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學●巡臺御史】 清代專責監察臺灣吏治、稽核地方行政的御史。
御史之官制,始於西周,自秦漢以後即掌監察、執法等事。
1721年(康熙60年)朱一貴事件後,康熙皇帝以臺灣為「海外要區,民番雜處,習尚悍戾」,決意設立御史來「表正風俗,稽查彈壓」,乃設滿、漢御史各一人,從五品,任期一年。
1722年首任滿、漢巡臺御史吳達禮與黃叔璥抵臺。
1727年(雍正5年)為加重御史的官威,原屬於臺廈道的學政職權,由巡臺漢御史負責,直到1752年(乾隆17年),再交還臺灣道。
1731年起,巡臺御史一年任滿後可在臺灣滯留一年,因而形成二年一換。
在雍正時期,巡臺御史都能盡職,讓臺灣文武官員的官箴得以整飭。
至乾隆年間,滿、漢巡臺御史互相傾軋,臺灣文武各官亦捲入其中,形成文武不合。
再者,巡臺御史巡視南北二路時,常濫准詞訟,又依制設置胥役,頗為擾民;
且臺灣鎮總兵官與臺灣道亦有巡閱之責,職責重疊,1740年以後,時有巡臺御史因罪遭到革職,或革職留任,朝臣遂有廢止巡臺御史之議。
1752年巡臺御史改為三年一換,並且任滿即回北京,不必依規定留駐臺灣等候新職。
1764年福建布政使顏希,重提廢除巡臺御史之議,乾隆皇帝不置可否。
1781年巡臺滿漢御史塞岱、雷輪,以辦事敷衍被交部議處,乾隆皇帝下令不再派任人選頂替。
但直到1787年才經由上諭正式裁撤巡臺御史。
之後臺灣的巡察工作,改由福建省大員輪流來臺,職司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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