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岳全書-卷之三道集傳忠錄下辨河間二十八共九條】 1.劉河間《原病式》所列病機,原出自《內經‧至真要大論》,蓋本論詳言五運六氣盛衰勝復之理,而以病機一十九條總於篇末,且曰有者求之,無者求之,盛者瀉之,虛者補之,令其調達,而致和平。
是可見所言病機,亦不過挈運氣之大綱,而此中有無之求,虛實之異,最當深察,總惟以和平為貴也。
故五常政大論又詳言五運三氣之辨,則火之平氣曰升明,火之太過曰赫曦,火之不及曰伏明,此虛火實火之辨,則有如冰炭之異,而《內經》不偏不倚之道,固已詳明若是。
奈河間不能通察本經全旨,遂單採十九條中一百七十六字,演為二百七十七字,不辨虛實,不察盛衰,悉以實火言病,著為《原病式》以訖於今。
夫實火為病故為可畏,而虛火之病猶為可畏。
實火固宜寒涼,去之本不難也;虛火最忌寒涼,若妄用之,無不致死。
矧今人之虛火者多,實火者少,豈皆屬有餘之病,顧可概言為火乎?
歷觀唐宋以前,原未嘗偏僻若此,繼自《原病式》出,而丹溪得之定城,遂目為至寶,因續著《局方發揮》,及陽常有餘等論,即如東垣之明,亦因之而曰火與元氣不兩立,此後如王節齋,戴原禮輩,則祖述相傳,遍及海內。
凡今飲醫流,則無非劉朱之徒,動輒言火,莫可解救,多致伐人生氣,敗人元陽,殺人於冥冥之中而莫之覺也,誠可悲矣!
即間有一二特達,明知其非而惜人陽氣,則必有引河間之說而群吠之者矣,何從辨哉。
矧病機為後學之指南,既入其門,則如夢不醒,更可畏也。
醫道之壞,莫此為甚,此誤謬之源不可不察,故直筆於此,並再辨其略於左。
2.河間論吐酸曰:酸者,肝木之味也,由火盛制金,不能平木,則肝木自甚,故為酸也。
而俗醫主於溫和脾胃,豈知經言人之傷於寒也,則為病熱云云。
賓謂吐酸吞酸等證,總由停積不化而然。
而停積不化,又總由脾胃不健而然。
脾土既不能化,非溫脾健胃不可也,而尚可認為火盛耶?
且妄引經文為證,其謬孰甚。
本證別有詳辨,具載吞酸門,所當互閱。
3.河間論瀉痢曰:瀉白為寒,青紅黃赤黑皆為熱也。
大法:瀉利小便清白不澀為寒,赤色者為熱。
又完穀不化而色不變,吐利腥穢,澄澈清冷,小便清白不澀,身涼不渴,脈遲細而微者,寒證也;穀雖不化而色變非白,煩渴,小便赤黃而或澀者,熱證也。
凡穀消化者,無問色及他證便為熱也,寒瀉而穀消化者,未之有也。
或火主疾速,而熱盛則傳化失常,穀不能化而飧泄者,亦有之矣。
又曰痢為熱,熱甚於腸胃,怫熱鬱結而成,或言下痢白為寒者,誤也。
若果為寒,則不能消穀,何由反化為膿也?
如世之穀肉果菜,濕熱甚則自然腐爛化為濁水,故食於腹中,感人濕熱邪氣,則自然潰發,化為膿血也。
據河間此說,似是而非,誤人不淺。
夫瀉白為寒,人皆知也,而青挾肝邪,脾虛者有之,豈熱證乎?
紅因損臟,陰絡傷者有之,豈盡熱乎?
正黃色淺,食半化者有之,豈熱證乎?
黑為水色,元陽衰者有之,豈熱證乎?
若此者皆謂之熱,大不通矣。
且凡瀉痢者,水走大腸,小水多澀,水枯液涸,便尿多黃,此黃澀之證未必皆由熱也。
亡液者渴,亡陰者煩,此煩渴之證未必盡為熱也。
至如完穀不化,澄澈清冷,誠大寒矣,然人偶有寒邪傷臟,或偶以生冷犯脾,稍失溫和即病瀉痢者,此本受寒,然未必即大寒證也。
且凡脾胃初傷,陽氣猶在,何能卒至清冷,遂成完穀不化?
若必待清冷不化始云為寒,則陽已大敗,又豈無漸寒而遽至若是哉?
