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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百科全書●法律●分析法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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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2-3 07:10:55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正序瀏覽 |閱讀模式

中華百科全書●法律●分析法學

 

分析法學(AnalyticalJurisprudence)係英國學者奧斯丁(JohnAustin,西元一七九○~一八五九年)所創立。

 

最能代表盛行於十九世紀之法律實證主義,故亦稱分析實證主義(AnalyticalPositivism)。

 

奧斯丁認為,「法律乃主權者之命令」(TheCommandoftheSovereign)。

 

析言之,主權者之命令對於從屬者產生作為與不作為之義務(Duty),違背義務,則受制裁(Sanction)。

 

因此,嚴格意義的法律,限於具有主權、命令、義務,及制裁四種要素之規則,亦即所謂「實證法」(PositiveLaw)。

 

不過,主權者可為一人,亦可為多數人;

 

而命令得直接來自主權者,亦得間接來自主權者。

 

因此,國家立法機關所制定之規則,固為法律;

 

而法官經由國家授權而樹立之判例,亦為法律。

 

奧斯丁以後之分析法學者,對於「主權者」與「命令」之說雖有修正,但均一致認為唯有國家制定或承認之規則-亦即實證法-始為法律。

 

如此,法律與習慣、道德,以及國家以外其他社會組織之規則,均有區別,而獲得明晰的觀念。

 

分析法學既認為以權力制裁為後盾之規則即是法律,研究法律即不必過問其內容是否公平合理,故堅持法律應與道德分離。

 

因此,法學的任務專在藉邏輯與形式的方法,以分析闡明實證法之種種概念與原則,俾使實證法能有系統而運用方便。

 

奧斯丁認為,此種方法可用於任何比較發達的法律制度。

 

(馬漢寶)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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