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釋例】
△《春秋釋例》•十五卷(永樂大典本)晉杜預撰。
預事蹟詳《晉書》本傳。
是書以《經》之條貫必出於《傳》,《傳》之義例歸總於“凡”。
《左傳》稱“凡”者五十,其別四十有九,皆周公之垂法,史書之舊章。
仲尼因而修之,以成一經之通體。
諸稱“書”、“不書”、“先書”、“故書”、“不言”、“不稱”、“書曰”之類,皆所以起新舊,發大義,謂之變例。
亦有舊史所不書,適合仲尼之意者,仲尼即以為義,非互相比較,則褒貶不明,故別集諸例及地名、譜第、歷數相與為部。
先列《經》、《傳》數條,以包通其餘,而《傳》所述之“凡”系焉。
更以己意申之,名曰《釋例》。
地名本之《泰始郡國圖》,《世族譜》本之劉向《世本》與《集解》。
一經一緯,相為表裏。
《晉書》稱預自平吳後,從容無事,乃著《集解》。
又參考眾家譜第,謂之《釋例》。
又作《盟會圖》、《春秋長曆》,備成一家之學,比老乃成。
今考《土地名篇》,稱孫氏僣號於吳,故江表所記特略。
則其屬稿實在平吳以前,故所列多兩漢、三國之郡縣,與晉時不盡合。
至《盟會圖》、《長曆》則皆書中之一篇,非別為一書。
觀預所作《集解序》,可見史所言者未詳。
《晉書》又稱,當時論者謂預文義質直,世人未之重,惟秘書監摯虞賞之。
考嵇含《南方草木狀》,稱晉武帝賜杜預蜜香紙萬番,寫《春秋釋例》及《經傳集解》,則當時固重其書。
史所言者,亦未盡確也。
其書自《隋書•經籍志》而後,並著於錄,均止十五卷。
惟元吳萊作《後序》,云四十卷。
豈元時所行之本,卷次獨分析乎?
自明以來,是書久佚。
惟《永樂大典》中尚存三十篇,並有唐劉蕡原《序》。
其六篇有《釋例》而無《經》、《傳》,餘亦多有脫文。
謹隨篇掇拾,取孔穎達《正義》及諸書所引《釋例》之文補之。
校其訛謬,釐為二十七篇。
仍分十五卷,以還其舊。
吳萊《後序》亦並附焉。
按預《集解序》云:“《釋例》凡四十部。”
四十部次第,從隱即位為首,先有其事則先次之。
世族、土地,事既非例,故退之終篇之前。
是《土地名》起於宋衛遇於垂,《世族譜》起於無駭卒。
無駭卒在遇垂之後,故地名在世族前。”
《長曆》一篇則次之《土地名》、《世族譜》後,以《集解》序述歷數在地名、譜第後也。
《土地名篇》釋例云:“據今天下郡國縣邑之名、山川道塗之實,爰及四表,皆圖而備之。
然後以《春秋》諸國邑盟會地名附列之,名曰《古今書》。
《春秋盟會圖》別集《疏》一卷附之。
釋例所畫圖,本依官司空圖,據泰始之初郡國為正。
孫氏初平,江表十四郡皆貢圖籍。
荊、揚、徐三州皆改從今為正,不復依用司空圖。”
又有《附盟會圖疏》,臚載郡縣,皆是元魏、隋唐建置地名,非晉初所有。
而“陽城”一條,且記唐武后事。
當是預本書已佚,而唐人補輯。
又《土地名》所釋亦有後人增益之語。
今仍錄原文,而各加辨證於下方。
考預書雖有曲從左氏之失,而用心周密,後人無以復加。
其例亦皆參考《經》文,得其體要,非公、穀二家穿鑿月日者比。
摯虞謂左丘明本為《春秋》作《傳》,而《左傳》遂自孤行。
《釋例》本為《傳》設,而所發明,何但《左傳》,故亦孤行(案故字文義未明,疑為當字之訛,以《晉書》原本如是,姑仍其舊文)。
良非虛美。
且《永樂大典》所載,猶宋時古本。
觀《夫人內女歸寧例》一篇,末云凡若干字,《經》、《傳》若干字,《釋例》若干字。
當時校讎精當,概可想見。
如《長曆》載文公四年十有二月壬寅,夫人風氏薨。
杜云:“十二月庚午朔,無壬寅。”
案十一月庚子朔,三日得壬寅,不可謂無壬寅也。
又襄公六年《經》文本云“十有二月,齊侯滅萊”,而近刻《左傳》本前則曰“十一月,齊侯滅萊,萊恃謀也”,後則曰“晏弱圍棠,十一月丙辰而滅之。”
十二月丁未朔,十日得丙辰。
杜預系此日於十二月下,不言日月有誤。
可見今本《傳》文兩言十一月,皆十二月之訛也。
如此之類,可以校訂舛誤者,不可縷數。
《春秋》以《左傳》為根本,《左傳》以杜解為門徑,《集解》又以是書為羽翼。
緣是以求筆削之旨,亦可云考古之津梁、窮經之淵藪矣。
【春秋釋例】
原序
聖人文乎魯史,志乎周道,筆削隠顯,有權有義,一正於周制而已。
權焉,故有諱國惡,避世禍,矯事以變文也。
義焉,故有例典禮,貶僭亂,尊王以行法也。
彰明五始,上稟班朔布象之本,則公旦禮經,列國羣史悉得書之矣。
詳畧一字,下救衰俗強臣之漸,則仲尼志藴,異代鮮克究其極焉。
有晉大儒杜預,皓首春秋,深明權義,乃謂學者,未可與權,必先講義。
義之通明,槩有宗本,舉一則推萬可知,計源則衆流畢會。
是以禮經言凡者,謂其統之有宗也。
志在可例者,謂其會之有元也。
厥初寄辭史法,假蹟霸政,其事著於桓文,其道窮於魯衛,且諸侯専而宗周微,三家盛而公室削,道不克振,事得以書,由是立經,舉元後世,非以例義求之,則莫能一而貫也。
范甯有言:左氏失誣,公羊失俗,榖梁失短,斯皆謂偏執空文而昧乎變例者也。
夫然,釋例之作,宗本於舊章,非元凱獨斷而然也,實包括三傳,同歸於聖經之奧歟?
且曰八公書即位,而四公發傳,雖以不書不稱為文,其義則一也。
昭定哀,蒐皆不書公,言權在三家也。
襄公在楚,每月以不朝告於廟,特於正月釋之者,人理所自新也。
諸侯雖有九伐之法,必稟命於天子可以執,不可輒殺也。
考之數條,足以見天厯人謀,相與用舍,一權一義,始終詳焉。
始於平王東遷,謂魯秉周禮,尚可興之乎?
終於哀公西狩,謂叔孫専政,魯其不可為矣!
嗚呼!
夾谷之後,使仲由毀三桓城,収其甲兵不克。
孔子之衛,至十一年自衛反魯,聖經修成。
後二年,泰山其頽,三桓勝魯,聖人斯文,於是乎掃地矣。
漢興,帝制立賢良文學之士,率以春秋治天下。
晉主中國,元凱以春秋為安危,故述茲凡例,意欲安中國而御四夷,釋權義以正禮經,後儒有以知。
可例者,文也;
可釋者,志也。
善言春秋者,不以文害志,故志定而後斷物,物得其斷,則例可得焉,例可忘焉。
故序。
劉蕡序。
【春秋釋例】
公即位例第一
隠元年春王正月。
傳曰:不書即位,攝也。
桓元年春王正月,公即位。
莊元年春王正月。
傳曰:不稱即位,文姜出故也。
閔元年春王正月。
傳曰:不書即位,亂故也。
僖元年春王正月。
傳曰:不稱即位,公出故也。
文元年春王正月,公即位。
宣元年春王正月,公即位。
成元年春王正月,公即位。
襄元年春王正月,公即位。
昭元年春王正月,公即位。
定元年夏六月癸亥,公之喪至自乾侯。
戊辰,公即位。
哀元年春王正月,公即位。
釋例曰:凡有國有家者,必審別嫡庶,以明正統。
君薨之日,嗣子之位,國已定也。
尚書顧命即是天子在殯之遺制也。
推此亦足以凖諸侯之禮矣。
天子諸侯喪制,與士不同。
國史每備而錄其得失。
嗣子位定於初喪,而改元必須踰年者,繼父之業,成父之志,不忍有變於中年也。
遭喪繼立者,毎新年正月,必改元正位,百官以序,故國史皆書即位於策以表之。
隠既繼室之子,於第應立,而尋父娶仲子之意,委位以讓桓。
天子既已定之,諸侯既已正之,國人既已君之,而隠終有讓國授桓之心,所以不行即位之禮也。
隠莊閔僖,雖居君位,或有故而不修即位之禮,或讓而不為,或痛而不忍,或亂而不得,禮廢事異,國史固無所書,非行其禮而不書於文也。
文公、成公,先君之喪未葬而書即位,因三正之始,明繼嗣之正,表朝儀以固百姓之心,此乃國君明分,制之大禮。
譬周康王麻冕黼裳以行事,事畢然後反喪服也。
雖踰年行即位之禮,名通於國內,必須既葬卒哭乃免喪,古之制也。
癸亥,公之喪至自乾侯。
戊辰,公即位。
喪在外,踰年而入,故因五日改殯之節,國史用元年即位之禮,因以此年為元年也。
然則正月之時,未有公矣,公未即位,元必不改,而於春夏即稱元年者,公未即位,必未改元,未改之日,必乘前君之年,於時春夏,當名此年為昭公三十三年。
及六月既改之後,方以元年紀事。
及史官定策,須有一統,不可半年從前,半年從後,雖則年初亦通此歳,故入年即稱元年也。
古法既然,故漢魏以來,雖於秋冬改元,史於春夏即以元年冠之,是有因於古也。
襄二十九年,經書春王正月,公在楚。
傳曰:釋不朝正。
凡公之行,始則書所如;
還則書公至。
今復書在楚者,明國之守臣,毎月亦以公不朝之故告於廟也。
毎月必告,而特於正月釋之者,蓋歳之正也,月之正也,日之正也。
三始之正,嘉禮所重,人理所以自新,故特顯,所以通他月也。
公之在外,所以闕朝正之禮甚多,唯書此一年釋此一事者,斯禮有常,非義例所急,故因公逺出踰年,存此一事以示法也。
魯之羣公,以疾不視朔多矣,亦因齊事而見,亦釋不朝正之義也。
昭公之孫,毎正月必書者,以孫告廟也。
昭二十五年始出居鄆,及乾侯,累歳居外,而仲尼不書於經,故傳曰:不先書鄆與乾侯,非公且徴過也。
既以非責公之妄,且明過謬之可掩,故不顯書其在外,使若在國然也。
自三十年至於終歿,則皆顯書所在之地,傳皆隨年而互言其事,明罪之在公,非復過誤也。
三代封建,自上及下,降殺以兩,君不亢高,臣不極卑,強弱相參,衆力相須,賢愚相厠,故雖有昏亂之君,必有忠賢之輔。
我周東遷,晉鄭是依。
無知之亂,實獲小白。
驪姬之妖,重耳以興。
天下雖瓦解而不土崩,海內雖糜沸而不甕溢。
天生季氏,以貳魯侯。
季氏未有篡奪之惡,公雖失志,亦無抽筋倒懸之急。
聽用隸豎僥倖之私,既不能強,又不能弱,所以身死於外,見貶於春秋也。
凡新君即位,必書元以明年,首稱王以壹紀統。
年之四節,雖或無事,必在於事,難時也。
傳各言其所感而已。
穎氏説以為,魯十二公,國史盡書即位。
仲尼修之,乃有所不書。
若實即位,則為隠公無讓;
若實有讓,則史無縁虛書也。
又賈氏云:不書隠即位,所以惡桓之篡。
然則僖不篡閔,閔不篡莊,而此三君皆不書即位,復以何惡?