夫漸寒者,即寒證也。
此等證候,犯者極多,若作熱治,必用寒涼,夫既以生冷傷於前,復以寒涼敗於後,乃至冰堅於霜而遭其厄者,皆此論之殺之也。
再觀其前條,則猶云瀉白為寒也;觀其後條,則又云或言下痢白為寒者誤也,然則凡治此者,舍清涼之外,則必無寒證矣,謬甚謬甚!
又若寒則不能消穀,及穀化為膿之說,則尤為不妥。
夫飲食有時,本當速化,此自胃氣之常,人皆賴之以為生也。
若化覺稍遲,便是陽虛之病,又何待不能消穀而始為寒乎?
矧以所下膿垢,原非穀之所化。
蓋飲食入胃,凡其神化而歸於營衛者,乃為膏血,其不能化而留於腸胃者,惟糟粕耳。
此其為精為穢,本自殊途,是以糟粕不能化膿,從可知矣。
且垢亦非膿,而實腸臟之脂膏也。
何以知之?
近有偶病而服硝黃等藥者,隨瀉而下,必有如膿之垢,又或偶患泄瀉者,於一二日間,即有此垢,豈熱化之膿,其速有如此乎?
又如久痢不已,或經年累月不能痊可,而每日所下皆有膿垢者,豈熱化之膿,可以久延如此乎?
此其非膿也明矣。
既知非膿,安得皆云為熱?
此蓋以腸臟受傷,而致膏脂不固,隨剝隨下,所以如此。
若不為之安養臟氣,而再用寒涼以治其熱,則未有不藏氣日敗,而必至於死。
故今之治痢多危者,率受此害,最當察也。
4.河間曰:假如下痢赤日,俗言寒熱相兼。
其說尤誤。
豈知水火陰陽寒熱者,猶權衡也,一高必一下,一盛必一衰,豈能寒熱俱甚於腸胃而同為痢乎?
如熱生瘡瘍而出白膿者,豈可以白為寒歟?
由其在皮膚之分,屬肺金,故色白也。
在血脈之分,屬心火,故為血癤也。
在肌肉,屬脾土,故作黃膿。
在筋部,屬肝木,故膿色帶蒼。
深至骨,屬腎水,故紫黑血出也。
各隨五臟之部而見五色,是謂標也,本則一出於熱,但分深淺而以。
大法下迫窘痛,後重裏急,小便赤澀,皆屬燥熱,而下痢白者必多有之,然則為熱明矣。
據此說,以五色分五臟,其理頗通,若謂本則一出於熱,則大不通矣。
且五臟之分五色之證,則猶有精義,余因其說,並為悉之。
夫瀉出於臟,無不本於脾胃,脾胃,以五氣皆能犯之,故凡其兼赤者,則脾心證也;兼青者,脾肝證也;兼白者,脾肺證也;兼黑者,脾腎證也;正黃者,本臟證也。
若以脾兼心,火乘土也,其土多熱,言火可也。
以脾兼肝,土受剋也,其土多敗,非火也。
以脾兼腎,水反剋也,其土多寒,非火也。
以脾兼肺,母氣泄也,其土多虛,非火也。
本臟自病,脾受傷也,其土多濕,非火也。
此兼證之盛衰,其逆順有如此。
且凡脾腎之強者有實熱,脾腎之弱者皆虛寒,此臟氣之可辨也。
矧火本熱,而尚有虛火實火之異;風本陽也,而亦有風熱風寒之異;土本乎中氣也,而亦有濕熱寒濕之異。
至於金之寒,水之冷,同歸西北之化,則其寒多熱少,理所必致,豈可謂五臟之痢,本則一出於熱乎?
