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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經証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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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1#
 樓主| 發表於 2012-8-12 13:55:24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下經-10-經文講義-既濟-釋爻辭-63


上六。


濡其首。


厲。


宣聖講義此既濟上六爻辭也。


上六全卦之終。


濟用之窮。


而在中互之外。


雖與九三應。


而居高無位。


應順柔以降。


而格于九五之剛。


在上而實窪。


位崇而行降。


故曰濡其首。


首為體最高。


而濡則墜于淵矣。


此與明夷上六初登于天。


後入于地相似。


又與大過上六過涉滅頂大同。


為其皆柔在上。


而行失中也。


柔在剛外。


不得順承之道。


陰居高崇。


乃有疑陽之危。


故濡其首而厲。


厲者危也。


果能知危而退。


見厲而?。


尚免于凶。


故爻辭不云吉凶。


而以厲字示其危亂。


此彖所謂終止則亂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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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2#
 樓主| 發表於 2012-8-12 13:55:50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下經-10-經文講義-未濟-總釋爻辭-64


象曰。


濡其首厲。


何可久也。


宣聖講義此申釋爻辭之義也。


以上六既同大過之過涉。


而濡其首。


以罹于危。


則既濟之用已窮。


窮則必變。


變則反成未濟。


是既濟之時位已失。


則欲濟者。


何能久乎。


柔主大終。


水行潤下。


下而不可復止。


則上亦不可久持。


明矣。


況已濡其首。


則身已無餘。


履于危。


則情安可久。


此既濟之道已終。


而交濟之功不再。


故彖以初吉終亂。


示全卦之用。


亦以其不可久也。


定于其位者。


貴常而畏變。


濟于其行者。


重亨而患窮。


上六窮變之時。


宜其不能久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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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3#
 樓主| 發表於 2012-8-12 13:56:31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下經-10-經文講義-未濟-釋彖-65


未濟卦坎下離上宣聖講義未濟之義。


已見既濟卦。


既未濟往來。


實有共通之用。


顛倒則既濟即未濟。


未濟即既濟。


一也。


自二爻以上反至初爻。


則既濟亦成未濟。


未濟亦成既濟。


二也。


以中爻言。


既濟反互成未濟。


未濟反互成既濟。


三也。


蓋既未濟之差一間耳。


而兩卦之分。


一在水火互易其上下。


一在中爻三四。


孚于艮者為既濟。


亦同于泰。


即九三六四是也。


若孚于震春。


為未濟。


亦同于否。


即六三九四是也。


震艮往來。


泰否反類。


是皆以三四爻為判。


剛在下。


柔在上。


則孚于道。


則在前。


柔在後。


則睽于時。


此既未濟。


兩者之異。


全以三四爻為重。


而既濟九三六四。


恰成其濟。


以升降相通。


外內交合也。


未濟六三九四。


乃成不濟。


以水火背馳。


上下戾道也。


故于三四爻辭也。


著其用焉。


而未濟六三。


尤明稱未濟征凶。


可見濟與否者。


即在中爻剛柔交否為斷。


傳稱既濟定也。


定則易窮。


物不可窮。


故以未濟終。


言終而不盡。


周而復始。


天之道也。


又未濟。


男之窮也。


與歸妹為女之終相匹。


乾氣窮于未濟。


坤德終于歸妹。


陽以未濟終。


而仍返于乾也。


陽包萬有。


故周易始終以陽為主。


此未濟之窮。


實陽道之終。


生化之機。


發于陽。


陽盡則生化絕。


而有陰在。


仍可延其氣而待其復。


如冬至一陽來復是也。


陽剝于山地剝。


而盡于坤。


陰窮于澤天夬。


而盡于乾。


二者相應。


未濟應于剝。


歸妹應于夬。


此二卦者。


雖終其一。


仍續其一。


則終而又始。


故未濟窮而不終窮。


亦猶歸妹也。


坎反在離下。


陽反在陰上。


如天地否。


是曰未濟。


而九二六五。


交易乾坤之正。


則又同于泰。


且中互既濟。


是雖名未濟。


仍有濟也。


三陽三陰。


間行而相應。


故未濟窮而仍亨。


不過亨于內。


窮于外。


待時而後復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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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4#
 樓主| 發表於 2012-8-12 13:57:29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下經-10-經文講義-未濟-釋象辭-67


