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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本陰陽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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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14 20:10:54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標本陰陽論

 

標本陰陽論

 

天 陽:無,圓,氣,上,外,升,生,浮,晝,動,輕,燥,六腑。

 

地 陰:有,方,血,下,內,降,殺,沉,夜,靜,重,濕,五臟。

 

夫治病者,當知標本。

 

以身論之,則外為標、內為本,陽為標、陰為本,故六腑屬陽為標,五臟屬陰為本,此臟腑之標本也。

 

又,臟腑在內為本,各臟腑之經絡在外為標,此臟腑經絡之標本也。

 

更,人身之臟腑陰陽,氣血經絡,各有標本也。

 

以病論之,先受病為本,後傳流病為標。

 

凡治病者,必先治其本,後治其標。

 

若先治其標,後治其本,邪氣滋甚,其病益畜。

 

若先治其本,後治其標,雖病有十數證皆去矣。

 

謂如先生輕病,後滋生重病,亦先治輕病,後治重病,如是則邪氣乃伏。

 

蓋先治本故也。

 

若有中滿,無問標本,先治中滿,謂其急也。

 

若中滿後有大小便不利,亦無問標本,先利大小便,次治中滿,謂尤急也。

 

除大小便不利及中滿三者之外,皆治其本,不可不慎也。

 

從前來者為實邪,從後來者為虛邪,此子能令母實,母能令子虛是也。

 

治法云:虛則補其母,實則瀉其子。

 

假令肝受心火之邪,是從前來者為實邪,當瀉其子,火也。

 

然非真瀉其火,十二經中各有金木水火土,當木之分,瀉其火也。

 

故《標本論》云:本而標之,先治其本,後治其標。

 

既肝受火邪,先於肝經五穴中瀉滎火,行間穴是也。

 

後治其標者,於心經五穴內瀉滎火,少府穴是也。

 

以藥論之,入肝經藥為之引,用瀉心火藥為君,是治實邪之病也。

 

假令肝受腎邪,是從後來者,為虛邪,虛則當補其母。

 

故《標本論》云:標而本之,先治其標,後治其本。

 

既受水邪,當先於腎經涌泉穴,補木,是先治其標。

 

後於肝經曲泉穴中瀉水,是後治其本。

 

此先治其標者,推其至理,亦是先治其本也。

 

以藥論之,入腎經藥為引用,補肝經藥為君是也。

 

引自:http://www.a94382761.com/forum.php?mod=redirect&goto=findpost&ptid=226040&pid=254392&fromuid=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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