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本陰陽論】
標本陰陽論
天 陽:無,圓,氣,上,外,升,生,浮,晝,動,輕,燥,六腑。
地 陰:有,方,血,下,內,降,殺,沉,夜,靜,重,濕,五臟。
夫治病者,當知標本。
以身論之,則外為標、內為本,陽為標、陰為本,故六腑屬陽為標,五臟屬陰為本,此臟腑之標本也。
又,臟腑在內為本,各臟腑之經絡在外為標,此臟腑經絡之標本也。
更,人身之臟腑陰陽,氣血經絡,各有標本也。
以病論之,先受病為本,後傳流病為標。
凡治病者,必先治其本,後治其標。
若先治其標,後治其本,邪氣滋甚,其病益畜。
若先治其本,後治其標,雖病有十數證皆去矣。
謂如先生輕病,後滋生重病,亦先治輕病,後治重病,如是則邪氣乃伏。
蓋先治本故也。
若有中滿,無問標本,先治中滿,謂其急也。
若中滿後有大小便不利,亦無問標本,先利大小便,次治中滿,謂尤急也。
除大小便不利及中滿三者之外,皆治其本,不可不慎也。
從前來者為實邪,從後來者為虛邪,此子能令母實,母能令子虛是也。
治法云:虛則補其母,實則瀉其子。
假令肝受心火之邪,是從前來者為實邪,當瀉其子,火也。
然非真瀉其火,十二經中各有金木水火土,當木之分,瀉其火也。
故《標本論》云:本而標之,先治其本,後治其標。
既肝受火邪,先於肝經五穴中瀉滎火,行間穴是也。
後治其標者,於心經五穴內瀉滎火,少府穴是也。
以藥論之,入肝經藥為之引,用瀉心火藥為君,是治實邪之病也。
假令肝受腎邪,是從後來者,為虛邪,虛則當補其母。
故《標本論》云:標而本之,先治其標,後治其本。
既受水邪,當先於腎經涌泉穴,補木,是先治其標。
後於肝經曲泉穴中瀉水,是後治其本。
此先治其標者,推其至理,亦是先治其本也。
以藥論之,入腎經藥為引用,補肝經藥為君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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