隠公傳則以攝為文,莊公傳則以姜出為文,閔公傳則以亂為文,僖公傳則以公出為文,此皆是實,不假文託義也。
丘明於四公發傳,以不書不稱起文,其義一也。
劉賈頴又欲為傳文生例云:恩深不忍,則傳言不稱。
恩淺可忍,則傳言不書。
博據傳詞,殊多不通。
案:殺欒盈則云不言大夫殺,良霄則云不稱大夫,君氏卒則云不曰薨,不言葬,不書姓,鄭伯克叚則云稱鄭伯,此皆同意而別文之驗也。
傳本意在解經,非曲文以生例也。
若當盡錯綜傳辭以生義類,則不可通。
苟説此一兩事,雖欲槩觀,終必泯焉。
【案:元年春王正月公即位,例也。有故,則不書公即位。隱公讓也,莊閔亂也,僖公自外來而不書,定公殯先君而後書。】
【春秋釋例】
會盟朝聘例第二
隠十年春王二月,公會齊侯鄭伯於中丘。
傳曰:春王正月,公會齊侯鄭伯於中丘。
癸丑,盟於鄧,為師期。
桓二年春三月,公會齊候陳侯鄭伯於稷,以成宋亂。
傳曰:會於稷,以成宋亂,為賂故,立華氏也。
十四年春正月,公會鄭伯於曹。
傳曰:春會於曹,曹人致餼,禮也。
僖元年秋八月,公會齊侯宋公鄭伯曹伯邾人於檉。
傳曰:盟於犖,謀救鄭也。
五年夏,公及齊侯宋公陳侯衛侯鄭伯許男曹伯會王世子於首止。
傳曰:會於首止,會王太子鄭,謀寧周也。
九年夏,公會宰周公齊侯宋子衛侯鄭伯許男曹伯於葵丘。
傳曰:夏,會於葵丘,尋盟且修好,禮也。
二十一年秋,宋公楚子陳侯蔡侯鄭伯許男曹伯會於盂,執宋公以伐宋。
傳曰:秋,諸侯會宋公於盂。
子魚曰:禍其在此乎?
君欲已甚,其何以堪之?
於是楚執宋公以伐宋。
文十七年夏六月,諸侯會於扈。
傳曰:晉侯蒐於黃父,遂復合諸侯於扈,平宋也。
公不與會,齊難故也。
書曰諸侯,無功也。
宣七年冬,公會晉侯宋公衛侯鄭伯曹伯於黒壤。
傳曰:晉侯之立也,公不朝焉,又不使大夫聘。
晉人止公於會,盟於黃父,公不與盟,以賂免。
故黒壤之盟不書,諱之也。
襄五年秋,公會晉侯宋公陳侯衛侯鄭伯曹伯莒子邾子滕子薛伯齊世子光呉人鄫人於戚。
傳曰:九月丙午,盟於戚,會呉且命戍陳也。
穆叔以屬鄫為不利,使鄫大夫聽命於會。
八年夏,季孫宿會晉侯鄭伯齊人宋人衛人邾人於邢丘。
傳曰:五月甲辰,會於邢丘,以命朝聘之數,使諸侯之大夫聽命。
季孫宿,齊高厚,宋向戌,衛甯殖,邾大夫會之,鄭伯獻捷於會,故親聽命。
大夫不書,尊諸侯也。
十四年春王正月,季孫宿叔老會晉士匄齊人宋人衛人鄭公孫蠆曹人莒人邾人滕人薛人杞人小邾人會呉於向。
傳曰:春,呉告敗於晉。
會於向,為呉謀楚故也。
夏,傳曰:於是齊崔杼宋華閲仲江會伐秦。
不書,惰也。
向之會亦如之。
衛北宮括不書於向,書於伐秦,攝也。
十六年春二月,公會晉侯宋公衛侯鄭伯曹伯莒子邾子薛伯杞伯小邾子於湨梁。
傳曰:晉侯與諸侯晏於溫,使諸大夫舞,曰:歌詩必類。
齊高厚之詩不類。
荀偃怒且曰:諸侯有異志矣。
使諸大夫盟髙厚,髙厚逃歸。
於是叔孫豹晉荀偃宋向戌衛甯殖鄭公孫蠆小邾之大夫盟曰:同討不庭。
夏,叔老會鄭伯晉荀偃衛甯殖宋人伐許。
傳曰:書曰會鄭伯,為夷故也。
二十六年夏,公會晉人鄭良霄宋人曹人於澶淵。
傳曰:六月,公會晉趙武宋向戌鄭良霄曹人於澶淵,以討衛,疆戚田。
趙武不書,尊公也。
向戌不書,後也。
鄭先宋,不失所也。
二十七年夏,叔孫豹會晉趙武楚屈建蔡公孫歸生衛石惡陳孔奐鄭良霄許人曹人於宋。
傳曰:宋向戌善於趙文子,又善於令尹子木,欲弭諸侯之兵以為名。
三十年冬十月,晉人齊人宋人衛人鄭人曹人莒人邾人滕人薛人杞人小邾人會於澶淵,宋災故。
傳曰:為宋災故。
諸侯之大夫會以謀歸宋財。
冬十月,叔孫豹會晉趙武齊公孫蠆宋向戌衛北宮佗鄭罕虎及小邾之大夫會於澶淵,既而無歸於宋,故不書其人。
君子曰:信其不可不慎乎,澶淵之會,卿不書,不信也。
夫諸侯之上卿會而不信,寵名皆棄,不信之不可也如是。
詩曰:文王陟降,在帝左右,信之謂也。
又曰:淑慎爾止,無載爾偽,不信之謂也。
書曰:某人某人會於澶淵,宋災故尤之也。
不書魯大夫,諱之也。
定十年夏,公會齊侯於夾谷。
傳曰:公會齊侯於祝,其實夾谷,孔丘相。
犂彌言於齊侯曰:孔丘知禮而無勇,若使萊人以兵劫魯侯,必得志焉。
齊侯從之。
孔丘以公退。
齊侯聞之,遽辟之。
將盟,齊人加於載書曰:齊師出境而不以甲車三百乘從我者,有如此盟。
孔丘使茲無還揖對曰:而不反我汶陽之田,吾以共命者,亦如之。
齊侯將亨公。
孔丘謂梁丘據曰:齊魯之故,吾子何不聞焉?
事既成矣,而又享之,是勤執事也。
且犧象不出門,嘉樂不野合。
饗而既具,是棄禮也。
若其不具,用秕稗也。
用秕稗,君辱;
棄禮,名惡,子盍圖之?
