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法律●不行為】 民事上有行為之義務,依當時情況能行為竟忽略而未行為,致他人受法律上損害者,謂之「不行為」(Nonfeasance,PassiveInaction,Omission),亦稱消極不作為。
常見於違約不履行情況,如出租人未盡修繕租賃物之義務;
又如代理關係中代理人怠於為約定之特定行為是。
一般公共行業("Public"Callings)如大眾運輸業、旅店、公共倉庫以及公用事業從業者由於與社會大眾息息相關,英美習慣法課其對具特殊關係之對象以服務之義務,如運送人應救助遇險乘客、船長應拯救落海船員、旅店主人應救援火災中旅客等是,不行為則應負其責任。
刑事上,被告依法有行為之義務,事實上能行為卻不為,致生一定結果者,其不行為構成犯罪。
如父母依法有養護子女之義務,倘知子女罹病當時能夠送醫診療,竟遲誤不為致病童不治,縱無積極殺人行為,仍應負刑責是。
亦有依成文法規定不行為本身即構成犯罪,不以發生結果為必要者,如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於徵兵檢查無故不到是。
不行為構成犯罪必須有法律上作為義務為前提,此義務或基於特殊關係而生、或因成文法明定、或依契約訂定、或因自願救難而生、或因自己行為造成危險後而生;
但僅有道德上作為之義務者,其不行為尚不足成立犯罪。
(成永裕)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449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