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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學●臺灣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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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3-21 05:31:05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史學●臺灣省政府

 

1947-1998年臺灣省最高行政機構。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國民政府於1945年10月25日跨海接收臺灣,歷經年餘的動盪,1947年2月爆發二二八事件,南京的國民政府為緩和臺民的積怨、順應各界對於變革省制的要求,於4月24日下令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改制為臺灣省政府,並任命魏道明為臺灣省政府委員兼主席,4月30日任命臺灣省政府各處長及委員名單(含主席共計15名)。

 

5月16日魏道明組成省政小內閣,結束戰後短暫的軍事接管以及特殊化統治時期,從此進入全國一體的「訓政時期的臺灣省制」。

 

臺灣省政府設置的法制基礎,一是1925年頒布、1944年修正的「省政府組織法」,一是1936年行政院公布的「省政府合署辦公暫行規程」;

 

但臺灣省政府設立之初,即以「延攬本省人才、擴大政治參與」為名,屢屢突破法令、增置省府委員名額、膨脹組織機構,實質上削弱委員會的合議功能,逐步確立首長威權體制。

 

準此訓政時期法制設置的臺灣省政府,未及兩年半即因中華民國政府在大陸全面敗退而於1949年12月遷臺,從此中華民國的版圖僅及臺灣一省,與臺灣省的統治區域相重疊。

 

臺灣省政府設立以來,國府中央總計派出14任省主席及1任省長,依序約可劃分4個時期:(一)「挽救政權時期」(1947.5-1957.8),共派出5位省主席包括魏道明、陳誠、吳國楨、俞鴻鈞和嚴家淦,主要任務在搶救覆亡危機、易地重建政權;

 

(二)「軍人主政時期」(1957.8-1972.6),派出3位軍人省主席包括周至柔、黃杰和陳大慶,實施長達15年的軍人主持省政時期,以鞏固黨國的統治體制;

 

(三)「以臺治臺時期」(1972.6-1993.3),派出5位臺籍省主席包括謝東閔、林洋港、李登輝、邱創煥和連戰,係因應潮流所趨、採取以臺治臺之策略;

 

(四)「山海共治時期」(1993.3-1998.12),派出末任省主席宋楚瑜,又輔其當選首任的省長,宋楚瑜是1970代中央連續派出5位臺籍省主席且歷經本土化政策後,始又派任的唯一外省籍省主席,與占絕大比例的臺籍省府委員兼廳處長形成「山海共治」(即習稱的「半山」或「阿海」)的局面。

 

1990年代初期,李登輝繼蔣經國掌握大政後,即主導分階段的修憲,立法院配合相關的立法和修法,展開中央和地方體制的改造,分別於1991年、1992年舉行第二屆國大代表、第二屆立法委員選舉,國會完成全面改選,1994年「省縣自治法」及「直轄市自治法」完成立法程序,地方自治正式進入法制化,以及1994年12月省長和直轄市長的直接民選;

 

1998年12月完成精省(又稱凍省、廢省)的政治工程,此一「憲政改造」係依據1997年7月18日第三屆國民大會通過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九條,以及1998年10月立法院依此制定的「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明訂「第一屆臺灣省長之任期至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日止,並於任期屆滿之日起停止辦理」;

 

從此臺灣省政府展開分年、分階段地邁向「精省」之路,成為中央政府的派出機關。

 

 

引用:http://taiwanpedia.culture.tw/web/content?ID=3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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