夫享,所以昭徳也。
不昭,不如其已也。
乃不果享。
齊人來歸鄆讙龜隂之田。
哀七年夏,公會呉於鄫。
傳曰:夏,公會呉於鄫。
呉來徴百牢。
邾茅夷鴻以束帛乘韋自請救於呉曰:若夏盟於鄫衍秋而盡背之。
十二年夏,公會呉於槖臯。
傳曰:會呉於槖臯,呉使太宰嚭請尋盟。
公不欲,使子貢對,乃不尋盟。
秋,公會衛侯宋皇瑗於鄖。
傳曰:秋,衛侯會呉於鄖,公及衛侯宋皇瑗盟而卒辭呉盟。
十三年夏,公會晉侯及呉子於黃池。
傳曰:夏,公會單平公晉定公呉夫差於黃池。
秋七月辛丑,盟。
吳晉爭先,乃先晉人。
釋例曰:傳曰:朝以正班爵之義,率長幼之序。
會以訓上下之則,制財用之節,明王之制。
使諸侯嵗聘以志業,間朝以講禮,再朝而會以示威,再會而盟以顯昭明,古之制也。
春秋之世,文襄之伯,其務不煩,更制三年而聘,五年而朝,有事而會,不協而盟,足以昭禮命事謀闕而已。
雖備此制,迫於事難,君臣交馳,相繼於時,或以拜朝,或以殷聘。
初聘報聘來,謂使而來,見疏數之節,無復常制,皆書有禮者,亦時之所冝也。
將求於人,必先下之。
故公孫夏謝晉不敏,君子稱善事大國也。
稱朝者,兩君相見,揖讓於兩楹之間。
聘者使問於鄰國,必皆使卿,尊君命也。
會者,講禮示威。
遇者,草次相見,二國君各簡其禮,若道路相逢遇也。
盟者,殺牲載書,大國制其言,小國屍其事,珠槃玉敦,以承流血,而同歃。
地主致餼,侯伯致禮於其國都,則主人與於盟可知,故稱客而不復稱主,盟於齊,盟於宋是也。
天子畿內封爵,各無明據。
禮記又是後儒所集,亦不正與春秋同。
今案春秋以考之,居三公六卿之位者皆以伯爵子爵居位,而別食采邑,經自因氏以為文。
其稱公者皆三公,非五等之公也。
稱伯稱子,皆爵稱也。
通經傳既無稱侯,又無稱男者,天子之制,本不以此爵賜畿內也。
毛凡之等,始以列國入為公卿,世事天朝而本封絶滅者,若滅虢鄫之等,或畿內諸侯,據其本封兼仕王朝者也。
王之公卿皆書爵,祭伯凡伯是也。
大夫稱字,南季榮叔是也。
元士中士稱名,劉夏石尚是也。
下士稱人,公會王人於洮是也。
其或稱祭公舉官而言也,單伯或稱子,時王降爵也。
附庸稱名,郳犁來是也。
魯之叔孫,父兄再命而書於經,晉之司空亞旅,一命而經不書,推此知諸侯之卿大夫,再命以上皆書於經,自一命已下大夫及士,經皆稱人,名字不得見也。
王之世子不名,諸侯之世子則名,會王世子於首止,曹世子射姑來朝是也。
附庸世子稱人,邾人牟人葛人來朝是也。
此皆典策之正文也。
至於夫子治春秋,則因事以示臧否。
王官之宰,當以才授位,而渠伯糾攝父之職出聘列國,故去字稱名,蓋姓渠名伯糾也。
仍叔之子,王以恩使,故稱父以譏幼弱。
嘉陳之好,故不名其卿。
賤榖伯鄧侯,故以名繫爵。
貶杞伯,貴儀父,諸此謂夫子之變例也。
名重於字,故君父之前自名;
朋友之接自字。
是以春秋之義,貶責書其名,斥所重也。
襃厚顯其字,避所諱也。
傳滅入例,衛侯燬滅邢,同姓故名。
又云榖伯綏鄧侯,吾離來朝,名賤之也。
又云不書蔡許之君,乘楚車故也,謂之失位。
此皆貶諸侯之例,例不稱人也。
諸侯在事,傳有明文而經稱人者凡有十二條,丘明不示其義,而諸儒皆據案生意,原無所出。
貶諸侯而絀爵稱人,是為君臣同文,非正等差之謂也。
又澶淵大夫之會,傳曰不書其人,案經皆去名稱人。
至諸侯親城縁陵,傳亦曰不書其人,而經總稱諸侯,此大夫及諸侯,經傳所以為別也。
通校春秋,自宣公五年以下百數十年,諸侯之咎甚多,而皆無貶稱人者,益明此等當時告命記注之異,非仲尼所以為例故也。
楚之君臣最多混錯,舊説亦隨文強生善惡之狀,混瀆無已,其不能得辭,則皆言惡蠻夷得志。
然當齊桓之盛,而經以屈完敵之,若此必有襃貶,非抑楚也。
此乃楚之初興,未閑周之典禮,告命之書,自生同異,猶秦之僻陋,不與中國準,故春秋亦未以存例也。
楚之熊繹,始封於楚,僻在荊山,篳路藍縷,以處草莽。
及武王熊逹,始居江漢之間,然猶未能自同於列國。
故經稱荊敗蔡師,荊人來聘,楚人使宜申來獻捷,從其所居之稱,而總其君臣。
至於魯僖始稱楚人而班次在於蔡下。
僖二十一年,當楚成王之世,能遂其業,同公侯會於盂,楚之君爵始與中國列。
然其臣名氏猶多差錯。
至魯成二年,楚公子嬰齊始乃具列。
傳曰:卿不書,匱盟也,兼為楚臣示例也。
自此以上,春秋未以入例;
自此以下,襃貶之義可得而詳。
呉晚通上國,故其君臣朝會不同於例,亦隨楚之初始也。
莊三十二年慶父既殺子般,國人不與,懼而適齊。
時魯無君,其行無辭,蓋假赴告之禮而出也。
云介葛盧,東夷之國也,實以朝來,故傳書其朝;
不能備儀,故經但稱來也。
郤犨文子交盟,會魯晉之君,其意一也,故唯書來盟,舉重者也。
周禮諸侯之適子誓於天子則下其君禮一等,未誓則以皮帛繼子男,此謂公諸伯子男之世子出會朝聘之儀也。
誓者,告於天子,正以為世子受天子報命者也。
未誓,謂在國正之,而未告天子者也。
曹之世子未誓而來,故賔之以上卿,謂比於諸侯之上卿也,繼子男之末,命數相準故也。
齊世子光,光之立也,聞於諸侯,則亦是未誓天子之文於次,亦當賔之以上卿繼子男之末。
晉侯嘉其先至,故特進之,令在滕薛之上,此謂霸主臨時之宜,非常例也。
鄫之國君既正屬役於魯,則降比附庸,不得復在諸侯本例,故世子從豹如晉,經不書及,傳曰比諸魯大夫也。
胥命於蒲,本無嫌隙,申約言以相繼,故傳曰不盟也。
鄭人來渝平,公及齊侯平莒及郯之屬,皆棄惡從好,盟要以成信,不歃血也。
而宋人及楚平,暨齊平,時實盟而書平者,從赴辭也。
昭六年冬,齊侯伐北燕,七年春而平,冬春相接,其間無異事,省文故不重言燕,猶桓五年冬,州公如曹,六年春因曰實來也。
傳以其不分明,故超見齊燕平之月以正之也。
盟於鄧,盟於犖,盟於戚,公既在會而不書其盟者,以理推之,會在盟前,知非後盟也。
蓋公還,告會而不告盟也。
諸侯畏晉而竊與楚盟,故書盟而貶其卿,此所以成晉為盟主也。
呉之強大始於會鄫終於黃池,凡三會三伐三盟,唯書會伐而不書盟者,呉以盟主自居而行其夷禮,禮儀不典,則神明不蠲,非所以結信義,昭明徳,故不錄其盟,不與其成為盟主也。
既不與呉之為盟主,則宋魯衛三國私盟可許,故無貶文也。
稷之會經稱成宋亂。
成猶平也。
桓公受賂立華氏,貪縱之甚也,惡其指斥故逺言始與三國為會之本意也。
璧假易田而謂之假,皆所以諱國惡也。
公子結媵陳人之婦於鄄,遂及齊侯宋公盟,經備其事而傳無釋文,公羊糓梁蓋以為從魯女媵陳國之婦於鄄,聞齊宋有亂遂權事之宜以成二君之好,一人而二事,得失先見於當時,故但遂之而已也。
襄仲既受命聘周未發,又兼受命聘晉,故傳云將聘於周,遂初適晉也。
入自春秋九十餘歳,魯大夫於是始聘晉國,故云初聘也。
齊仲孫之來,發於省魯之難,故不言聘,不稱其名,故曰嘉之。
高子盟,不稱使,得遂之,宜亦其義也。
祭叔來聘,傳無明文。
糓梁以為,祭叔為祭公來聘,天子內臣不得外交,故不言使,不與其得外聘也。
魯受其聘,行其禮,故書聘也。
盟者,假神明以要不信,故載辭或稱同,以服異為言也。
未有臣而盟君。
臣而盟君,是子可盟父,故春秋王世子以下會諸侯者,皆同會而不同盟。
洮之盟,王室有子帶之難,襄王懼不得立,告難於齊,遣王人與諸侯盟,故傳釋之曰:謀王室以明王室勑其來,盟非諸侯所敢與也。
踐土之盟,王子虎臨會,諸侯而不同會,故經唯列諸侯,而傳具載其實,此實聖賢之垂意,以為將來之永法也。
