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氏(師文)校正太平惠民和劑局方〕】
宋史五卷 佚陳師文等表曰。昔神農嘗百草之味。以救萬民之疾。周官設疾醫之政。以掌萬民之病。著在簡編。為萬世法。
我宋勃興。神聖相授。咸以至仁濃德。涵養生類,且謂札瘥荐臻。四時代有。救恤之術。莫先方書。故自開寶以來。早敕近臣。讎校本草。厥後纂次神醫普救。刊行太平聖惠。重定針艾俞穴。校正千金外台。又作慶歷善救。
簡要濟眾等方。以□天下。或范金揭石。或鏤板聯編。是雖神農之用心。成周之致治。無以過也。
天錫神考。睿聖承統。其好生之德。不特見於方論而已。又設太醫局熟藥所於京師。其恤民瘼。可謂勤矣。
主上天縱深仁。考述前列。爰自崇寧。增置七局。揭以和劑惠民之名。俾夫修制給賣。各有攸司。又設收買藥材。所以革偽濫之弊。
比詔會府。咸置藥局,所以推展祖考之德澤。可謂曲盡。然自創局以來。所有之大。或取於鬻藥之家。或得於陳獻之士。未經參訂。不無舛訛。雖嘗鏤板頒行。未免傳疑承誤。故有藥味。脫漏銖兩過差。制作多不依經。祖襲間有偽妄。至於貼榜。謬戾尤多。殆不可以一二舉也。
頃因條具。上達朝廷。繼而被命。遴撰通醫。俾之刊正。於是請書監之秘文。采名賢之別錄。公私眾本。搜獵靡遺。事闕所從。無不研核。或端本以正末。或溯流以尋源。訂其訛繆。折其淆亂。遺佚者補之。
重復者削之。
未閱歲而書成。繕寫甫畢。謹獻於朝。將見合和者。
得十全之效。飲餌者。
無纖芥之疑。頒此成書。惠及區宇。遂使熙豐惠民之美意。崇觀述事之洪規。本末巨細。無不畢陳。納斯民於壽康。召和氣於穹壞。億萬斯年。傳之無極。豈不韙歟。將仕郎。措置藥局。檢閱方書。陳承。
奉議郎。守太醫令。兼措置藥局檢閱方書裴宗元。朝奉郎。守尚書庫部郎中。提轄措置藥局。陳師文。謹上。
趙希弁曰。和劑局方十卷。上大觀中。詔通醫。刊正醫局方書。閱歲書成。校正七百八字。增損七十余方。
陳振孫曰。太平惠民和劑局方六卷。庫部郎中陳師文等校正。凡二十一門。二百九十七方。其後時有增補。
王應麟曰。大觀中。陳師文等校正和劑局方五卷。二百九十七道。二十一門。紹興六年正月四日。置藥局四所。其一曰和劑局。十八年閏八月二十三日。改熟藥所。為太平惠民局。二十一年十二月十七日。以監本藥方頒諸路。
宋史高宗紀曰。紹興二十一年二月乙卯。詔諸州。置惠民局。官給醫書。周密曰。和劑局方。當時精集諸名方。凡經幾名醫之手。至提領以從官內臣參校。可謂□矣。然其間差訛者。
亦自不少。且以牛黃清心丸一方言之。
凡用藥三十九味。其間藥味寒熱訛雜。殊不可曉。嘗見一名醫云。此方是前八味。至蒲黃而止。自干山藥以後。
凡二十一味。乃補虛門中山芋丸。當時不知緣何誤寫。在此方之後。因循不曾改正。余因其說而改之。
信然。凡此之類。必多有之。
信乎誤注本草。非細故也。
(癸辛雜識)劉桂曰。或問云。和劑局方。丹溪發揮辨之詳矣。
戴原禮乃丹溪高弟。今觀其所著證治要訣方論。皆祖局方。何也。
余曰。局方亦何負於人哉。前後活人。不知其幾。
丹溪但辨其用藥者誤耳。
非方之罪也。
血虛證。不宜用香燥之劑。痿痹證。不可混作風治。亦何嘗屏棄之乎。
今人遂以局方例不可用。或者有宜北不宜南之說。殊不知內經治寒以熱。治熱以寒。微者逆之。
甚者從之。
權變得宜。消息以為治要。可限以南北之方。而無寒熱之異哉。原禮蓋得丹溪之心法者。
其有取於局方。非苟然也。
(續醫說)按是書。據宋志及王海。舊系五卷。書錄解題。作六卷者。
或析目錄。別為一卷歟。至讀書志。作十卷。恐是誤寫。徐春甫以裴陳二氏。並為名起。不知何據。弟堅曰。王應麟以和劑惠民二局,為紹興中所置。據陳師文等表。有崇寧增置七局。揭以和劑惠民之名語。則蓋不創於紹興也。
詳宋史職官志曰。崇寧中。置藥局七所。添丞一員。點檢。宣和三年。減置。仍知二局是宣和所罷。而至紹興更置和劑局。改熟藥所。為惠民局矣。
張海鵬學津討源所輯增廣本局方跋云。宋崇寧中。暑七局。始有和劑之名。紹興間。改熟藥所。為太平惠民局。未為至當也。
陳表又云。崇寧以來。所有之方。或取於鬻藥之家。或得於陳獻之士。未經參訂。不無舛訛。雖嘗鏤板頒行。未免傳疑承誤云云。趙希弁亦稱。大觀中。詔通醫。刊正藥局方書。而校正增損。然則是書非?出師文等。崇寧以後。既為刊本。師文因以重修者。
故宋志冠以師文校正字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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