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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命通會●總論諸神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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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9-3 09:18:08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三命通會●總論諸神煞

 

神煞,古有百二十名,其說穿鑿支離,造化恐不如是。

 

除羊刃、空亡、劫煞、災煞、大煞、元辰、勾絞、咸池、破碎、羅網、衝擊、天空懸針、平頭倒戈等煞命中切要者,已備論於前矣,茲以諸星家考驗有理,復備敘于左。

 

自縊煞。

 

此煞取五行反系處,如戌人巳,巳人戌,辰人亥,亥人辰,寅人未,未人寅,卯人申,申人卯,午人丑,丑人午,子人酉,酉人子是也。

 

大忌相剋,天元是墓,更有天中、官符、大耗者,定凶。

 

水溺煞。

 

此煞取丙子、癸未、癸丑上帶咸池、金刃、羊刃。

 

蓋丙子納音水,又子為水旺之地,未為井宿之居,丑為三河之分,更納音剋身,決不可免。

 

古歌云:"動煞剋身名顛墜,金神羊刃防同位。

 

要知自縊最凶神,戌巳辰亥並寅未。

 

子酉一例為凶煞,卯申丑未依前是。

 

大忌空亡兼墓鬼,官符大耗仍須避。

 

丙子癸未並癸丑,咸池金煞羊刃畏。

 

五行若更來剋身,一死懸梁一溺水。”

 

挂劍煞。

 

此煞取巳酉丑申四柱純全者是,或重帶巳酉丑亦是,更犯官符、元辰、白虎、金神等類,五行刑剋本命者,主兇暴殺人,或反為人所殺。

 

詩曰:"巳酉丑申金氣全,從革局多名挂劍。

 

元亡金虎並剋身,縱不殺人身豈免。”

 

天火煞。

 

此煞取寅午戌全而天干有丙丁五位中全不見水者是,有水則非。

 

若年運至火氣生旺處,當防火災。

 

詩曰:"寅午戌全號天火,不見丙丁猶自可;五位都無一水神,生旺臨年災厄火。”

 

余命寅午戌全,月干有癸行戊午運,戊癸化火,甲戌年、甲戌月遂遭火災。

 

天屠煞。

 

此煞除子日午時,午日子時外,自餘丑曰日亥時,亥日丑時,寅日戌時,戌日寅時,卯日酉時,酉日卯時,辰日申時,申日辰時,巳日未時,未日巳時,依次逐兩位數之。

 

君子犯者,主異疾,腸風腳氣;小人折損肢體。

 

重犯者,主徒配。

 

天刑煞。

 

此煞取子丑人乙時,寅人庚時,卯辰人辛時,巳人壬時,午未人癸時,甲人丙時,酉戌人丁時,亥人戊時,取時刑剋本命。

 

犯者遭刑有疾。

 

雷霆煞。

 

正七二八子寅方,三九四十辰午當;五十一申六二戌,必主雷轟虎咬亡。

 

又云:"正七下加子,二八在寅方,三九居辰上,四十午位傷,五十一申位,六十二戌方。”

 

正月起,子順行六陽位。

 

此煞人命遇之,如逢祿,貴;吉星臨壓,則吉,好行陰騭,為法官掌雷霆行符敕水之人,或成佛作祖之輩。

 

如遇羊刃、的煞、飛廉等會,命限必凶,主墮于天真雷傷、虎啖、天譴、瘟疾或溺水、囹圄死。

 

吞陷煞。

 

豬犬羊逢虎必傷,猴蛇相會樹頭亡。

 

犬逢雞子遭徒配,兔趕蛇歌走遠鄉。

 

鼠見犬來須惡互,馬牛遇虎定相戕。

 

兔猴逢犬難回避,龍來龍上水中殃。

 

凡人若值臨時日,三合為災仔細詳。

 

《原注:以年支為主》官符煞。

 

取太歲前五辰,是日時遇之。

 

平生多官災,更並羊刃,乃刑徒之命。

 

若官符落天中,多邪誕不實,名妄語煞。

 

病符煞。

 

取太歲後一辰,是犯者多疾病。

 

行年遇之,亦然。

 

死符煞。

 

取病符對沖,是月時日犯之,無貴神解救,兇惡短折。

 

喪吊煞。

 

一名橫關煞。

 

取命前二辰為喪門,命後二辰為吊客,其或太歲凶煞並臨大小運限,必主禍。

 

古詩云:"五官六死十二病,三喪十一吊來臨。”

 

可見此十二宮一太歲歌,不惟命犯不吉,流年尤凶。

 

若月有羊刃來佐,凶煞臨時,則橫關也。

 

古歌云:"橫關惡煞少人知,月祿凶神又及時;縱有吉星重疊至,不遭刑戮也頃危。”

 

宅墓煞。

 

命前五辰為災,命後五辰為墓,怕宅墓受歲劫等煞來破本命之災。

 

主呻吟。

 

日刑煞。

 

以本生日上數甲子,本日干住。

 

陽干順數,陰乾逆數。

 

若在命宮,主極刑;三合,主徒配;對宮,主外死。

 

流血煞。

 

以本生月起,子順數至本年住。

 

若在命宮、三合、對宮、主癰疽,庶人徒配,婦人產厄。

 

劍鋒煞。

 