一年之間,諸侯輯睦,翼戴天子,而翟泉之盟,子虎在列,君子以為非天子之命,虧上下常節,故不存魯侯,而人子虎,以示篤戒也。
諸在盟者,經皆奪其寵名。
傳既見所加罪,又重明不會公侯之法,明兼有二闕也。
雞澤之會,單子與盟,亦王所命也。
大國之卿當小國之君,是以得會伯子男也。
傳稱叔老會鄭伯,為夷故,此其義也。
衛叔武稱子,見喪稱例。
會以訓上下之則,盟以申舊要之言,雖一時之事,所用禮殊。
在會列衆國之名,則在盟總曰諸侯,因事約文。
臯鼬之盟,魯侯重見會盟,異處也。
若夫會盟名列未彰,總曰諸侯者,或會而無功,或功不及其事也。
不書其會後者,通謂君臣相會不及會所,故總書其國而不見地,所以避不敏也。
若戰陣之事,則皆列諸侯,唯不書戰地。
處父為晉正卿,動不以禮,而親與公盟,故貶其族,族去則非卿,故以微人常稱為耦也。
以直厭不直,而隨比稱人,則所罪之名不彰,故特書處父也。
君於守臣,受命不受辭,出疆有可以利社稷者,専之可也。
故襄仲始盟,趙盾遂會盟伊洛之戎。
四日之間,經再書公子,不可以遂事常辭顯之也。
古之盟會必備禮儀,示等威,明貴賤,各以成禮為節,節制兼備,則名位不愆。
華孫居擾攘之世,而能率由古典,所以敬事而自重也。
使自重而事敬,則魯尊而禮篤,故貴之也。
至於宴會追稱先人之罪,為己謙辭,謙以失辭,故傳云魯人以為敏,明君子之所不與也。
宋伐陳之貳而受楚之討,可謂守清丘盟信也。
諸侯背宋不救,故傳云不實其言。
華椒奉君命以結信,當徴言以成利者也,而承羣偽之言以誤其國,故宋可為守信,而華椒亦受虛謬之貶也。
袁僑後至,禮不敵諸侯,故以大夫盟大夫,禮之正也。
溴梁之盟,總稱大夫,文異於雞澤者,記事者異,非會例也。
邢丘之會,晉悼霸功就,徳立刑行,其務不煩,諸侯故別遣魯公而約以大夫聽命,是時鄭伯獻捷而親於會,則諸侯大夫雖在列,不為敵公侯。
公侯之名無所加尊,故春秋特貶四國大夫,所以尊崇晉徳,明示來世。
尊晉侯者,明罪在大夫。
猶尊秦謂之崇徳也。
蜀之盟,蔡侯許君之參會,故嬰齊無譏。
澶淵之會,趙武向戌良霄以大夫而會魯公,違古禮之制,其罪一也。
戌加後會之尤,霄有不失所之進,文不得並言卿不書罪之,故特言尊公,則非三人之所敵。
三人之罪既正,而二人獨以他義別序也。
季氏専魯祿之去公室三世矣,制命出於私門,非國所知也。
叔孫豹,魯之賢臣,欲匡難以矯時,故季孫憚之,不敢以己意假公命,以敦叔孫釋己而依順也。
邾滕之班不列於會,豹不登朝,固請受命而行,臨會邾滕降次,事非機危,既不馳請,又不辭會,而師意改命,失命之甚。
君飽食於深宮,今一出命,恭命之使,所宜崇長,雖有小失,遂而申之,國內固知我君之命不可以違,則季氏有懼而義士生心。
君子以謂豹不倚順以顯弱命之君,而辨小是以自從,故以違命貶之也。
蔡許之君,附乘於楚,謂之失位。
諸侯之卿在於盟誓,一言之違,寵名皆喪,此則仲尼之微意,而明將來之刑罰也。
衛北宮括惰於會向,攝於伐秦,一年之中,興廢隨事,過而能改,不逺復,無祗悔之義也。
凡此三百七十餘條,劉賈許君,曲為辭義,來盟細碎,既非經傳本體,又諸無傳者,或有直辭不須傳文絶落,而諸儒皆妄為生義,趨於不窮。
今諸經無傳非直辭者,皆從闕文也。
夾谷之會,齊侯劫公。
孔丘以義叱之,以兵威之。
將盟,又使茲無還責侵田,距齊之享,屈強國,正典儀,此聖人之大司也。
徒以二君雖會而兵刃相要,二國微臣共終盟事,故賤而不書,非所諱也。
舊説以同於黒壤之辱,為負仲尼也。
遇者倉卒簡儀,若道路相逢遇者耳。
於禮,諸侯冬見天子曰遇。
劉氏因此名以説春秋,自上與傳違。
案禮,春曰朝,夏曰宗,秋曰覲,冬曰遇,此四時之名。
今春秋不皆同。
又於禮,冬見天子,當是百官備物之時,而云遇禮簡易。
經書季姬鄫子遇於防,此婦呼夫共朝,豈用見天子之禮?
於理皆違。
【春秋釋例】
戰敗例第三
釋例曰:長勺之役,雖俱陳而鼓音不齊。
檇李之役,越人患呉之整,以死士亂呉。
雖皆已陳,猶以獨克為文者,舉其權詐也。
魯敗宋、莒,再發未陳之例者,嫌君臣有異也。
桓十三年戰不書所,所者,期戰所在之地也。
公會戰而後其期,猶及諸侯共其成敗,故備書諸國,而不書地。
成十六年傳曰:戰之日,齊國佐至於師,此其類也。
然則諸戰書日者,日即從月計。
此經當云二月己巳,公會紀侯鄭伯,今退己巳於鄭伯之下者,春秋之例,公之出會例多以月,要盟戰敗例多以日,故己巳之文在公會紀侯鄭伯之下。
十二年十二月及鄭師伐宋,丁未戰於宋,亦其類也。
令狐之役,晉人潛師夜起,而書戰者,晉諱背其前意而夜薄秦師,以戰告也。
河曲之戰,秦晉交綏。
長岸之戰,呉楚兩敗,交綏並退,軍士未憗,呉楚俱病,莫肯以告故,皆書戰而不書敗也。
邲之戰,上軍先陳,林父乃敗,故書戰又書敗也。
楚之囊瓦,貪佩馬以致討,稱人,罪賤之也。
鄢陵之戰,楚師徒未大崩,楚子傷目而退,故指事而言也,言楚子身敗,非師敗也,故言楚子敗績。
僖十五年晉侯戎馬還濘而止,為秦所獲,師不大崩,故不言敗也。
若太叔叚之比,才力足以服衆,威權足以自固,進不成為外寇強敵,退復狡壯有二君之難,而實非二君,克而勝之,則不言彼敗績,但書所克之名。
覆者,謂威力兼備,若羅網之所掩覆,一軍皆所禽制,故以取為文,専制之辭也。
【春秋釋例】
母弟例第四
隠元年夏五月,鄭伯克叚於鄢。
傳曰:公子呂曰:國不堪貳。
公曰:無庸,將自及。
太叔完聚,繕甲兵,具卒乘,將襲鄭,夫人將啓之。
公聞其期,曰:可矣。
命子封帥車二百乘以伐京。
京叛太叔叚。
叚入於鄢。
公伐諸鄢。
五月辛丑,太叔出奔共。
書曰:鄭伯克叚於鄢。
叚不弟,故不言弟。
如二君,故曰克。
稱鄭伯,譏失教也,謂之鄭志。
不言出奔,難之也。
七年夏,齊侯使其弟年來聘。
傳曰:齊侯使夷仲年來聘,結艾之盟也。
桓三年冬,齊侯使其弟年來聘。
傳曰:冬,齊仲年來聘,致夫人也。
十四年夏五,鄭伯使其弟語來盟。
傳曰:夏,鄭子人來尋盟,且修曹之會。
宣十七年冬十一月壬午,公弟叔肸卒。
傳曰:冬,公弟叔肸卒。
公母弟也。
傳例曰:凡太子之母弟,公在曰公子,不在曰弟。
凡稱弟,皆母弟也。
成十年春,衛侯之弟黒背帥師侵鄭。
傳曰:衛子叔黒背侵鄭,晉命也。
襄二十年秋,陳侯之弟黃出奔楚。
傳曰:陳慶虎、慶寅畏公子黃之偪,愬諸楚曰:與蔡司馬同謀。
楚人以為討。
書曰:陳侯之弟黃出奔楚,言非其罪也。
二十三年夏,陳侯之弟黃自楚歸於陳。
傳曰:楚人納公子黃。
二十七年夏,衛侯之弟鱄出奔晉。
傳曰:殺甯喜。
子鮮曰:逐我者出,納我者死,賞罰無章。
遂出奔晉。
公使止之,不可。
及河,又使止之,止使者而盟於河。
託於木門,不嚮衛國而坐。
三十年夏五月,天王殺其弟佞夫。
傳曰:儋括欲立王子佞夫,佞夫弗知。
戊子,儋括圍蒍,逐成愆。
成愆奔平畤。
五月癸巳,尹言多、劉毅、單蔑、甘過、鞏成殺佞夫。
括、瑕、廖奔晉。
書曰:天王殺其弟佞夫,罪在王也。
昭元年夏,秦伯之弟鍼出奔晉。
傳曰:秦後子有寵於桓,如二君於景。
其母曰:弗去,懼選。
癸夘,鍼適晉,其車千乘。
書曰:秦伯之弟鍼出奔晉,罪秦伯也。
八年春,陳侯之弟招殺陳世子偃師。
傳曰:哀公有廢疾,三月甲申,公子招、公子過殺悼太子偃師,而立公子留。
書曰:陳侯之弟招殺陳世子偃師,罪在招也。
定十年冬,宋公之弟辰暨仲佗、石彄出奔陳。
傳曰:宋公子地嬖蘧富獵。
地出奔陳,公弗止。
辰為之請,不聽。
辰曰:是我迋吾兄也。
吾以國人出君,誰與處?
