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回收】 「資源」為一個國家或一定地區擁有的物力、財力、人力等各種物質要素的總稱,包含自然資源及社會資源。
廣義的「資源回收」,是指將經過人類活動後所產生之各類廢棄物品予以回收。
狹義的「資源回收」,則是將未分類之垃圾收集,再透過不同的作業程序,將廢棄物中有用之物質加以分類並取出。
依據回收資源之型態,一般可分為「物質回收」及「能源回收」兩部分,在珍惜資源之立場,應以物質回收資源為優先,比焚化後之能源回收更具意義。
資源回收為自然界的運作法則,每種資源均屬於於自然界循環的一部份,彼此生生不息,沒有不可循環回收的廢棄物。
廢棄物如能回收再使用,就變成資源,如鋁罐的回收,可減少製造鋁罐之能源浪費;
塑膠類若進入焚化爐焚燒,會造成有毒的戴奧辛氣體,衛生掩埋也難以分解,但若能透過回收,則可重新再製造成不同的塑膠產品。
因此資源回收除可減少廢棄物產生量,亦可使資源循環使用,邁向「循環型社會」的最終目標。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自1997年1月起,推動由「社區民眾」透過家戶垃圾分類,將各類自家戶產出之小型資源垃圾,結合「地方政府清潔隊」、「回收商」及「回收基金」之力量,予以回收再利用。
透過「資源回收四合一計畫」,建立完整回收網路,確保資源垃圾確實回收再利用或妥善處理,並使參與民眾、清潔隊及回收商獲得合理利潤或獎勵,以確保回收體系之完整循環。
目前我國公告應強制回收項目,分為容器與物品兩大類,細分14類34項。
據廢棄物清理法規定,資源回收應包含以下四個原則:(一)不易清除、處理;
(二)含長期不易腐化之成分;
(三)含有害物質之成分;
(四)具回收再利用價值。
為有效管理各項資源回收工作,環保署於1998年設置「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管理委員會」,主要工作為辦理應回收廢棄物之回收清除處理費收支事宜、回收處理業輔導管理、建立稽核認證制度及補助地方政府執行資源回收宣導等業務。
引用:http://taiwanpedia.culture.tw/web/content?ID=10059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