彖曰。


未濟亨。


柔得中也。


小狐汔濟。


未出中也。


濟其尾。


征凶無攸利。


不續終也。


雖不當位。


剛柔應也。


宣聖講義此申釋彖辭之義也。


未濟應不得亨。


而稱亨者。


柔得中也。


言二五居中正之位。


而孚于泰。


交濟之功。


可望中互既濟。


其明證也。


小狐汔濟者。


以坎為狐象。


而在內居險陷中。


雖欲出以就離之光明。


卻阻于中爻三四之失當。


中爻六三九四同于否。


否塞不通。


則坎陷者不出。


故幾于濟。


而不得濟。


雖有狐之智。


亦不能用其技矣。


濡其尾者。


狐亟求濟。


不惜其尾也。


征凶無攸利者。


以未濟終而思再續。


今卦用失交濟之道。


是不克續。


而全易以終。


易有交易之義。


既不得交。


將誰與易。


此未濟不續終。


而占征凶無攸利矣。


狐幾及于濟。


而濡其尾。


是亦不續終之象。


為果得濟。


則免濡尾之咎。


今濡尾。


是不克濟。


則惟順其終。


而無望其續。


此句實包全易大終于未濟之旨。


雖在天道終而有始。


而在易數。


終不復續。


此明易道與天道。


時有異同。


用有分別。


易重交易。


不交不易。


何以續哉。


此未濟為男之終。


六十四卦至此不復續矣。


未濟剛柔互失。


恰與既濟反。


既濟皆當位。


柔與剛皆定于其位。


絲毫不差。


是既濟之孚于時位也。


而未濟柔與剛錯居其位。


皆不得當。


則為不孚于時位者。


易重時位。


而自二至五尤要。


未濟至上九始稱有孚。


則以其變也。


變而後當位。


故以孚稱。


然六爻雖不當位。


而一剛一柔。


仍如既濟。


交相為應。


且以二五正位。


尤得其應。


雖戾于乾坤之正。


卻協于交泰之情。


故曰剛柔應也。


應則有合。


合則可濟。


是以顛倒仍為既濟。


移易亦成既濟。


而中互恰是既濟。


則未濟者一時之行。


而既濟有其期矣。


未濟變而濟。


豐非終者有續乎。


故全卦稱亨。


明柔果順夫剛。


坤果承于乾。


則生生不窮之道。


與天地同不盡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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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5#
 樓主| 發表於 2012-8-12 13:58:13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下經-10-經文講義-未濟-釋爻辭-68


象曰。


火在水上。


未濟。


君子以慎辨物居方。


宣聖講義此未濟象辭。


明人道也。


坎下離上。


火在水上之象。


火炎上而水潤下。


上下背馳。


升降愈遠。


故名未濟。


以不得交濟也。


如阻于川者。


無舟楫以濟涉之。


則相望一方。


不可交和。


此由坎與離不交。


而見其不能濟也。


而君子則以人道示其用焉。


人道在中爻三四。


前所謂泰與否。


天道也。


所謂艮與震。


則人道也。


艮九三六四與泰同。


震六三九四與否類。


此未濟與震應。


而既濟與艮協也。


艮之象辭曰。


思不出位。


故既濟以思患豫防為訓。


震之象辭曰。


恐?修省。


故未濟以慎辨物居方為言。


慎即恐?之意。


辨即省察之功。


在同人象辭曰。


君子以類族辨物。


在恆之象辭曰。


君子以立不易方。


則慎于辨物者。


猶同人之有資于離明也。


而慎于君方者。


猶恆之有鑒于震動也。


資于離明則辨物。


而知其情性。


別其好惡。


鋻于震動則知方。


而宜其行止。


審其出處。


此慎以行之。


不因未濟而失其正也。


未濟原乖于正位。


而人道則以濟時之窮為先。


未濟原失于交和。


而人道則擇其物方。


而順應其變為本。


故窮與變者天道。


而辨物居方。


則人道也。


辨物猶格物。


居方猶知止。


物之不齊。


不可混同為一。


方之各異。


不可失其所宜。


坎居北而離在南。


此方也。


水就下而火騰上。


此物也。


辨而明其性。


則得其功。


居而宜其立。


則成其利。


未濟之人道。


在審夫天時。


別夫地利。


明乎物性。


擇乎方宜。


雖未濟而不忘濟。


或反以求之。


或順以致之。


或移易以遷就之。


或裒益以劑平之。


皆君子之所尚也。


以時之未濟。


數之當終。


則不得苟焉以行。


貿焉以止。


此貴在慎。


仍本震之用也。


故九四爻稱震用伐鬼方。


即可見未濟有取于震。


與既濟之稱終止則亂。


有取于艮止者相應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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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6#
 樓主| 發表於 2012-8-12 13:58:37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下經-10-經文講義-未濟-釋爻辭-69