冬,母弟辰暨仲佗、石彄出奔陳。
十一年春,宋公之弟辰及仲佗、石彄、公子地自陳入於蕭以叛。
傳曰:春,宋公母弟辰暨仲佗、石彄、公子地入於蕭以叛。
秋,樂大心從之,大為宋患,寵向魋故也。
十四年秋,宋公之弟辰自蕭來奔。
釋例曰:母弟之寵,異於衆弟,蓋緣自然之情,以飬母氏之志。
公在雖俱稱公子,其兄為君,則特稱弟,殊而異之,親而睦之。
既異隆友於之恩,亦以將為人弟之敬,成相親之益也。
通庶子為君,故不言夫人之子,而曰母弟。
母弟之見於經者二十,而傳之所發者六條而已。
凡稱弟皆母弟,此策書之通例也。
庶弟不得稱弟,而母弟得稱公子,故傳之所發,隨釋而稱。
諸稱弟者,親不言母,皆必稱弟也。
秦伯之弟鍼適晉,女叔齊曰:秦公子必歸。
此公子亦國之常言,得兩通之證也。
仲尼因母弟之例,據例以興義。
鄭伯懐害弟之心,天王縱羣臣而殺弟,夫子故探書其志,而顯稱二兄以首惡。
佞夫稱弟,不聞反謀也。
鄭叚去弟,身為謀首也。
然則兄害弟者,則稱弟以彰兄罪。
弟又害兄,則去弟以罪弟身也。
推此以觀其餘,秦伯之弟鍼,陳侯之弟黃,衛侯之弟鱄,出奔皆是兄害其弟者也。
秦伯有千乘之國而不能容其母弟。
傳曰:罪秦伯也。
歸罪秦伯,見鍼罪輕也。
陳侯不能制禦羣臣,使逐其弟,傳曰:言非其罪也。
非黃之罪,則罪在陳侯,此互舉之文也。
至於陳招殺兄之子,宋辰率羣卿以背宗國,披大邑,以成叛逆,然不推刃於其兄,故以首惡稱弟稱名,從兩下相殺也。
統論其義,兄弟二人交相殺害,各有曲直,存弟則示兄曲也。
鄭伯既云失教,若於例存弟,則嫌善叚也,故特去弟,而兩見其義也。
若夫朝聘盟會嘉好之事,此乃兄弟之篤睦,非義例之所興,故仍因舊史之策,或稱弟,或稱公子。
踐土之盟,叔武不稱弟,此其義也。
莒挐非卿,非卿則不應書,今嘉獲,故特書之,特書猶不稱弟,明諸書弟者皆卿也。
經書公子慶父伐於餘丘,而公羊以為莊公母弟,計其年歳,既未能統軍,又無晉悼、王孫滿幼知之文,此蓋公羊之妄,而先儒曽不覺悟,取以為左氏義。
今推案傳之上下,羽父之弒隠公,皆[言谷]謀於桓公,然則桓公已成人也。
傳云:生桓公而惠公薨,指明仲子唯有此男,非謂生在薨年也。
桓公已成人而弒隠公,公即位乃娶於齊,自應有長庶,故氏曰孟氏,此明證也。
公疾,問嗣於叔牙。
叔牙稱慶父材,疑是同母弟也。
傳稱季友,文姜之愛子,與公同生,故以死奉般,情義相推,考之左氏,有若符契也。
今先儒説母弟,善惡襃貶,既多相錯渉,又云稱弟皆謂公子不為大夫者,得以君為尊。
案傳,莒挐非卿,乃法所不書,書而不言弟,非得以君為尊也。
凡聘享嘉好之事,於是使卿,故夷仲年來聘等皆以卿,稱弟而行,此例所謂凡稱弟皆母弟,左氏傳明文,而自違之。
頴氏又曰:臣無境外之交,故去弟以貶。
季友、子招,樂憂故去弟以懲過。
鄭叚去弟,唯以名通,故謂之貶。
今此二人皆書公子。
公子者,名號之羙稱,又非所貶也。
【春秋釋例】
弔贈葬例第五
隠元年秋七月,天王使宰咺來歸惠公仲子之賵。
傳曰:天王使宰咺來歸惠公仲子之賵,緩且子氏未薨,故名。
天子七月而葬,同軌畢至。
諸侯五月同盟至。
大夫三月同位至。
士踰月外姻至。
贈死不及屍,弔生不及哀,預凶事,非禮也。
三年秋,武氏子來求賻。
傳曰:武氏子來求賻,王未葬也。
五年夏四月,葬衛桓公。
傳曰:葬衛桓公,衛亂,是以緩。
桓十七年秋八月癸巳,葬蔡桓侯。
莊三年夏五月,葬桓王。
傳曰:夏五月,葬桓王,緩也。
閔元年夏六月辛酉,葬我君莊公。
傳曰:夏六月,葬莊公,亂故,是以緩。
文五年春王正月,王使榮叔歸含且賵。
三月,王使召伯來會葬。
傳曰:王使榮叔來含且賵,召昭公來會葬,禮也。
六年冬十月,公子遂如晉葬晉襄公。
傳曰:襄仲如晉,葬襄公。
八年冬十月,公孫敖如京師。
傳曰:穆伯如周弔喪。
九年春,毛伯來求金。
傳曰:毛伯衛來求金,非禮也。
不書,王命未葬也。
冬,秦人來歸僖公成風之禭。
傳曰:秦人來歸僖公成風之襚,禮也。
諸侯相弔賀也,雖不當事,苟有禮焉,書也,以無忘舊好。
宣十年夏四月,公如齊。
傳曰:公如齊,奔喪。
成十年秋七月,公如晉。
傳曰:秋,公如晉,晉人止公,使送葬。
冬,葬晉景公。
公送葬,諸侯莫在,魯人辱之,故不書,諱之也。
十八年冬十有二月丁未,葬我君成公。
傳曰:葬我君成公,書順也。
襄三十年冬十月,葬蔡景公。
昭六年春王正月,葬秦景公。
傳曰:大夫如秦,葬景公,禮也。
十三年冬十月,葬蔡靈公。
傳曰:葬蔡靈公,禮也。
定十五年秋九月丁巳,葬我君定公,雨不克葬。
戊午,日下昃,乃克葬。
傳曰:葬定公,雨,不克襄事,禮也。
右內外葬一百有二,弔贈、會葬、求賻、拜葬二十六,錯綜其十八以包通之。
釋例曰:天子七月而葬,同軌畢至。
諸侯五月,同盟至。
大夫三月,同位至。
士踰月,外姻至。
各以赴弔,逺近為差等,所以通意敘事。
周典,四方諸侯各自以其方會盟。
虞書肆覲東後,地如岱,禮皆不施於異方逺盟。
故諸侯必以五月為斷,夫哀死送終,臣子之所盡禮,是以未及期而葬,謂之不懐;
過期而不葬,謂之緩慢,以示譏也。
春秋從實而書,以示是非。
衛桓公十四月而葬,傳稱亂,是以緩,不以責衛臣子之辭也。
周室雖亂,桓王七年乃葬,亦由怠慢,故傳稱緩以示譏。
召伯來會葬,傳謂之得禮。
宰咺歸賵,但譏其緩,此天子使接諸侯之禮。
先王之制,諸侯之喪,士弔大夫送葬。
及其失也,禮過於重。
文襄之伯,因而抑之。
諸侯之喪,大夫弔,卿共葬事。
夫人之喪,士弔,大夫送葬。
猶過古制,故公子遂如晉葬晉襄公,傳不言禮。
葬秦景公,傳曰大夫如秦葬景公,特稱禮也,一以示古制,二以示書他國之葬必須魯會,三以示奉使非卿則不得書於經,此皆邱明之微文也。
萬國之數至衆,封疆之守至重,故天子之喪,諸侯不得越境而奔,修服於其國,卿供弔送之禮,訖葬卒哭而除喪。
文八年襄王崩,魯侯無故而穆伯如周弔,叔孫得臣會葬,此天子崩,諸侯遣卿供弔葬之經。
傳葬贈之幣,車馬曰賵,貨財曰賻,衣服曰襚,珠玉曰含,然而總謂之贈。
故傳曰:贈死不及屍。
秦之於魯,本非方嶽同盟。
魯薨不赴秦,秦不賵魯,自是其常也。
僖穆二公,雖有同盟之義,二君已卒,則二子亦非得用同盟之禮也。
今秦康公逺慕諸華,欲通敬於魯,無以為辭,因狄泉有盟,追贈僖公,並及成風,假弔禮而行,故曰禮也。
送死不及屍,故謂不當其事。
書者,書之於策,垂之子孫,以示過厚之好也。
魯君薨葬多不順制,唯成公薨於路寢,五月而葬,國家安靜,世嫡承嗣,故傳見莊之緩,舉成書順,以包之也。
諸侯之葬,書經者甚多,至於葬蔡靈公,傳獨云得禮,以明存亡繼絶,滅絶雖乆,義不得廢也。
送終之式,必有定期,以雨後期,既非怠慢,禮成於備,故傳稱禮以明之。
毛伯求金,亦但稱非禮。
武氏子來,但言未葬,所以示人君既葬訖乃得行成君之制,宜非仲尼所改之例,故傳禮以居之,因成文以示義也。
凡崩薨卒者,見經一百五十,不書葬者四十八,或魯慢而不往,或亂而不葬,或諱而見隠,或喪而不成,直言時事之詳畧,無較例也。
呉楚之葬,僭而不典,故絶而不書,以懲求名之偽也。
周禮太史氏掌喪事,考其徳行而賜之諡。
及周之衰,天子不能帥禮,則臣子亦自奉諡,皆因葬而成其禮,故葬乃稱諡,自卒而外赴者,皆正爵而稱名,慎始考終,不敢違大典也。
書葬者,皆從主人私,稱客主之敬,各有夲末,謙敬各得其所,而後二國之禮製成也。
賈頴云:君弒不書葬,賊不討也。
案蔡世子般弒其君,國人不討而書葬。
宋長萬弒君,國人醢之而不書葬。
此違經傳者也。
薨葬,蔡桓侯獨不稱公,劉賈許曰:桓卒而季歸,無臣子之辭也。
蔡侯無子,以弟承位,羣臣無廢主,社稷不乏祀,故葬稱蔡人,嘉之,非所貶也。
杞伯稱子,傳為三發。
蔡侯有貶,傳亦宜説。
史書謬誤,疑在闕文也。
凡公所出朝聘,奔喪葬,皆止書如,不言其事,此春秋之常。
宣十年,公如齊。
劉賈許曰:不書奔喪,諱過也。
於聘例既不宜獨生此義,又諱過之意,欲依成十年公如晉,所諱在於不書晉侯葬,亦復不同也。
【春秋釋例】
大夫卒例第六
隠元年冬十有二月,公子益師卒。
傳曰:衆父卒,公不與小歛,故不書日。
五年冬十有二月辛巳,公子彄卒。
傳曰:冬十有二月辛巳,臧僖伯卒。
公曰:叔父有憾於寡人,寡人弗敢忘。
葬之加一等。
文十四年秋九月甲申,公孫敖卒於齊。
傳曰:穆伯請重賂以求復,惠叔以為請。
許之。
將來,九月卒於齊。
告喪,請葬。
不許。
十五年夏,齊人歸公孫敖之喪。
傳曰:齊人或為孟氏謀曰:魯,爾親也。
飾棺寘諸堂阜,魯必取之。
從之。
卞人以告,惠叔猶毀以為請,立於朝以待命。
許之,取而殯之。
齊人送之,書曰:齊人歸公孫敖之喪,為孟氏,且國故也。
葬視共仲。
宣八年夏六月,公子遂如齊,至黃乃復。
辛巳,有事於太廟。
仲遂卒於垂。
壬午,猶繹,萬入去籥。
傳曰:有事於太廟,襄仲卒而繹,非禮也。
襄五年冬十有二月辛未,季孫行父卒。
傳曰:季文子卒,大夫入歛,公在位,宰尤家噐為葬備。
昭十五年春二月癸酉,有事於武宮,籥入,叔弓卒,去樂卒事。
傳曰:禘,叔弓涖事,籥入而卒,去樂卒事,禮也。
定五年夏六月丙申,季孫意如卒。
傳曰:季平子行東野,還,未至。
丙申,卒於房。
右大夫卒三十一,錯綜其七以包通之。
釋例曰:君之卿佐,是謂股肱。
股肱或虧,何痛如之?
