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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學●警政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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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3-20 13:20:44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本帖最後由 楊籍富 於 2013-3-21 10:16 編輯

史學●警政署

 

中華民國(台灣)最高警察警政機關。

 

全名為「內政部警政署」,1972年(民國61年)改制於警政司,總署設於臺北市忠孝東路一段,緊鄰行政院。

 

組成法源為:「內政部組織法」、「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條例」,掌管中華民國全國性警察業務及監督臺北市、高雄市兩直轄市、台灣各縣市及金門、連江縣等地方警察機關警政業務。

 

直接隸屬及受監管的警力編制達72,000名,全臺警力比例約320人比1人。

 

1949年-1971年間,因應戒嚴施行等因素,警力業務縮編,警政業務隸屬內政部警政司;

 

1972年將該司擴編為警政署,掌管全國警政業務。

 

1980年代後,隨著解嚴、地方自治全面實施等因素,於1972、1987、1990、1996、1998、2001、2004、2005、2007年多次修改組織職掌及編制。

 

經職掌調整及社會政經變遷,警政署除了直屬警力享有支配、升遷權等,針對地方警力已難享絕對調配權力;

 

各縣市警察首長,原則上也皆由各縣市首長任命,惟於通例上,縣市長仍會諮詢內政部或警政署,而警政署仍然持續監管地方警力調動、風紀等警政業務。

 

今警政署執掌約有四大項。

 

首先,第一項常態性工作是制度、職權、機關及警力的制定、調整;

 

細目包含了警察制度之釐訂、職權調整、機關設置、裁併、警力調配、警察業務正俗、市容整理、特定營業管理、預防犯罪、協助偵查犯罪、檢肅流氓、處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之規劃、督導事項。

 

除了警察制度面之外,警政署也負責了預防偵查防罪等治安層面的規畫督導;

 

涵蓋了警衛安全、警備治安及義勇警察、民防團隊編組、訓練、運用之規劃、督導事項;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人民集會、遊行許可。

 

另外,警政署也負責全國交通維護事務;

 

涵蓋了交通安全維護、交通秩序整理、交通事故處理等規劃、督導及交通統計、紀錄、通報事項。

 

最後,署也轄管了戶口查察、空防維護、走私防制。

 

該項工作內容計有:空襲防護、演習、防情傳遞、警報發放、協助查緝走私、漏稅、偽鈔、仿冒等經濟犯罪及財經動態調查。

 

在組織方面,署本部設置了行政組、保安組、教育組、戶口組、安檢組、外事組、民防組、交通組、經濟組、後勤組、秘書室、督察室、保防室、法制室、公共關係室、資訊室及勤務指揮中心等,執行全國性警政工作及監管。

 

另外,也設置了刑事警察局、航空警察局、國道公路警察局、鐵路警察局、港務警察局、保安警察總隊、臺灣保安警察總隊、國家公園警察大隊等直屬警察單位,來實際執行警政業務。

 

除此,警政署也實際監管各地警察局、消防隊、派出所的警政業務。

 

據統計,警政署所屬刑警、保警連同各縣市所屬基層警察人數編制約有7萬2000名左右,若以全台2300萬居民核算,警力比例約為320人比1。

 

而若以現有警力言:全台警力約有6萬8千名。

 

其中,署直屬刑警、保警、空中警察、鐵路警察等,約共有1萬6000名。

 

而地方配屬的各縣市警力則有:5萬200人左右;

 

其中又以臺北市的7,500名最多,高雄市4,300名居次。

 

 

引用:http://taiwanpedia.culture.tw/web/content?ID=22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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