初六。


濡其尾。


吝。


宣聖講義此未濟初六爻辭也。


濡其尾。


與彖辭同。


又與既濟初九有相通之義。


皆以濟而濡尾。


是不得濟。


而涉水以履險。


以在初爻勿用之時。


則所失者小。


僅濡其尾而已。


然既濟剛在下。


雖濡而非入水。


故無咎。


未濟則以柔在下。


是已在水之象。


既陷于水。


已如彖所謂不出中。


陷而難出。


濡而莫濟。


故占吝。


吝者惜之之辭。


行之不當。


所受損失非其分。


所視禍害出于意外者。


皆吝也。


吝猶嗇也。


明知有險而故涉之。


是自嗇也。


吝于財物曰吝。


吝于聞見曰嗇。


謂所見之不廣。


聞之不多。


如吝嗇其財物。


而不肯大其德。


厚其施也。


濡尾之吝。


是自嗇也。


自嗇者。


智之不足。


識之不增。


徒顧目前。


而遺身後。


乃如狐之幾濟。


而濡其尾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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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7#
 樓主| 發表於 2012-8-12 13:59:10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下經-10-經文講義-未濟-釋爻辭-70


象曰。


濡其尾。


亦不知甚也。


宣聖講義此申釋爻辭之義也。


原文甚訛作極。


知去聲。


今當作智。


易不言智。


以顯仁藏用。


用即智也。


而至未濟初六。


始有不智之辭。


可見智在內。


至終始見。


未濟終易。


乃以智稱。


不智者失其用。


未濟用之窮。


故以不智明其不可再用矣。


濡其尾。


由于自忘其身。


忘其身者。


不智已甚。


世之善忘者。


莫過于忘其身。


徙宅忘妻。


猶不及也。


不智而竟忘其身。


即中庸所謂人皆曰予智。


驅而納諸罟擭陷阱之中。


而莫之知避也。


初六坎之下。


正入于坎窞之象。


亦即罟擭陷阱。


如狐但求濟。


而竟入之。


豈非不智之甚者乎。


狐本多智。


今乃忘身。


則智之不足恃也明矣。


故易重藏智。


為聖人垂教深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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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8#
 樓主| 發表於 2012-8-12 13:59:35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下經-10-經文講義-未濟-釋爻辭-71


九二。


曳其輪。


貞吉。


宣聖講義此未濟九二爻辭也。


九二內中位。


剛履柔正。


以陽介于陰。


地高于左右。


故與既濟初九辭同。


既濟初爻。


亦陽也。


而爻辭分作未濟初二爻。


可見既濟之用為廣。


陽能包陰。


剛能挈柔。


傳曰。


柔之為道。


不利于遠。


未濟柔勝。


故爻用不及既濟。


而凡未濟剛爻。


辭多與既濟同。


足明易例重陽之旨。


九二剛在中爻。


如陸之岸然。


由初至二。


初由水登陸。


陸乃行車。


故曳其輪。


而占貞吉者。


以外應六五。


柔之中。


剛之正。


本坤安貞之德。


乃孚元吉之行。


其義亦重在濟。


以全卦為未濟。


而九二六五。


則孚于濟。


為其孚于泰也。


且中互既濟。


自二至五。


九二為濟之始。


正與既濟初九同。


象曰。


九二貞吉。


中以行正也。


宣聖講義此申釋爻辭之義也。


言未濟彖無利貞。


而爻辭曰貞吉者。


以二五相應。


原居中而坤履正。


九二得中。


二五得正。


九二之用。


乃本中德以行正道。


故占貞吉。


雖間于三四。


卻協位時之中正。


有守有為。


不失其中。


不悖于正。


此秉乾德施普及。


而成坤文明在中之道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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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9#
 樓主| 發表於 2012-8-12 14:00:32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下經-10-經文講義-未濟-釋爻辭-72


