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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學●鹿窟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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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3-20 11:22:56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正序瀏覽 |閱讀模式
本帖最後由 楊籍富 於 2013-3-20 21:34 編輯

史學●鹿窟案

 

鹿窟位於台北縣(註1)石碇鄉(註2)、汐止市(註3)和平溪鄉交界的山區。

 

鹿窟事件發生於民國41年(西元1952年)。

 

事件導因眾說紛紜,當地人說是與二二八事件有關,因為在二二八事件後有共產黨的「指導員」跑到山區,在這裡組織軍事基地。

 

另一說法民國38年(西元1949年)中國大陸國民黨與共產黨的內戰方酣,中共華東局另命蔡孝乾在山區成立武裝基地以對付國民黨。

 

於是蔡孝乾與陳本江、陳義農、許希寬等人在五月商量基地設立的地點,經過陳義農的好友陳春慶的協助,說服了鹿窟村長陳啟旺在鹿窟設立武裝基地,並積極吸收當地人。

 

除村長陳啟旺外,石碇鄉(註2)公所的總務課長廖木盛也加入基地組織。

 

這個組織的名稱叫「臺灣人民武裝保衛隊」,幹部都稱為「指導員」。

 

這些當地人所稱的「匿山仔」也吸收當地的一般百姓,由於當地居民多半是以務農和到附近礦坑工作的礦工為主,組織利用親朋關係威脅利誘以吸收成員。

 

成員要加入組織,有一個加入組織的儀式,即宣示誓詞「自願加入臺灣人民武裝保衛隊,服從上級領導,如違反組織之規定,願受血親連坐法之制裁」。

 

集會時升旗、練習柔道和宣揚革命。

 

民國41年(西元1952年)十一月保密局破獲台北市委會電器工人支部,在搜查中發現一些文件,主要是敘述基地的概況。

 

十二月二十八日保密局偵防組長谷正文帶領10000多人包圍鹿窟山區,逮捕當地居民。

 

谷正文在當地「菜廟」設立「臨時法庭」,審訊當地被捕居民,其中動用刑求,逼迫被捕人員說出其他成員下落。

 

此時谷正文仍派兵在附近搜山,希望逮捕其他未落網成員。

 

最後判決廖西盛、蕭塗基、王新發等12人以「被吸收參加朱毛匪幫組織」、「接受匪黨教育與情報方法」、「聽取匪黨理論與解放臺灣等問題」等罪名被判處死刑。

 

隔年又逮捕共產黨幹部陳朝陽等112人。

 

鹿窟事件總計受難者高達183人,另有許多人士遭判處徒刑和感訓,其中遭判刑者,有許多未成年兒童和未參加組織的當地居民。

 

 

引用:http://taiwanpedia.culture.tw/web/content?ID=5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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