疾則親問焉,死則親其小歛、大歛,慎終歸厚之義也。
故仲尼修春秋,卿佐之喪,公不與小歛、大歛則不書日,示薄厚,戒將來也。
即親新死,小歛為文,則但臨大歛及不臨其喪,亦同不書日也。
公子彄、季文子,經皆書日,傳又因事以見恩厚,此皆丘明所以申尋二例,互相起發之意也。
公孫敖縱情棄命,既已絶位,非大夫也,而備書於經者,惠叔毀請於朝,感子以赦父,敦公族之恩,崇仁孝之教,故傳曰:為孟氏,且國故也。
仲遂、叔弓皆遇祭事而卒,得失之義存於所書之辭,各如其事,故傳得直言,舉禮以正之也。
傳稱朝聘而終,以屍將事,又有朝聘而已遭喪之禮。
今仲遂至黃而復,道死於垂,明不以屍將事也。
垂實齊地,故書之,魯大夫卒其境內則不書地,傳稱季平子行東野卒於房是也。
其或公疾,在外大夫不卒於國,而猶存其日者,君子不責人以所不得備,非不欲臨也。
其生見經傳,死而不書卒者,皆不得以卿禮終也。
凡日月者,所以紀逺近,明先後,蓋記事之常録,各隨事而存其日月,不有闕也。
國史集而書於策,則簡其精麤,合其同異,率意以約文。
案春秋朝聘侵伐執殺大夫土功之屬,或時或月,皆不書日。
要盟戰敗崩薨卒葬之屬亦不皆同,然已頗多書日。
自文公已上書日者二百四十九,宣公已下亦俱六公書日者四百三十二,計年數略同,而日數加倍,此則久逺遺落,不與近同也。
承他國之告,既有詳略,且魯國故典,亦又參差,去其日月則或害事之先後,備其日月則古史有所不載,故春秋皆不以日月為例,唯卿佐之喪,獨託日以見例者,事之得失,既未足襃貶人君,然亦非死者之罪,無辭可以寄文,而人臣輕賤,死日可略,故特假日以見義。
日食傳曰:不書朔與日,官失之也。
甲乙者,厯之紀也。
晦朔者,日月之會也。
日食不可以不存晦朔,晦朔須甲乙而可推,故日食必以書朔日為例。
於大夫之卒,唯以不存甲乙為義。
丘明之傳,月無徴文,日之為例者,二事而已,其餘詳略皆無義例也。
而諸儒溺於公羊穀梁之説,橫為左氏造日月襃貶之例,經傳久逺,本有其異義者猶尚難通,況以他書驅合左氏,引二條之例,以施諸日,無例之月,妄以生義,此所以乖誤而謬戾也。
僖三十三年冬十二月,公至自齊。
乙巳,公薨於小寢。
隕霜不殺草,李梅實。
晉人、陳人、鄭人伐許。
凡四事皆當共繫十二月,賈氏唯以二事繫月,云:月者,為公薨不憂,隕霜李梅實也。
然則假設不憂即不得書月,不得書月則無縁知霜不殺草之月,又告至伐許在何月為可去。
此亂註記,詭惑後世也。
溫之會,有日而無月,賈氏云:欲上月則嫌異會,欲下月則嫌異月,故但書日。
即如賈氏例,本自可書月而懸屬下事,奚獨於有日而無月者十四處未聞所解説,此一事而復自違?
邾文公卒,公使弔焉,不敬,因云弔有闕,故不書日。
杞伯益姑卒,經亦不書日,而傳曰:弔如同盟禮也,復不申解。
公孫敖出奔,賈氏曰:日者,以罪廢命,大討也。
公子慶父弒君出奔,應在大討,而經不書日。
何以又不説盟之見經百有三事,其五十三不書日,五十書日?
賈氏許氏曰:盟載詳者日月備,易者日月略。
詳易之別,殊無其證。
清邱之盟,恤病討貳也。
湨梁之盟,同討不庭。
辭無詳易,而湨梁書日,清邱不書日。
此比甚多,皆散他例,略因此論,舉數事焉。
先世通儒而乖妄若此者,由於左氏與公羊穀梁闕闕者,謂左氏不傳春秋。
世無盟主,聽斷可惑,假取二傳以救當時之事,然亦後進君子所當悟思也。
【春秋釋例】
滅取入例第七
莊十年冬十月,齊師滅譚,譚子奔莒。
傳曰:齊侯之出也,過譚。
譚不禮焉。
及其入也,諸侯皆賀,譚又不至。
冬,齊師滅譚。
譚無禮也。
譚子奔莒,同盟故也。
閔二年冬十二月,狄入衛。
傳曰:冬十二月,狄人伐衛。
衛懿公及狄人戰於熒澤。
衛師敗績,遂滅衛。
衛侯不去其旗,是以甚敗。
狄入衛。
僖十年春王正月,狄滅溫。
溫子奔衛。
傳曰:春,狄滅溫,蘇子無信也。
蘇子叛王即狄,又不能於狄。
狄人伐之,王不救,故滅。
蘇子奔衛。
十二年夏,楚人滅黃。
傳曰:黃人恃諸侯之睦於齊也,不共楚職,曰:自郢及我九百里,焉能害我?
夏,楚滅黃。
十九年冬,梁亡。
傳曰:梁亡不書,其主自取之也。
初,梁伯好土功,亟城而弗處。
民罷而弗堪,則曰:某冦將至。
乃溝公宮,曰:秦將襲我。
民懼而潰,秦遂取梁。
二十二年春,公伐邾,取須句。
二十一年傳曰:邾人滅須句,須句子來,因成風也。
成風為之言於公曰:崇明祀,保小寡,周禮也。
蠻夷滑夏,周禍也。
若反須句,是崇皥、濟而修祀紓禍也。
二十二年傳曰:春伐邾,取須句而反其君焉,禮也。
二十五年春王正月丙午,衛侯燬滅邢。
傳曰:正月丙午,衛侯燬滅邢,同姓也,故名。
二十六年秋,楚人滅夔,以夔子歸。
傳曰:夔子不祀祝融與鬻熊,楚人讓之。
對曰:我先王熊摯有疾,鬼神弗赦,而自竄於夔,吾是以失楚,又何祀焉?
