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術堪輿學苑】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288|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史學●贌社】

[複製鏈接]
跳轉到指定樓層
作者
發表於 2013-3-20 13:13:18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本帖最後由 楊籍富 於 2013-3-21 08:51 編輯

史學●贌社

 

荷蘭至清朝年間,一種專屬於原住民部落的特殊稅賦制度。

 

「贌」,臺語發音為pak,為歐洲字”pacht”的音轉,意為「雙方取得協議」,「條約」,「社」則是指「番社」,也就是原住民居住的部落,因此所謂「贌社」,從字面意義加以解釋,便是「有關於社的(稅賦)承包制度」。

 

荷人佔領台灣後,其轄下的平埔族原住民,一部份已如漢人一般過著農業生活,另一部份則仍保留了漁獵生活的傳統,以捕鹿為生。

 

對於這些捕鹿為主的番社,荷人並不直接向其徵課稅賦,而是以「包稅制」的形式進行間接的經營與管理。

 

通常,荷人會將轄下的番社畫分為幾個大的區域,然後再將這些區域的徵稅權利,以定期拍賣的方式交給地方上的有力商人承包。

 

獲得徵稅權的商人,每年有向政府繳納相當於一定稅額的義務,其餘的收益則皆歸商人自己所有。

 

據高拱乾《台灣府志》記載,這些商人「將日用所需之物,赴社易鹿作脯,代輸社餉」;

 

也就是說,他們的貿易活動,主要是以日常生活用品(如刀,布等)向番社的原住民交換鹿隻,並將交換來的鹿皮收益一部份做為稅賦上繳,剩下的鹿肉等副產品則被做成肉乾出售,成為商人利潤的來源之一。

 

由於這些商人貿易的對象以番社為主,因此他們通常被稱為「社商」;

 

又因為這種承包制度(「贌」)主要是針對番社而設置,所以這種特定的徵稅方式,便被稱為「贌社」。

 

贌社制起於荷蘭統治,在明鄭時期得到進一步發展,並在清領時期持續推行,透過此一制度,台灣統治者的財政得以穩定,然而社商為獲取利潤而進行的重重剝削,卻使原住民生活日趨困苦,至清朝時,贌社制下的番社已經面臨「雞犬牛豕布縷麻菽悉為社商所有」的慘況;

 

由此可知,此制實為一「利官不利民」的制度。

 

 

引用:http://taiwanpedia.culture.tw/web/content?ID=5998

評分

參與人數 1金幣 +500 收起 理由
天梁 值得鼓勵。

查看全部評分

【自由發言誠可貴、言辭水準需更高、若有污衊髒言顯、術龍五術堪輿學苑、不歡迎的喲!】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QQ|【google翻譯】|【手機版】|【Archiver】|【五術堪輿學苑】 ( 皖ICP備11003170號 )

GMT+8, 2025-2-6 05:43 , Processed in 0.156252 second(s), 17 queries , Gzip On.

Powered by Discuz! X3.1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