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史學●盟旗制度】 盟旗制度,是一軍事政治混合組織之體制,清太祖時行之於蒙古。
該制發韌於滿洲之八旗。
所謂八旗是分為正黃、正白、正紅、正藍,及鑲黃、鑲白、鑲紅、鑲藍,當時滿清政府將滿族以及被征服之蒙人與漢人均編入八旗。
無固定的治區,僅是用來畫編政治單位的戶籍記號。
清太祖是一位出身部落,由兼併而成業者。
他征服蒙古後,感蒙古民族之慓悍,將八旗制度行之於蒙古,於是建立起蒙古之盟旗制度。
將小部落編為一旗,大部落編為數旗或數十旗,以分解強大部落之勢。
各旗有規定的土地與人民,禁止越境游牧狩獵,嚴緝逃亡。
旗上轄以盟,使之相互監視。
部落既分建為旗,而旗不得無限度之擴大,蒙古部落至此已是名存而實亡。
上有盟長及駐劄將軍大臣之監督,中央有理藩之管轄,橫的不得連繫,縱的層層轄制,使強悍之蒙古民族,帖然服從。
清初既將蒙古各部落仿照滿洲八旗制建立軍事組織之旗制,如遇事變,則奉命動員,後來清廷恐日久懈生,貽誤戎機,按照各旗相距之遠近,以地勢與進發之便利與否,指定一地點與期間,命令各旗集合檢閱,因其優劣以定賞罰,是為會盟之濫觴,亦是盟制之緣起。
若干旗會盟地點之名稱,即定為此若干旗隸屬之盟名,旗盟關係由此確立。
盟設盟長一人、副盟長一人,盟內各旗重大事務,由盟長會同札薩克辦理,旗下之訴訟,札薩克不能決者令報盟長,公共審訊,或因札薩克判斷不公,亦准兩造赴盟長處呈訴。
而旗是蒙古地方的行政單位,首長叫札薩克,綜纜旗內的軍民司法諸權。
札薩克以下設管旗章京一人,承札薩克之命,統管一旗之事。
此即蒙古地方之盟旗制度。
一直至民國成立,蒙古地方還是保持原有的盟旗制度。
(呂秋文)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487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