【中華百科全書●三民主義●民族自決】 民族自決的理論,頗為複雜,意見不一。
基於人的自由意志,任何人在法律範圍內,個人的事,個人有自決權,國家的事,國民有自決權;
民族的事,族眾有自決權,無人干預,此為真正的民主自由權利,亦為民族自決的理論基礎。
因為一個民族的基本人權,在能自決。
這種權利,操之在己,而非操之於人,或受他人左右。
如與其自由意志相違背或受干擾,則民族自決,必將變質或遭分裂,自非真正的民族自決。
美國總統威爾遜(WoodrowWilson)選擇已經成熟的時機,一方面基於民族自決的理論,已趨於健全,既有理論作基礎;
他方面不忍坐視英法失敗,而又有事實作依據,可謂主觀心理和客觀形勢,皆已形成。
乃於西元一九一八年一月八日,向國會提出民族自決十四點(FourteenPoints)計畫,號召弱小民族參加協商國家的一方,對同盟國家作戰,大受歡迎與擁護,一乃將同盟國家擊敗,獲致勝利成果。
當巴黎和會時,所有弱小國家,皆為民族自決理想而歌頌、而陶醉。
亦有若干大國為此而橫加抨擊阻礙,如法國代表老虎總理克雷孟梭(GeorgesCle-menocau)諷刺威爾遜十四點計畫,超過上帝十誡。
美國國務卿籃辛(RoberlLensing)嚴斥民族自決為「滿載炸彈!」
奧國總理梅特(Metternich),大罵民族自決為「邪說異端」。
獨俄國的列寧承認民族權利,但希望其他民族,都能加入蘇維埃聯邦共和國。
其著眼點,在利用民族自決以自肥。
史達林則繼而高唱民族自決,乃為借此作幌子,旨在吞併弱小民族而已。
由於民族自決的主張,於歐戰勝利結束後,大國皆置諸腦後不管,大受阻礙。
於是各弱小國家,大失所望,認為助戰付出之代價,毫無補益,如是大徹大悟,不滿大國之欺騙行為,乃不約而同的自己去實行民族自決,如亞洲的安南、緬甸、爪哇、印度、阿富汗、馬來西亞;
歐洲的土耳其、波斯;
非洲的埃及,幾十個弱小民族,都自動的要求民族自決,成為獨立自由的國家了。
國父孫中山先生對民族自決,雖未說明其確實的含義,也是贊成,但他主張國內民族自決,並非許可他們依附外國。
民國十三年,中國國民黨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宣言中,曾鄭重宣布:承認中國以內各民族之自決權。
由此可見各民族如脫離自己的國家,去依附外國,是不能容許的。
民族自決的理論基礎,「既已建立,如何消除誤解、統一思想,使其理論與事實,更合乎邏輯,尚有待於學者專家繼續予以研究發展,斯為幸甚。
(侯暢)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2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