六三。


未濟征凶。


不利涉大川。


宣聖講義此未濟六三爻辭也。


原本利上脫一不字。


三四兩爻。


關于濟否之樞紐。


既未濟之別。


即視三四剛柔交否。


九三六四孚于泰與艮。


則交濟。


六三九四。


孚于否與震。


則不濟。


未濟稱名。


亦由六三爻。


爻辭明曰未濟征凶。


既不得濟。


將何往乎。


此與彖辭同義。


行兼水陸。


六三猶坎陷之地。


在水之中。


則欲濟之不能。


將何以涉哉。


故曰不利涉大川。


言淺流可揭。


狹水可越。


雖無濟水舟楫。


尚免沉沒之?。


若在大川。


則無道可濟。


苟強濟焉。


其害不止濡尾。


其終必至滅頂。


此辭明阻于其險。


以戒後之求濟者。


象曰。


未濟征凶。


位不當也。


宣聖講義此申釋爻辭之義也。


六三之凶。


固由三四兩爻。


剛柔背道。


升降分馳。


而亦以柔履剛位。


陰乘于陽。


且三多凶。


五多功。


易之大例。


剛爻剛位則吉。


柔爻剛位則凶。


三五皆剛位。


故傳曰其柔危。


其剛勝耶。


而不當者。


固以三非正位。


亦兼爻不當言。


則指六三九四。


剛柔乖離。


與否同類。


與既濟反。


上下不交。


內外不合。


將何濟乎。


此爻稱未濟征凶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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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經證釋●下經-10-經文講義-未濟-釋爻辭-73


九四。


貞吉悔亡。


震用伐鬼方。


三年有賞于大國。


宣聖講義此未濟九四爻辭也。


九四在外。


離之始。


而當中互既濟之坎中。


有離明之德。


出坎陷之時。


坎陷在內。


出至四爻。


已為離。


而爻剛。


剛以履柔。


雖不當位。


卻勝于柔。


有其致遠之功。


得其就正之道。


以二四同功。


故曰貞吉悔亡。


內貞外悔。


九四六五之貞吉。


皆以來就九二而得占之。


九二貞吉。


其本也。


四五貞吉。


其用也。


貞吉者。


守正不失而得吉。


悔亡者。


所行有功而悔亡。


悔之不存。


即志之已遂。


未濟志在濟。


九四果濟。


則與既濟九三同。


將六爻順序外推。


自二爻始至九四。


即既濟九三一也。


將卦顛倒。


自上爻始。


至九四。


亦即既濟九三。


二也。


故九四爻辭與既濟九三大同。


既濟順以致之。


故稱高宗。


以同于艮。


艮為山。


崇高之象。


高宗雖人。


而辭義兼崇高。


易辭皆舉一概餘。


不可泥也。


至未濟九四。


則同于震。


震以一陽起于下。


其勢猛。


其志躁。


九四有近之。


故曰震用伐鬼方。


在六五正位之下。


不得稱王。


猶代攝之相。


輔弼之宰。


而以剛爻在上。


亦有擬于王者之尊。


蓋傳曰。


帝出乎震。


又曰震為長男。


主器者莫如長子。


是九四體震之用。


如儲君監國之象。


故能主征伐。


司爵賞。


代天子之命。


攝九五之政也。


伐鬼方三年。


義見既濟。


而論功行賞。


得大國之封。


剖茅踐土。


孚建侯之象。


此與屯師兩卦之用相應。


既濟有孚于師。


九三曰小人勿用。


未濟有類于屯。


九四曰賞于大國。


此可合參者也。


以九四介于三五中。


如建國之侯公。


雖非正位。


亦近之矣。


三年而後賞。


亦足見功之大。


勞之至。


功懋之賞。


為王者濟時之柄。


成功之衡。


九四代用之。


此所以占貞吉悔亡也。


象曰。


貞吉悔亡。


志行也。


宣聖講義此申釋爻辭之義也。


既濟中互未濟。


行多艱。


志難達。


故有憊也之辭。


未濟中互既濟。


則退可守。


進有功。


故有志行之釋。


志行者。


言既志于行。


而復見其行也。


志于行者。


九四之情。


志果行者。


九四之德。


以其發于中而達于外。


出于陷而登于明。


高明在前。


功業以大。


此宜占貞吉悔亡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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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經證釋●下經-10-經文講義-未濟-釋爻辭-74


