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學●肥料換榖】 1946-1972年政府為掌握肥料專賣和徵收糧食而實施米肥不等價的交換政策。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初期,政府為發展肥料工業,並掌握數量龐大的軍公教人員所需的糧食,乃透過中央信託局獨家進口肥料。
大幅提高進口肥料價格,以此迫使農民接受臺灣肥料公司生產、價格昂貴的肥料,同時實施「肥料換穀」,將肥料配給重點糧食作物,透過此一制度保護公營的肥料產業,壟斷肥料生產和配銷,並從稻穀與肥料交換的差價中獲得大量的財源。
1946年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公布實行「肥料分配統制規定」,1948年臺灣省政府修訂公布「化學肥料配銷辦法」。
農民以蓬萊米榖和肥料的交換比例全由政府決定,並非依據市場價格。
1949年1.5公斤的肥料(硫酸錏)對1公斤稻榖,1950-1960年1公斤肥料對1公斤稻榖,1967年的比例是1:0.85。
以1960年的國際價格為例,每噸硫酸錏41美元,每噸稻穀145美元。
二者的價格比為1:3.5,但政府卻將稻穀和肥料的交換比例設定為1:1,也就是說以1公噸肥料的代價就可以換取3.5噸稻穀。
根據「中國農村復興聯合委員會」(簡稱農復會)的報告,1965年臺灣的硫酸錏售價是已開發國家日本的1.63倍,美國的1.55倍,西德的1.54倍;
是開發中國家印度的1.17倍,南韓的1.58倍,菲律賓的1.2倍。
臺灣農民比許多國家的農民支付更高昂的肥料價格,這種不合理的制度,直到1972年行政院在公布九大項「加速農村建設重要措施」時,才規定自1973年1月起廢止。
肥料換穀制度不只是對肥料工業的保護政策,也是一種隱藏性的重稅,此一時期政府徵收的稻穀中,有60%-70%是由肥料換穀取得。
懸殊的米肥不等價的交換機制,具有肥料專賣和糧食徵收的雙重強制功能,也是導致1960年代末期農業衰退的重要原因之一。
引用:http://taiwanpedia.culture.tw/web/content?ID=39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