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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學●田健治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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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3-21 06:40:37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史學●田健治郎

 

田健治郎(でんけんじろう;

 

1855.2.8-1930.11.16),日本兵庫縣人,因家族傳統,有深厚的漢學學養。

 

二十二歲起,歷任地方基層公職,1890年進入遞信省擔任官僚,因表現優異,屢獲晉升。

 

1895年成立臺灣事務局,時任通信局長的田健治郎亦為交通部門的代表委員,可謂與臺灣淵源甚早。

 

1901年(明治34年)因政友會的推薦,得以在家鄉當選眾議院議員,1906年(明治39年)為貴族院議員,授男爵。

 

爾後亦出任多家企業社長。

 

1916年(大正5年)10月,以遞信大臣身份進入寺內政毅內閣。

 

1918年(大正7年)9月,政友會原敬組內閣。

 

原敬曾於日本領臺之初擔任臺灣事務局委員,參與許多決策,然不為所用,對於殖民地體制有許多不滿。

 

時因原臺灣總督明石元二郎於1919年(大正8年)10月病逝,在原敬首相的促成下,曾是政友會的田健治郎被任命為新臺灣總督。

 

1919年10月29日起至1923年(大正12年)9月2日止,擔任第八任臺灣總督,也是第一位文官總督。

 

田健治郎履任臺灣總督期間,在「內地延長主義」的方針下,許多施政措施有所改變、調整。

 

許多關係重大的措施,在其四年總督任內完成。

 

包括:一、改革地方行政。

 

將原本十二廳,改制為五州,保留東部臺東、花蓮港與澎湖三廳;

 

改中央集權制為地方分權,提高地方官權限,但州知事為敕任;

 

並且整理地方地名,將不雅的地名改以日式地名或雅化。

 

二、總督立法權。

 

原本「三一法」改以「法三號」代之。

 

日本本土法律以「敕令」發佈,原則上適用於臺灣。

 

總督制訂的「律令」退居輔助地位。

 

原本賦予總督立法權削弱許多。

 

三、「內臺融合、一視同仁」政策。

 

承認臺灣與日本間的婚姻與認養關係;

 

修正「臺灣教育令」,以「共學」為方針,初等教育的公、小學校,不再以民族區分,而已「國語」常用為標準來區分;

 

中等以上學校採日本內地學制;

 

並且廣設中學校、實業學校。

 

四、加強總督府評議會功能。

 

評議會設會長、副會長各一人,由總督與民政長官擔任。

 

議員二十五人,由總督府內高級官員及社會賢達遴選,以被總督諮詢。

 

田健治郎在任四年,後因關東大地震而返日任帝都復興審議會委員與農商務大臣兼司法大臣,總督由同為政友會的內田嘉吉繼任。

 

 

引用:http://taiwanpedia.culture.tw/web/content?ID=5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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