六五貞吉。


無悔。


君子之光。


有孚。


吉。


宣聖講義此未濟六五爻辭也。


六五全卦正位。


而柔履剛。


得九二之應。


故亦占貞吉。


而曰無悔。


九四曰悔亡。


此曰無悔。


九四非正位。


故悔亡由命。


六五當尊嚴之時。


故無悔由己。


言所行無可悔也。


事之成敗。


行之功罪。


皆自己出。


將何悔哉。


而六五善自卑謙。


以就下九二。


本坤順承之德。


有離文明之行。


則孚于謙之謙尊而光。


亦即坤六五文在中也之象。


篤實而有光輝。


文明而協中正。


故曰君子之光。


有孚吉。


有孚者。


一指二五交孚。


剛柔相應。


一指乾坤合德。


健順皆臻。


而又以六五離之中爻。


兩陽夾一陰。


有類于中孚。


中孚上下四陽中夾兩陰。


為離之大象。


未濟六五。


有類中孚。


故曰有孚。


上九有孚。


亦本此義。


而未濟原由不孚。


今既有孚。


是將有濟。


故占吉。


象曰。


君子之光。


其暉吉也。


宣聖講義此申釋爻辭之義也。


六五柔履尊位。


自卑而尊人。


孚于謙尊而光。


卑而不可喻踰。


君子也之義。


故稱君子之光。


君子以德言。


王以位言。


六五不稱其位。


獨稱其德。


德如日之暉。


如火之明。


如星月之朗。


如燈燭之光。


皆離之象。


六五離之中爻。


如曰之暉。


暉及于物。


天下同慶。


如春日如溫。


秋月之明。


天下同被。


萬物同瞻。


故曰有孚吉。


孚乃吉。


既濟曰吉大來。


亦與此同。


吉則免凶。


未濟征凶。


六五與九二九四皆貞吉。


可見未濟之時。


行則凶。


守則吉。


以不得濟。


惟有退而自守。


如艮六二。


不拯其隨。


其心不快。


釋曰。


未退聽也。


果能退而聽于天命。


何不快哉。


此未濟之窮。


果能退聽以待時。


則亦可續。


續則不終窮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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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2#
 樓主| 發表於 2012-8-12 14:02:51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下經-10-經文講義-未濟-釋爻辭-76


蓋乾坤為易之門。


坎離為易之鑰。


上經終于坎離。


而離在後。


下經終于既未濟。


而未濟在末。


此義人或知之。


聖人之心。


與天地同紀。


天地不盡。


乾坤不亡。


坎離亦不竭。


則坎與離交合之。


既未濟亦永不分。


水火二者。


無時可無之。


日月二者。


無地能亡之。


則未濟雖終不終。


雖窮不窮。


不終必有生。


不窮必有成。


生成之功。


自和合來。


此必有孚而後濟其未濟。


孚于所生孚也。


孚于所成。


孚也。


故兩稱有孚。


生者乾與坤。


天與地。


成者坎與離。


水與火。


此前之孚。


孚于乾坤。


後之孚。


孚于坎離。


即一孚于天道。


一孚于人道。


坎離人道。


離合則見于未既濟。


既濟合矣。


未既離之離則必合。


則貴在孚。


孚則非離而為合。


非未濟而仍既濟。


故曰有孚失是。


是字猶此字。


指未濟卦可。


指道之窮可。


指易之終可。


既有孚則失之矣。


失未濟則反得濟。


失窮反通。


失終反始。


此是也。


即猶自是而始之意。


古是與始同音。


其義亦通。


故失是即失此。


而終又始也。


惟在上九之用。


實終窮矣。


終窮者。


故見其沉醉于酒。


將無知也。


無為也。


是天地且渾淪。


人物同草昧矣。


則豈非易之終。


道之窮乎。


故言易者。


須于爻象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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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3#
 樓主| 發表於 2012-8-12 14:03:16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下經-10-經文講義-未濟-疏述-77


象曰。


飲酒濡首。


亦不知節也。


宣聖講義此申釋爻辭之義也。


蓋聖人明易設辭。


在立人道。


人不知節。


則不孚天時之終窮。


所謂人道。


在盡人以順天。


果盡人事。


安能沉湎荒淫而無節乎。


人不知節。


乃惟順時之窮。


易之終。


此一語實含無窮慨惜之意。


節者節卦。


止也。


不知止者。


將何行。


人而不知止。


其害豈獨不濟哉。


此道之貴止。


而孚之貴知止。


全卦已終。


終以知止之義。


即大孚止于至善之道。


實以未濟反于艮。


逐不知止。


艮為人道。


反艮者。


悖人道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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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4#
 樓主| 發表於 2012-8-12 14:03:55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下經-10-經文講義-未濟-疏述-78


