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學●新臺幣】 1949年6月15日臺灣施行幣制改革,由臺灣銀行發行的貨幣。
取代1946年5月20日發行的臺幣(又稱舊臺幣)。
1949年臺灣惡性通貨膨脹越來越劇烈,臺灣省政府獲得中央政府大力支援,開始籌畫臺幣改革措施。
中央政府決定:(一)劃撥軍費來源,抵付臺灣銀行墊借給中央政府在臺軍政費;
(二)進出口貿易與外匯管理由臺灣省政府統籌;
(三)撥黃金80萬兩作為改革幣制基金;
(四)撥借1000萬美元作為臺灣的進出口貿易運用基金。
在此基礎下,臺灣省政府於6月15日公布「臺灣省幣制改革方案」,實施幣制改革,發行新臺幣;
同時公布新臺幣改革的相關法規,包括「新臺幣發行辦法」、「新臺幣發行準備監理委員會組織規程」、「臺灣省進出口貿易及匯兌金銀管理辦法」、「修正臺灣銀行黃金儲蓄辦法」。
根據上述法規,新臺幣發行的要點包括:(一)指定由臺灣銀行發行;
(二)採最高限額發行制,發行總額定為2億元;
(三)新臺幣與美元匯兌比率為,新臺幣1元兌換美元2角;
(四)舊臺幣折換新臺幣的比率為,舊臺幣4萬元折合新臺幣1元,1949年12月31日前可無限制兌換新臺幣;
(五)新臺幣以黃金、白銀、外匯以及可換取外匯之物資的100%發行準備,並設「新臺幣發行準備監理委員會」,負責監理。
新臺幣發行後,物價暫趨穩定,但通貨膨脹壓力仍在,新臺幣發行的額度很快就逼近2億元上限。
1950年7月臺灣省政府公布「臺灣省政府輔助生產限外臨時發行新臺幣辦法」,於2億元的額度外增加發行。
另公布「新臺幣輔幣發行辦法」、各種省外發行辦法(規定金門、馬祖、大陳地區使用新臺幣之辦法)。
這些發行準備,皆受「新臺幣發行準備監理委員會」查核。
新臺幣原本是地方性貨幣,1949年國民政府遷臺後,未發行國幣,新臺幣的法定地位引發爭議。
1956年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3號」解釋認為,新臺幣為地方性貨幣。
1961年7月1日中央銀行復業,收回貨幣發行權,但依據「中央銀行在臺灣地區委託臺灣銀行發行新臺幣辦法」,將新臺幣委託臺灣銀行代理發行,新臺幣地位爭議又起。
1962年大法官會議「釋字第99號」解釋文指出:「臺灣銀行發行之新臺幣,自中央銀行委託代理發行之日起,如有偽造變造等行為者,亦應依妨害國幣懲治條例論科」。
認為新臺幣等同國幣。
不過,解釋文另附有「不同意見書」,顯示在未修法之下,新臺幣的法律地位仍不明確。
2000年,中央銀行報請行政院訂定「中央銀行發行新臺幣辦法」,自7月1日起,新臺幣改由中央銀行發行。
至此,新臺幣正式提升至國幣的地位。
引用:http://taiwanpedia.culture.tw/web/content?ID=39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