甲子旬劍辰鋒戌,甲午旬劍戌鋒辰,甲寅旬劍午鋒申,甲申旬劍子鋒寅,甲辰旬劍申鋒午,甲戌旬劍寅鋒子。

 

隨在各宮斷,如第五宮露,損子;第四宮露,損田宅。

 

戟鋒煞。

 

正月起甲,二月乙,三月戊,四月丙,五月丁,六月己,七月庚,八月辛,九月戊,十月壬,十一月癸,十二月巳,逐月旺干加臨,日時帶兩重者,凶;更與懸針相見,主決配傷殘。

 

浮沈煞。

 

從戌上起,子逆行至本生年位,卻從年宮數,看在何宮。

 

只在財帛宮,名串錢,主富蓄。

 

餘皆凶。

 

甲乙己庚壬人犯之,稍輕;丙丁戊辛癸人犯之,重。

 

在寅午申未年中,此煞多主水厄。

 

仍各隨宮分論災,如在田宅,則主破祖。

 

余宮類推。

 

破煞。

 

此煞,卯與午,丑與辰,子與酉,未與戌,皆相破。

 

惟寅申巳亥原破,卻三合,故不取,犯者主少年災滯,財產耗散,兼有折傷之災。

 

返本煞。

 

五行無貴氣,下剋上為返。

 

歌曰:"五行死絕並來時,有格如閑福不隨;更忌日時剋年主,定無官貴切須知。”

 

如甲子金命得戊午日,又胎月日時多帶寅巳,犯者定主孤立,或富或貴,一旺便剋,傷父母尊長。

 

陰陽煞。

 

女屬陰而喜陽,命得戊午旺火為正陽。

 

男屬陽而喜陰,命得丙子旺水為正陰。

 

是陰陽和暢,故男得丙子,平生多得美婦人;女得戊午,平生多逢美男子。

 

日上遇之,男得美妻,女得美夫。

 

大忌元辰、咸池同宮,不論男女,皆淫。

 

如男得戊午,多婦人相愛;女得丙子,多男子挑誘。

 

更看有無貴賤消息。

 

淫欲妨害煞。

 

《壺中子》云"老醉秦樓十二,直緣重犯八專;少亡楚甸八千,應是疊逢九丑。”

 

蓋言八專為淫欲之煞,九丑為妨害之辰。

 

八專乃甲寅、乙卯、己未、丁未、庚申、辛酉、戊戌、癸丑是也。

 

日上有不正之妻,時上有不正之子。

 

女人犯者,不擇親疏;犯多者尤緊。

 

九丑乃壬子、壬午、戊子、戊午、己酉、己卯、乙卯、辛酉、辛卯是也。

 

婦人犯者,主產厄;男犯,多丑不令終。

 

孤鸞寡鵲煞。

 

古歌曰:"木火逢蛇大不祥,金豬何必強猖狂;土猴木虎夫何在,時對孤鸞舞一場。”

 

乃乙巳、丁巳、辛亥、戊申、甲寅,又丙午、戊午、壬子等日。

 

男剋妻,女剋夫。

 

陰陽差錯煞。

 

乃丙子、丁丑、戊寅、辛卯、壬辰、癸巳、丙午、丁未、戊申、辛酉、壬戌、癸亥十二日也。

 

女子逢之,公姑寡合,妯娌不足,夫家冷退;男子逢之,主退外家,亦與妻家是非寡合。

 

其煞不論男女,月日時兩重或三重犯之,極重;只日家犯之,尤重,主不得外家力,縱有妻財,亦成虛花,久後仍與妻家為仇,不相往來。

 

臨官遇劫名桃花煞。

 

主好酒色。

 

返吟遇梟名短壽煞。

 

主傷妻子。

 

桃花紅豔煞。

 

亥卯未在子,巳酉丑在午,寅午戌在卯,申子辰在酉,為桃花煞。

 

甲乙逢午、丙寅、丁未、戊子、己辰、庚戌、辛酉、壬巳、癸申,為紅豔煞,女命最忌之。

 

以上諸煞,凡言剋身,謂凶煞,下納音,剋生年。

 

太歲納音臨身,謂凶煞一帶太歲納音于本位也。

 

太歲納音為身,若身被剋被臨於死、敗、絕位,便遭不測之災;若但在身有氣處被剋,災重,被臨則輕。

 

惟太歲納音剋煞則吉。

 

如人命已入貴格,緊要處帶煞,有福神助之,則名為權柄;無福神助之,又煞氣乘旺,遞互往還,或刑剋本主,下賤惡死。

 

又云,一切福神所居之位,則欲生旺,生旺則榮貴;一切煞神所居之位,則欲死絕,死絕則善終。

 

又云,凡福神欲令得旺氣,忌有敗之者;凡凶神欲令得衰氣,忌有助之者。

 

又云,相沖相破,三合六合,命中有之,即求五行相得何如。

 

或禍中生福,福中生禍。

 

如死絕復生,空亡受破,相剋相成,則禍中生福,反此,則福中生禍。

 

《命書》云:"道途賤吏,豈無驛馬攀鞍;市井博徒,亦有三奇夾貴。”

 

子平云:"君子格中,也犯七煞陽刃;小人命內,亦有正印官星。”

 

由是觀之,吉凶神煞,不可拘定;輕重較量,要在通變。

 

大抵凶煞所居,於神不宜帶真鬼;剋傷本身,雖見官星,尚變為鬼,況是真鬼。

 

其為災禍,明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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