宗主疏述未濟卦最後一語。


有孚失是。


此四字。


實屬全易終結之辭。


非專屬于未濟上爻。


亦非屬于未濟一卦者。


此四字頗與乾卦之用九。


坤卦之用六。


兩辭相類。


用九指全易各陽爻之用。


如初九九二九三九四九五上九。


凡稱九者。


必為陽爻。


必分于乾之爻。


如初九即乾之潛龍勿用。


上九即乾之亢龍有悔。


卦雖非乾。


爻用不異。


故以用九別之。


用九有辭。


即指其在各卦之九。


其用仍附于乾。


而為群龍無首之象。


以不在乾。


故無首。


以為乾爻。


故稱龍。


以其非乾之乾。


而用同乾。


則附于乾之後也。


坤之用六亦如之。


各卦之陰爻稱六者。


如初六六二六三六四六五上六。


皆用六。


皆坤爻之一。


初六即坤之履霜?至。


上六即坤之龍戰元黃。


以其非坤之坤而用同坤。


則附于坤之後也。


利永貞之辭。


即坤之辭而略別于坤。


永貞為本。


非坤則兼見其利。


此利永貞亦用六之辭。


而為各陰爻之用也。


未濟之有孚失是。


亦與用九用六同例。


以非未濟。


而同于未濟耳。


未濟為六十四卦之終。


終于上九。


而有孚失是。


即自上九之終。


推至全易之終。


此所謂終之至也。


而曰有孚者。


終而不終。


絕而不絕。


雖未濟而有孚也。


有孚。


有合也。


中孚之義。


陰在陽中。


未濟之上。


陽在陰外。


是反也。


而易之道。


不忍其反。


終使之孚。


謂反者數。


而孚者道也。


道不變。


數易移此反而孚。


變而常也。


變不失其常。


則與天地同紀。


乾坤不毀。


則易之門戶永存。


易道不改。


則物之利濟可望。


此以未濟而終于有孚也。


失是者。


失其正也。


失其本始也。


是者自是始。


字上為日。


下為正。


日正天中。


如日正午。


日午則光無不被。


德無不達。


而失之者。


則非東即西。


非升即落。


易以順變為用。


變與正反。


失正者失常。


失常者不久。


故未濟者不可久。


而濟則得其正矣。


易卦以二五為中。


九五為正。


未濟原失其正。


上九又非其位。


此失是者。


上九之德。


未濟之占。


而推之全易。


則恰成變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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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5#
 樓主| 發表於 2012-8-12 14:04:18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下經-10-經文講義-未濟-疏述-79


變例者。


由動見之。


未濟一動。


則變于既濟。


此上九一變。


而降為九五。


剛又孚于正矣。


上變為五。


偏變為正。


則終變非終。


絕變不絕。


此一爻之進退。


關乎全易之正變。


孚于正變。


以就于正。


其途殊而歸同也。


又是為始。


古音同也。


失始者。


失乾之用。


乾知大始。


未濟者。


男之窮。


即乾之終。


失乾之始。


而望于坤之終。


則未濟者。


轉以濟。


濟于俯陽以就陰。


反剛以為柔也。


水火互易其位。


則失乾者反得之。


陽者天下之至勤者。


健者天下之至強者。


未濟外陽內陰。


棄健就順。


此失是之由來。


而全易則以其失。


反成其得。


正如大過反為中孚。


小過反為頤。


陰反主于內。


則陽客于外。


是失是者。


轉得是矣。


是字實為易字變體。


易上為日。


與是字同。


下為勿。


與正字近。


勿者物也。


屬陰。


古篆如月字。


正字原兼日月言。


凡中天者皆正也。


一止為正。


止于一也。


而楷書作疋。


疋同匹。


匹配也。


物之生也必有其匹。


月之明也必因于日。


是字兼日月之明。


合陰陽以正。


此即全易首于乾坤。


下經始于咸恆之義也。


咸者善感。


月之明也。


必感于日。


恆者不變。


日之行也。


永守其常。


故日為恆星。


月以夜明。


兩者匹配。


而是見焉。


物自是生。


用自是成。


有易則有匹。


有生則有合。


此生與成。


不得外匹合之道。


乘日月之行也。


即未濟者。


離為日。


而坎為月。


既濟坎在上。


為正下有日。


未濟離在上為日。


下有正。


故是字未濟之象。


而失是。


則反于既濟矣。


失始而有終。


此坤道也。


坤先于乾。


則地天泰。


此有孚失是。


即將交泰矣。


未濟而易以泰。


豈非天地生生不已。


息息相通之道乎。


故以此四字殿全易。


為旨至深遠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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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6#
 樓主| 發表於 2012-8-12 14:04:48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下經-11-總述四傳要旨-1