秋,楚成得臣、鬭宜申帥師滅夔,以夔子歸。
文五年秋,楚人滅六。
傳曰:六人叛楚即東夷,楚成大心、仲歸帥師滅六。
臧文仲聞六與蓼滅,曰:臯陶、庭堅不祀忽諸,徳之不建,民之無援,哀哉。
七年春,公伐邾。
三月甲戌,取須句。
傳曰:春,公伐邾,間晉難也。
三月甲戌取須句,寘文公子焉,非禮也。
十五年夏六月,晉郤缺帥師伐蔡。
戊申,入蔡。
傳曰:新城之盟,蔡人不與。
晉郤缺以上軍下軍伐蔡,曰:君弱不可以怠。
戊申,入蔡,以城下之盟而還。
傳例曰:凡勝國曰滅之,獲大城焉曰入之。
宣九年秋,取根牟。
傳曰:秋,取根牟,言易也。
十五年夏六月癸夘,晉師滅赤狄潞氏,以潞子嬰皃歸。
傳曰:潞子嬰兒之夫人,晉景公之姊也。
鄷舒為政而殺之,又傷潞子之目,晉侯將伐之。
六月癸夘,晉荀林父敗赤狄於曲梁。
辛亥,滅潞。
十六年春王正月,晉人滅赤狄甲氏及留吁。
傳曰:春,晉士會帥師滅赤狄甲氏及留吁、鐸辰。
成六年春,取鄟。
傳曰:取鄟言易也。
襄六年冬十二月,齊侯滅萊。
傳曰:十一月,齊侯滅萊,萊恃謀也。
十年夏五月甲午,遂滅偪陽。
傳曰:夏四月戊午,會於柤。
晉荀偃士匄帥卒攻偪陽,親受矢石。
甲午,滅之。
書曰:遂滅偪陽,言自會也。
十三年夏,取邿。
傳曰:夏,邿亂,分為三師救邿,遂取之。
傳例曰:凡書取,言易也。
用大師焉曰滅,弗地曰入。
昭四年秋九月,取鄫。
傳曰:九月取鄫,言易也。
莒亂,著丘公立而不撫鄫,鄫叛而來,故曰取。
傳例曰:凡克邑不用師徒曰取。
哀八年春王正月,宋公入曹,以曹伯陽歸。
傳曰:春,宋公伐曹,將還,褚師子肥殿,曹人詬之,不行,師待之,公聞之怒,命反之,遂滅曹,執曹伯及司城彊以歸,殺之。
釋例曰:先王之命,天子之地一圻,列國一同,自是以衰,故九服之內,有萬國焉。
聞諸前史,周之興也,姬姓之國五十有五,興廢繼絶,仍有舊封者千有八百。
其後禮樂征伐自諸侯出,大侵小,衆暴寡,漢陽諸,姬楚實盡之,霍陽虞虢,滅而入晉,故春秋見於經傳通及古國附庸蠻夷無爵而為國者,凡百四十五而已。
定哀之末,又存者大半。
夫興滅繼絶,帝王之逺典也。
勤而撫之,五伯之所以役王命也。
兄弟甥舅,侵敗王略,王命伐之,則有征討之事,兵之所加,不可細舉,故策書之典,以例而言。
用大師,起大衆,重力以陷敵,因而有之,故名勝國,通以滅為文也。
以成師重力,雖獲大城,得而弗有,故直以出入為辭,曰入之而已。
城不苞地,國不苞邑,滅邑必主大師,故再發例。
取者,乘其衰亂,或受其潰叛,或用少師而不頓兵勞力,則直言取,如取如攜,言其易也。
傳四發取例者,邿以師取,鄫以叛而來,根牟、東夷、鄟,附庸國名,各不同故也。
邿為小國,非邑非夷,故以凡例附之。
譚黃萊六之滅,傳但見四國之咎,有以取之,非所以解滅例也。
狄滅而書入者,狄無文告。
衛之君臣死盡,齊桓存之,以告諸侯,言狄已去,不能有其土地也。
蘇子叛王即狄,又不能於狄,狄滅而居之,此中國之狄也。
作事不時則怨讟動於民,彼梁伯者,虛興無虞之功,詐稱無害之寇,環溝其宮,以盪百姓之心,開大國之志,是妖興之先徴,自亡之實應,故不言秦滅梁,而以自亡為辭也。
衛侯滅邢無異罪,同姓故名。
夔子承祝融、鬻熊之胤,世紹其祀,而欲移之於楚,見責又不以禮服罪,狀由於不祀,宜在見罪,故無異譏。
晉侯滅虞而修虞祀,供其職貢,傳稱罪虞,且言易,亦其義也。
狄有五罪,伐之正也,不書林父、士會,從告辭也。
會以訓上下,敘徳刑。
遂滅偪陽,言滅生於會,非本意也。
曹人背晉而奸宋,是以致討。
宋公既還而不忍褚師之詬,怒而反兵,一舉滅曹,滅非本志,故以入告也。
【春秋釋例】
氏族例第八
釋例曰:別而稱之謂之氏,合而言之謂之族。
子孫繁衍,枝布葉分,始承其本,末取其別,故其流至於百姓萬姓。
尋按春秋,諸氏族之稱,甚多參差。
而先儒皆以為例,欲托之於外赴,則患有人身自來者,例不可合,因以僻陋未賜族為説。
弒君不書族者四事,州吁、無知不稱公子、公孫,賈氏以為弒君取國,故以國言之。
按公子商人亦弒君取國,而獨稱公子。
宋督,賈氏以為督有無君之心,故去氏。
按傳自以先書弒君,見義不在於氏也。
宋萬,賈氏以為未賜族。
按傳稱南宮長萬,則為巳氏,南宮不得為未賜族也。
執殺大夫不書族者二事。
楚殺得臣與宜申,賈氏皆以為陋。
按楚殺大夫公子側、大夫成熊之等六七人,皆稱氏族,無為獨於此二人陋也。
欲以為通例,則有若此之錯,欲以為無義例,則傳曰:嘉之,故不名。
書曰仲孫,嘉之。
書曰崔氏,非其罪。
翬、溺帥師,皆曰疾之。
稱族尊君命,舎族尊夫人,尊晉罪巳之文,炳然著明。
以此推之,知亦非仲尼所遺也。
斯葢非史策舊法,故無凡例。
當時諸國以意而赴,其或自來聘使者,辭有詳略。
仲尼修春秋,因采以示義。
義之所起,則刊而定正之,否則即因而示之,不皆刊正也。
故蔡人嘉赴,而經從稱季,傳曰:蔡人嘉之。
書崔氏,傳亦曰:且告以族。
明皆從其本也。
書司馬華孫來盟,亦無他比,知非大例也。
然則總而推之,春秋之義,諸侯之卿當以名氏備書於經,其加貶損,則直稱人,若有襃異,則或稱官,或但稱氏。
若內卿有貶則特稱名,文不言魯人,故異於外也。
若夫襃無貶,傳所不發者,則皆就舊文,或未賜族,或時有詳略也。
推尋經文,自莊公以上,諸弒君者皆不書氏。
閔公以下,皆書氏。
亦足以明時史之異同,非仲尼所皆刊也。
舊説以為大夫有功徳者則生賜族,非也。
至於鄭祭仲為祭封人,後升為卿,經書祭仲以生賜族者,檢傳既無同華氏之文,則祭者是仲之舊氏也。
傳云:公子遂如齊逆女,尊君命也。
遂以夫人婦姜至自齊,尊夫人也。
叔孫僑如逆女,則往曰稱族,還曰舎族,然則公子公孫,繫公之常言,非族也。
禍福不告則不書,然則國之大事見告,則皆承告而書,貴賤各以所告為文也。
福莫大於享國有家,禍莫甚於骨肉相殘,故公子取國及為亂見殺者,亦皆書之,不必繫於為卿。
故子紏、意恢以公子見書於經也。
【春秋釋例】
爵命例第九
釋例曰:天子錫命,其詳未聞。
諸侯或即位而見錫,或厯年乃加錫,或已薨而追錫。
魯桓薨後見錫,則亦衛襄之比也。
魯文即位見錫,則亦晉惠之比也。
魯成八年,齊靈二十四年乃見錫,隨恩所加,得失存乎其事。
周官王之五路,及卿大夫士服車各有名,又有良車、散車不在等者,其用無常。
先路者,革路若木路。
或云先,或云次,葢以就數為差。
其受之於王,則稱大。
公侯伯子男及其卿大夫士命數,周官具有等差,當春秋時,漸已變改,是以仲尼丘明據時之宜,仍其行事,從而然之,不復與周官同也。
而先儒考合周官禮記,各致異端。
今詳推經傳,國之大小,皆據當時土地人民,不復依爵。
故書齊楚之卿,而略於滕薛也。
諸侯大國之卿,皆必有命,固無所疑,其總名亦曰大夫也。
故經傳卿大夫之文相渉,晉殺三卿而經書大夫,邢丘之會,傳稱大夫,亦皆卿也。
蜀之盟,齊國之大夫,湨梁之盟,小邾之大夫,此不命、一命之大夫,故不書也。
命者,謂其君正爵命之於朝,其宮室、車旗、衣服、禮儀各如其命數,則皆以卿禮書之於經。
衛之於晉不得比次國,則邾莒杞鄫之屬,固已微矣。
此等諸國,當時附隨大國,不得列於會者甚多。
及其得列,上不能自通於天子,下無暇於備禮成制,故與於會盟戰伐甚多,唯曹之公子首得見於經,其餘或命而禮儀不備,或未加命數,故皆不書之也。
邾畀我之等,其奔亡亦多,所書唯數人而已,知其合制者少也。
又邾庶其等,傳皆言非卿,以地來,雖賤必書。
紀裂繻來逆女,傳曰:卿為君逆,知此等微國,亦應有卿。
有卿則應書於經,徒以卑陋,制不合禮。
失禮之例,杞降為夷,華耦具官,君子貴之至於此等,卿而不備禮,亦所以見其略賤也。
諸儒以為邾莒無命卿,既自違傳,劉賈又云:春秋之序,三命以上乃書於經。
穎氏以為,再命稱人。
傳曰:叔孫昭子三命踰父兄。
昭公十年,昭子始加三命,而先此叔孫皆自見經,知所書皆再命也。
【春秋釋例】
內外君臣逆女例第十
隠二年秋,九月,紀裂繻來逆女。
傳曰:紀裂繻來逆女,卿為君逆也。
七年春王三月,叔姬歸於紀。
桓三年秋七月,公子翬如齊逆女。
傳曰:公子翬如齊逆女,修先君之好,故曰公子。
九月,齊侯送姜氏於讙。
傳曰:齊侯送姜氏,非禮也。
傳例曰:凡公女嫁於敵國,姊妹則上卿送之,以禮於先君。
公子則下卿送之。
於大國,雖公子亦上卿送之。
於天子,則諸卿皆行,公不自送。
於小國,則上大夫送之。
夫人姜氏至自齊。
冬,齊侯使其弟年來聘。
傳曰:齊仲年來聘,致夫人也。
八年冬十月,祭公來遂逆王后於紀。
傳曰:祭公來,遂逆王后於紀,禮也。
九年春,紀季姜歸於京師。
傳曰:紀季姜歸於京師。
傳例曰:凡諸侯之女行,唯王后書。
莊元年夏,單伯送王姬。
二十二年冬,公如齊納幣。
二十四年夏,公如齊逆女。
秋,公至自齊。
八月丁丑,夫人姜氏入。
戊寅,大夫宗婦覿,用幣。
傳曰:秋,哀姜至,公使宗婦覿用幣,非禮也。
僖五年夏,公孫茲如牟。
傳曰:夏公孫茲如牟娶焉。
二十五年夏四月,宋蕩伯姬來逆婦。
三十一年冬,杞伯姬來求婦。
文二年冬,公子遂如齊納幣。
傳曰:襄仲如齊納幣,禮也。
傳例曰:凡君即位,好舅甥,修婚姻,娶元妃,以奉粢盛,孝也。
孝,禮之始也。
四年夏,逆婦姜於齊。
傳曰:逆婦姜於齊,卿不行,非禮也。
君子是以知出姜之不允於魯也。
曰:貴聘而賤逆之,君而卑之,立而廢之,棄信而壊其主,在國必亂,在家必亡,不允宜哉。
詩曰:畏天之威,於時保之,敬主之謂也。
宣元年春王正月,公子遂如齊逆女。
傳曰:公子遂如齊逆女,尊君命也。
三月,遂以夫人婦姜至自齊。
傳曰:遂以夫人婦姜至自齊,尊夫人也。
五年秋九月,齊髙固來逆叔姬。
傳曰:齊髙固來逆女,自為也,故書曰逆叔姬,卿自逆也。
成八年春宋,公使華元來聘。
傳曰:宋華元來聘,聘共姬也。
夏,宋公使公孫夀來納幣。
傳曰:宋公使公孫夀來納幣,禮也。
冬十月,衛人來媵。
傳曰:衛人來媵共姬,禮也。
傳例曰:凡諸侯嫁女,同姓媵之,異姓則否。
九年春二月,伯姬歸於宋。
夏,季孫行父如宋致女,晉人來媵。
傳曰:晉人來媵,禮也。
十年夏五月,齊人來媵。
十四年秋,叔孫僑如如齊逆女。
傳曰:宣伯如齊逆女,稱族,尊君命也。
九月,僑如以夫人婦姜氏至自齊。
傳曰:僑如以夫人婦姜氏至自齊,舎族,尊夫人也。
君子曰:春秋之稱,微而顯,志而晦,婉而成章,盡而不汙,懲惡而勸善,非聖人,誰能修之?