因致寒證之含冤者,此言之不得辭其責也。
又赤白義詳後丹溪條中。
5.河間曰:夫治諸痢者,莫若於辛苦寒藥治之,或微加辛熱佐之則可。
蓋辛熱能發散開通鬱結,苦能燥濕,寒能勝熱,使你宣平而已,如錢氏香連丸之類是也。
故治諸痢者,黃連,黃檗為君,以至苦大寒,正主濕熱之病。
據河間此說,最為治痢之害,又觀其所著藥性,則曰諸苦寒藥多泄,惟黃連,黃檗性冷而燥。
故自丹溪而後,相傳至今。
凡治痢者,舉世悉用寒涼,皆此說之誤也。
毋論其他,姑以苦能燥濕一言辨之,則河間之見大左矣。
夫五味之理悉出《內經》,《內經》有曰:以苦燥之者,蓋言苦之燥者也。
河間不能詳察,便謂是苦皆燥,而不知《內經》之言苦者,其性有二,其用有六。
如曰:火生苦。
曰:其類火,其味苦。
曰:少陽在泉為苦化,少陰在泉為苦化。
曰:濕淫於內,治以苦熱;燥淫於內,治以苦溫。
是皆言苦之陽也。
曰:酸苦涌泄為陰。
曰:濕司於地,熱反勝之,治以苦冷。
曰:濕化於天,熱反勝之,治以苦寒。
是皆言苦之陰也。
此其言性之二也。
又曰以苦發之,以苦燥之,以苦溫之,以苦堅之,以苦泄之,以苦下之,此其言用之六也。
蓋苦之發者,麻黃,白芷,升麻,柴胡之屬也。
苦之燥者,蒼朮,白朮,木香,補骨脂之屬也。
苦之溫者,人參,附子,乾薑,肉桂,吳茱萸,肉豆蔻,秦椒之屬也。
苦之堅者,續斷,地榆,五味,訶子之屬也。
苦之泄者,梔,檗,芩,連,木通,膽草之屬也。
苦之下者,大黃,芒硝之屬也。
夫氣化之道,惟陽則燥,惟陰則濕,此不易之理也。
豈以沉陰下降有如黃連,黃檗之屬者,以至苦大寒之性而猶謂其能燥,有是理乎?
是但知苦燥之一言,而不察苦發,苦溫,苦堅,苦泄,苦下之五者,抑又何也?
凡醫中之訛,每有云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者,類如此。
因致後人治痢,多不分寒熱虛實,動以河間之法,及其將危,猶云血色如此,何敢用溫?
腹痛如此,何敢用補,死而無悟,深可哀也。
誰之咎與?
誰之咎與?
6.河間腫脹條云:腫脹者,熱勝則胕腫,如六月濕熱太甚而庶物隆盛,則水腫之義明可見矣。
據此說,豈其然乎?
夫腫長之病,因熱者固有之,而因寒者尤不少。
蓋因熱者,以濕熱之壅,而陰道有不利也;因寒者,以寒濕之滯,而陽氣有不化也。
故經曰:臟寒生滿病。
又曰:胃中寒則脹滿。
是皆軒岐之言也。
由此觀之,豈脹皆熱病耶?
且庶物隆盛,乃太和之陽化,以此擬形質之強壯則可,以此擬胕腫之病象,擬亦左矣。
7.河間曰:戰慓動搖,火之象也。
慄,寒慄也。
或言寒戰為脾寒者,未明變化之道也。
此由心火熱甚,亢極而戰,反兼水化制之,故寒慄也。
然寒慄者,由火甚似水,實非兼以寒氣也。
據此說,則凡見寒戰皆為火證,而何以經曰陰勝則為寒,又曰陽虛畏外寒,又曰陽虛而陰盛,外無氣,故先寒慄也,又曰陽明虛則寒慄鼓頷也?
凡此者皆屬經言,而河間悉言為火,其然否可知也。
8.河間曰:驚者,心卒動而不寧也。
所謂恐則喜驚者,恐則傷腎而水衰,心火自甚,故喜驚也。
據此所云:恐則喜驚,恐則傷腎,然經曰:肝氣虛則恐,又曰恐則氣下,驚則氣亂。
夫肝氣既虛,腎氣既傷,而復見氣下氣亂,無非陽氣受傷之病。
陽氣既傷,則何由心火遽甚而驚則皆由火也。
即曰恐則傷腎,不能滋養肝木,而肝虛則驚,又何不可?
且腎水獨衰者有之,豈必水衰即火盛也?
今常見驚恐之人,必陽痿遺溺,其虛可知。
然因火入心而驚者,固亦有之,未有因恐而驚者,皆可指為火證,則倍理甚矣。
9.河間曰:虛妄者,以心火熱甚,則腎水衰而志不精。
故神志失常,如見鬼神。
或以鬼神為陰,而見之則為陰極脫陽而無陽氣者,此妄意之言也。
據此一說,則凡以神魂失守而妄見妄言者,俱是火證,亦不然也。
夫邪火盛而陽狂見鬼者固然有之,又豈無陽氣太虛而陰邪為鬼者乎?
《難經》曰:脫陰者目盲,脫陽者見鬼。
華元化曰:得其陽者生,得其陰者死。
豈皆妄意之言乎?
何自信之如此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