宗主附注四傳原本。


錯誤甚多。


前後倒置。


雖有繫辭上下之分。


實皆混亂不成章節。


即說卦傳前數段。


亦屬繫辭中所脫出者。


均應校正。


夫子當年贊易有十翼之稱。


今所存者。


繫辭說卦序卦雜卦四者而已。


後人以文言彖象亦湊成十翼之數。


實未當也。


考夫子原來授門弟子者。


即以繫辭為重。


而在繫辭中約分十章。


此十翼稱名由來。


說序雜傳。


不在其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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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7#
 樓主| 發表於 2012-8-12 14:05:10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下經-11-總述四傳要旨-2


以說卦者。


原本夏商各易之遺。


說明八卦之象。


非夫子所作。


序卦者。


則係周公本文王之意。


明周易之序。


亦非夫子所作。


至雜卦傳。


則夫子變文王之序。


參連歸之規。


更創一例以推闡卦爻之用。


廣大易道之理。


以與夏商之制。


周代之文。


合而成卦序。


故命曰雜卦。


言參雜各易而別為一序。


則夫子之易也。


原亦有彖象之辭。


變動之例。


以秦火所燬。


漢之儒師。


僅存其序而已。


商瞿受易。


原包各種卦序。


後分傳各家。


如京費諸氏。


或昭其數。


或衍其術。


或談其理。


或著其占。


所授不同。


所說亦異。


此易自秦後存者。


已非其全。


而幸周易猶獲保留。


大致不謬。


則以卜筮所重。


史官所存。


不肯廢也。


而所謂十翼。


以為儒家文章。


亦與他經同遭蹂躪。


故殘闕不免。


錯訛頗多。


此繫辭前後顛倒。


雖後人欲為正之。


亦苦無所校勘也。


今夫子親臨證釋。


自可一一改正。


雖限于時日。


不得詳為補釋。


總當順其次序。


理其紛亂。


使各為章節。


以便世之讀者。


仍不失贊易之初志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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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8#
 樓主| 發表於 2012-8-12 14:05:29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下經-11-總述四傳要旨-疏述-3


