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影響評估】 「環境影響評估」是指開發行為或政府政策對環境可能影響的程度及範圍,以科學、客觀、綜合之調查、預測、分析及評定提出報告,並經過公開說明和審查等程序,以判斷開發方案之妥善性。
環境影響評估相關的具體規範最早出現於美國在1969年通過的「國家環境政策法」(NationalEnvironmentalPolicyAct),該法規定對於環境品質有重大影響之立法或草案,均需提出「環境影響報告書」,其目的即是藉由行政程序,提供決策者必要的決策資訊,使決策者在政策規劃的過程考量到其對環境生態的影響;
1985年歐洲共同體通過「環境影響評估指令」(EnvironmentalImpactAssessmentDirective),明確規定各會員國應在1988年前建立環境影響評估之執行規定;
其他國家(如印度、印尼、韓國、新加坡、馬來西亞、菲律賓、泰國等)均自1970年代開始,依其國情之不同,逐步建立環境影響評估制度。
我國推動環境影響評估制度,始自1985年行政院公佈「加強推動環境影響評估方案」開始,該方案為五年之試辦性方案,並選定臺中火力發電廠、北二高、木柵垃圾焚化廠等14項計畫為評估示範計畫,試行環境影響評估審核工作。
1987年公佈之「行政院現階段環境保護政策綱領」則將「加強環境影響評估工作」列入政府環保施政的主要目標。
1991年,行政院以1990年送立法院審議的「環境影響評估法」草案為藍本,核定「加強推動環境影響評估後續方案」;
1994年底公佈施行「環境影響評估法」後,「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開發行為應行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政府政策環境影響評估作業辦法」、「軍事秘密及緊急性國防工業環境影響評估作業辦法」、「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等子法陸續公佈施行。
根據統計,自1995年至2009年間送審之環評案件已超過1,500件以上,其中超過六成的案件被認定為有條件通過,兩成的案件仍在審查中,有超過兩成的案件被撤銷或是認定不開發。
唯有透過落實環境影響評估的精神,才能預防或減輕開發行為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藉以達成環境保護之目的及永續發展之目標。
引用:http://taiwanpedia.culture.tw/web/content?ID=1006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