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十二 蠱】
常撫軍安,己酉歲,秉鉞西臬,讞案有為蠱斃命者,獄已定。
因檢卷閱之,緣養蠱婦女,覘富室貿易遠歸,知其必攜財。
倩鄰媼詣其家,初作問候狀,後乘機藏蠱於指,彈之立斃。
事主疑而執之,送諸官,究得其實。
據供,婦女初嫁時,已隨附十九蠱,嫁後與依夫又害六人,後增至二十五蠱矣。
其所害六人,施察出確證者三,挖土得尸骸者二,其一即犯事之家。
予怪之而未信,次日,提婦女復親鞫之,歷歷不諱。
因令呈所養蠱視之,出初一竹筒,空然無所有。
女稟法堂聽政之所,邪祟不敢入,必咒祭司戶而後可。
如是,則果現,乃蠕蠕赤蠱耳,遂令以足踐踏之泥水。
吏曰:卻未滅,令婦女呼之蠱仍在筒中,依然如前數。
於是訪所以絕之法,用石函入蠱蟲,封以印紙,投於江,蠱乃滅。
蓋蠱之為害甚毒,有謂刺 能捕蠱蟲,使無遺匿。
殊不知蠱之為類不一,其最毒者,雖刀斷石碎,火焚土埋,而蠱依然不滅,依附婦女,中人立死,死後財物為蠱搬運,以利養蠱者。
每害一人,則增一蠱。
或云:其人被害,魄即附而為蠱。
(《宦游筆記》。
雄按:雖非醫案,足廣見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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