宗主疏述一上次所講四傳中之上下繫辭。


原有章節。


係夫子闡明易義。


發揮卦象辭中之精蘊者。


所謂贊易即此繫辭。


而前後多訛脫錯亂。


非復當時原本。


以章節言。


亦有不足原數。


不獨文句顛倒遺脫已也。


大概內分綱要。


釋名。


釋義。


釋用。


釋道。


釋數。


釋辭。


釋神。


釋化。


釋例。


各章。


以文中有子曰者。


為夫子之語。


門弟子所錄者。


有未加子曰者。


則夫子所述前代之言。


亦門弟子所傳者。


其義原無異致。


不必過執孰為夫子之文。


孰為前人所授也。


綱要者。


揭其大體。


分釋者。


明其專科。


易教包舉一切文化。


有經藝之材。


有史乘之事。


有天人之道。


有名物之情。


有數理之談。


有神明之論。


有卜筮之例。


有吉凶之占。


此繫辭所分。


而易經之傳也。


稱繫辭者。


謂言為文章。


有近于卦爻之辭。


而別于卜筮之用。


故曰繫辭。


以附繫于辭。


而非易之辭。


又不得不引易以相貫通焉。


如易中彖辭象辭爻辭。


辭也。


而有文言。


亦類于辭。


以其為文之發揮。


言之推擴。


故曰文言。


非異于辭。


而有別于辭。


繫辭亦如之。


而又別于文言。


為文言者。


專言一卦一交。


而繫辭則統繹全易全部。


蓋會通其義。


貫串其用。


非繫辭不能致之。


上或下者。


後人所分。


以文過長。


則別為一卷。


並非上部釋上經。


下部釋下經也。


故上下之分。


無關大體。


況其文已混亂。


其辭已重複者乎。


故證釋時。


須一二辨正之。


雖脫者難補。


而錯者可釋。


訛者宜更。


而明者仍存。


此證釋之大旨也。


前後章節。


無妨少易。


斷續辭句。


或可相通。


但提其網。


撮其要。


毋紛其例。


亂其序。


即可矣。


原本亦有已為之章節者。


而多本于已意。


悖夫貫通。


則不採取。


精要者列于前。


詳盡者次于後。


庶讀者易解。


而傳之可久。


斯與易卦之講義。


有不同矣。


卦爻定于其序。


文辭務期其明。


此繫辭與說序各傳。


各有其用。


而不與卦爻文言之辭相羼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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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9#
 樓主| 發表於 2012-8-12 14:05:51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下經-11-總述四傳要旨-疏述-二-4


四傳合序說雜卦言。


有如一經之序或跋。


而雜卦傳。


應另為一易。


以其次序異于周易也。


連山歸藏之與周易。


亦以卦序別之。


連山夏易也。


首艮。


艮為人卦。


于時為寅。


人道建寅。


為歲時之正者。


夫子曰行夏之時。


又曰吾說夏禮。


杞不足徵也。


吾得夏時焉。


歸藏殷易也。


首坤。


坤為地卦。


地先于天。


于時當丑。


地道建丑。


為歲時之冬。


冬者終也。


終則有始。


此殷易反本之旨。


原始反終。


亦易中固有之義。


夫子曰。


吾說殷禮。


宋不足徵也。


吾得坤乾焉。


而周易則首乾。


乾先坤後。


天尊地卑之象也。


于時當子。


乾為天卦。


天道在子。


十一月冬至之節。


一陽來復。


復則歸還于乾。


乾者乾惕之義。


周之敬天。


乃以乾為首。


而離卦亦因之。


子曰周監于二代。


郁郁乎文哉。


吾從周。


是夫子于三易。


皆有所取。


取其同而通其異。


此雜卦序所由定也。


指乎其辭不詳。


其用不著。


人或忽焉。


燃易道無窮。


變化莫測。


有此雜卦。


足證明之。


夏商之易。


已成陳跡。


周孔之易。


方待變遷。


世有聖人。


必更推而廣之。


傳曰神而明之。


存乎其人。


此之謂也。


至于證釋次序校正文章。


仍待夫子自講。


宗主疏述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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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2-8-12 14:06:17 | 只看該作者

易經證釋●下經-11-總述四傳要旨-疏述-2-5


前所述四傳之義。


大扺各有專旨。


說卦傳者。


說明卦象。


以各卦取象。


各有其道。


卦者掛也。


懸也。


懸掛一物。


以示其所類耳。


卦之為象固一。


而所包之類實眾。


即說卦傳所舉。


亦不過十之一二而已。


在他易。


已有列舉。


較此所數者多出幾倍。


而于卦之所象。


猶未盡也。


蓋天下為物無量。


為事無窮。


為例既繁。


為變更夥。


決不可一一舉之于書。


亦不能個個數之至盡。


以世代有今古。


地域有遠近。


民物有轉移。


風俗有同異。


推之無數。


數之難窮。


則推舉其尤者。


示其要焉。


人所不知。


物所易見。


行所可及。


事所可推者。


則先列為其象。


象同而物殊。


列少而類廣。


此說卦傳之大凡也。


且傳所稱者。


以八卦為限。


其他卦不得焉。


即八卦亦以純卦為本。


其重卦不與焉。


是所道者已多矣。


然推而擴之。


則為由本至末。


由頭挈尾。


得其一。


足概其餘。


明其大。


足察其細。


此所謂簡易之義也。


乾以易知。


坤以簡能。


簡易則天下之理得矣。


理得則天下之物著矣。


天下之事備矣。


故簡者繁之母。


易者難之宗。


此與道相通也。


道出于一。


而生者萬。


道始于無。


而成者有。


以一御萬。


以無統有。


此無不足矣。


故卦止于八。


而象首于天地水火風雷山澤。


此其本也。


舉天則凡天者皆屬焉。


舉地則凡地者皆屬焉。


以下六子亦如之。


象雖無多。


而為類無限。


則掛之義也。


懸掛其一以示則。


苟合于是則者。


皆是類也。


更何所遺乎。


故易道本于一。


一者太極。


道之體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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