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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學●消費者運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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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3-21 08:16:24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正序瀏覽 |閱讀模式

史學●消費者運動

 

以「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為核心,透過輿論、遊說為主要手段的都市中產階級新興社會運動。

 

1970年代末期臺灣經濟起飛並邁入消費社會,中小企業與都市中產階級勃興,民眾企盼生活品質提升與重視環境安全,但在1979年相繼發生臺中彰化地區米糠油滲入多氯聯苯,導致消費者肝腎與皮膚中毒,受害多達2000多人的事件,以及假米酒內含毒酒精導致失明與死亡事件,因而激化社會的消費安全危機,在公部門法制與行政機能不彰之下,1981年11月1日,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簡稱消基會)在「中華民國國際青商會」襄助下,成立於臺北市,適時扮演消費者教育、服務、遊說的壓力團體角色。

 

由於當時法規限制不能組成消費者團體,故以基金會形式成立。

 

消基會的主要發起人與參與者,如柴松林、李伸一、白省三、邱清華、章樂綺、蕭新煌等,多為教授或律師、會計師、建築師。

 

其組織型態為委員會形式,動員手段主要是創造議題、輿論訴求,並創辦機關刊物《消費者報導》作為溝通、運作平台,所報導的消費資訊普遍受到社會信賴與政府相關單位的重視。

 

消基會的例行業務主要有:消費諮詢、受理申訴、產品比較測試、市場調查、消費者教育等五種;

 

其服務成果與社會公信力,引起保守人士與部分政商界的不安,使得消基會向內政部登記為法人組織的計畫,被迫改向教育部登記為文教團體;

 

1981年消基會因發表「蝦米含螢光劑」的檢驗報告,受到經濟部、漁會等政商界的圍剿撻伐,但消基會仍受到社會支持信賴,並為多氯聯本受害者募款成立醫療基金。

 

在消基會的催生下,1984年立法院通過「消費者保護法」,1991年立法通過的「公平交易法」,也和消費者運動有淵源。

 

其後亦促成行政院在1994年7月成立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作為研擬、審議消費者保護政策之專責機構。

 

消基會所推動的消費者保護運動,最大貢獻在於喚醒民眾消費安全與權利意識,並促成體制化的立法保障,消基會開風氣之先的中產階級新興社會運動模式,也影響婦女運動、環保運動等的發展。

 

 

引用:http://taiwanpedia.culture.tw/web/content?ID=5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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