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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應辦理營業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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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5-30 15:11:07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個人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應辦理營業登記


【本報訊】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課徵營業稅,及同法第6條第1款規定,以營利為目的之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之事業為營業人,故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之個人,即為營業稅法規定之營業人,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該局說明,由於資訊與通訊科技日新月異,網路技術及虛擬通路對消費者帶來無比的便捷性,造就電子商務產業的蓬勃發展,據資策會表示臺灣電子商務產值預期在2015年可望突破兆元,在這龐大商機下,越來越多個人選擇在Yahoo超級商城、PChome商店街與台灣樂天市埸等電子商務平台開店創業,雖無實體店面,但因已符合上開規定課稅要件,應於開始營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並依規定申報繳納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個人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除網路交易銷售貨物或勞務平均每月營業額,未達起徵點暫免辦理營業登記外,若每月銷售貨物金額已達起徵點8萬元、或銷售勞務金額已逹4萬元者,應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營業登記並報繳營業稅,以免被查獲遭補稅及處罰。




引用:http://n.yam.com/greatnews/society/20150528/201505280597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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