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學●就業保險】 提供勞工失業給付與津貼的社會保險制度。
自2003年1月1日起實施。
保險人為勞工保險局,被保險人為年滿15歲以上、60歲以下受僱之臺灣勞工。
費率依法規定為1%-2%,由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就業保險實施開始時之實際費率為1%。
保險給付內容包括失業給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以及失業之被保險人之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等四項。
失業給付按被保險人離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之60%計算,最長發給6個月。
就業保險制度的前身為勞工保險之失業給付。
1958年制定「勞工保險條例」時,勞工保險的失業給付未被列為給付項目,但在附屬決議案中提到應盡早實施失業保險。
1968年「勞工保險條例」第一次修正時被列為勞保的給付項目之一,失業保險費率訂為2%-3%,但並未付諸實施。
1987年勞工委員會成立後,失業保險制度的立法與實施再度受到重視,1990年代失業問題日益惡化,急待解決。
1997年4月立法委員簡錫堦提出「失業保險草案」,失業保險制度的法制化進入緊鑼密鼓的階段。
1998年12月28日公布「勞工保險失業給付辦法」,於1999年1月1日起實施,後歷經幾次修正;
2002年公布「就業保險法」,以提升勞工的就業技能、促進就業、保障勞工職業訓練及失業一定期間之基本生活。
引用:http://taiwanpedia.culture.tw/web/content?ID=396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