襄十五年春,劉夏逆王后於齊。
傳曰:官師從單靖公逆王后於齊,卿不行,非禮也。
釋例曰:凡稱君即位,修婚姻,娶元妃,謂諒隂既終,嘉好之事通於內外,內外之禮始備,此除凶之即位也。
古者諸侯之娶嫡夫人及左右媵,各有姪娣,皆同姓之國,國三人,凡九女。
參骨肉至親,所以息隂訟。
息隂訟,所以廣繼嗣也。
當時雖無其人,必待年長而送之,所以絶淫逸,塞非常也。
辭稱惷愚不教,故遣大夫隨之,而亦謂之媵臣,所以將謙敬之實也。
夫人薨,不更聘,必以姪娣媵繼室,一與之醮,則終身不二,所以重婚姻之禮,固人倫之義。
人倫之義既固,上足以奉宗廟,下足以繼後世,此夫婦之義也。
天子至尊無敵,則上卿親迎,而上公臨之。
諸侯若有故不得親迎,必使宗親上大夫為介。
凡內外君臣逆十六,傳所以發義例有四。
紀裂繻來逆女,傳曰:卿為君逆也。
齊髙固來逆叔姬,傳曰:書逆叔姬,卿自逆也。
此外君臣來逆女之異文也。
公子遂如齊逆女,傳曰:尊君命也。
公孫茲如牟,傳曰:娶焉。
此內君臣出逆女之異文也。
祭公逆王后於紀,傳曰:禮也。
此天子之異文也。
逆婦姜於齊,傳曰:卿不行,非禮也。
劉夏逆王后於齊,傳曰:官師從單靖公,卿不行,非禮也。
知祭公如紀時亦有卿,卿不書,舉重略輕,猶鞌、邲之戰,唯書郤克、林父。
此又天子及諸侯使公卿之文也。
國君之娶,必卜鄰國之吉人,臣亦卜國內之耦,所以美祚胤也。
臣若有故而外婚,則稱使以出,不得稱婚,卿非君命不越境也。
婚禮雖奉時君之命,其言必稱先君以為禮辭,故公子翬逆,女傳稱修先君之好,公子遂逆女,傳曰尊君命,互發其義也。
往必稱族,以示其重,還雖在途,必舍族以替之,所以成小君之尊也。
禮,父母逆女不下堂,著外成之節,委之於迎者也。
齊侯送姜氏,經指事而書,傳亦隨文而釋,以見其非也。
婚禮卿納幣而君親逆,君有故即使卿逆之,則書卿名。
以夫人至父母之國,又遣使致女,所以進貞女,成大禮也。
桓公不書納幣,而遣公子翬逆女,逆女踰月,翬未反而公會齊侯於讙,本非親迎,因接夫人,直稱夫人至者,為失禮,不斥言之文也。
莊公顧割臂之盟,崇寵孟任,故即位二十三年乃娶元妃,雖丹楹刻桷,身自納幣,而有孟任之嫌,故與姜氏俱反而異入,經所以不以至,禮書也。
文公既不親迎,又不使卿,君而卑之,立而廢之,故不稱逆女,皆國史敘事之宜也。
天子娶,則稱逆王后,卿為君逆女,則稱逆女,其自為逆則稱所迎之字,尊卑之別也。
逆稱王后而逆之曰季姜,伸父母之尊也。
天子嫁女於諸侯,必使諸侯同姓者主之。
諸侯嫁女於大夫,必使大夫同姓者主之。
尊卑不得交禮也。
魯諸公納幣,或在即位之前。
成公娶夫人而不納幣,此經文闕也,貴聘而賤逆,失之微者,傳猶詳之,言其不終,若實不納幣,非所略也。
諸侯婚禮久亡,以士婚禮準之,不得唯止於納幣逆女。
逆女納幣二事,皆必使卿行。
卿行則書之,他禮非卿則不書也。
宋公使華元來聘,聘不應使卿,故傳但言聘共姫也。
使公孫夀來納幣,納幣應使卿,故傳明言其得禮也。
魯君之婚亦唯存納幣逆女,此其義也。
魯自惠已上,世娶於宋。
自桓已下娶於齊。
及春秋之末,襄昭定哀四公皆違其舊。
三桓執政,欲以削公室,外援成巳之私。
故哀公將因越人以去三桓,越人請妻之,於是季孫賂太宰嚭以絶其計。
哀公不能自固,出奔而死,祿之去公室,亦難以禮論也。
杞、蕩二伯姬,皆自為子來迎之,與求雖異,然其實一也。
文公、宣公、成公,夫人皆稱婦,各有姑之辭也。
宣公納幣,雖或在即位之前,據為喪娶,不須貶責而自明,故無譏文也。
成公逆女及夫人至,最為得禮,故詳其文,丘明謂之微而顯,婉而成章也。
宋公之娶伯姬,幣聘兩備,晉衛為媵,葢古婚之道,故傳毎為之發。
伯姬以賤逆婦,齊人來媵,皆非所應,故傳亦無文也。
叔姬歸於紀,此待年之女,年滿特行,故書其歸。
公子翬如齊逆女,此經正文,而賈氏云:使翬逆女,兼修艾之盟。
婚姻禮之大事,方遣逆女,無縁兼修盟會,若實如此,經當變文,不得以逆女為使,而更以修盟為實也。
又此年春,公已會齊侯而成婚,豈復須逆女之臣,以申久要?
斯不然矣。
夫人孫於齊,傳云不稱姜氏,絶不為親,止釋孫例也。
至於喪婚,則或稱姜而不言氏,或稱氏而不言姜,丘明不發其例,斯葢經傳闕也。
【春秋釋例】
內女夫人卒葬例第十一
隠二年冬十二月乙夘,夫人子氏薨。
三年夏四月辛夘,君氏卒。
傳曰:夏,君氏卒,聲子也。
不赴於諸侯,不反哭於寢,不祔於姑,故不曰薨。
不稱夫人,故不言葬。
不書姓,為公故,曰君氏。
僖元年秋七月戊辰,夫人姜氏薨於夷,齊人以歸。
閔二年傳曰:閔公之死也,哀姜與知之,故孫於邾。
齊人取而殺之於夷,以其屍歸。
僖公請而葬之。
冬十有二月丁巳,夫人氏之喪至自齊。
傳曰:夫人氏之喪至自齊,君子以齊人之殺哀姜也為已甚矣。
女子從人者也。
文四年冬十有一月壬寅,夫人風氏薨。
五年春三月辛亥,葬我小君成風。
傳曰:春,王使榮叔來含且賵。
召昭公來會葬,禮也。
十七年夏四月癸亥,葬我小君聲姜。
傳曰:葬聲姜,有齊難,是以緩。
宣八年冬十月己丑,葬我小君敬嬴,雨不克葬。
庚寅,日中而克葬。
傳曰:葬敬嬴,旱無麻,始用葛茀。
雨不克葬,禮也。
卜葬先逺日,避不懷也。
襄四年秋七月戊子,夫人姒氏薨。
傳曰:定姒薨,不殯於廟,無襯,不虞。
匠慶謂季文子曰:子為正卿,而小君之喪不成,不終君也。
君長誰受其咎?
初,季孫為巳樹六檟於蒲圃東門之外,匠慶請木。
季孫曰:畧。
匠慶用蒲圃之檟。
季孫不御。
君子曰:志所謂多行無禮,必自及也。
其是之謂乎?
秋八月辛亥,葬我小君定姒。
定十五年秋七月壬申,姒氏卒。
傳曰:姒氏卒,不稱夫人,不赴,且不祔也。
九月辛巳,葬定姒。
傳曰:葬定姒,不稱小君,不成喪也。
哀十二年夏五月甲辰,孟子卒。
傳曰:夏五月,昭夫人孟子卒。
昭公娶於呉,故不書姓。
死不赴,故不稱夫人。
不反哭,故不言葬小君。
右夫人卒葬。
莊二年秋七月,齊王姬卒。
四年夏六月乙丑,齊侯葬紀伯姬。
二十九年冬十有二月,紀叔姬卒。
三十年秋八月癸亥,葬紀叔姬。
僖九年秋七月乙酉,伯姬卒。
文十二年春二月庚子,子叔姬卒。
傳曰:叔姬卒,不言杞,絶也。
書叔姬,言非女也。
成八年冬十月癸夘,杞叔姬卒。
傳曰:杞叔姬卒,來歸自杞,故書。
九年春王正月,杞伯來迎叔姬之喪以歸。
傳曰:杞桓公來逆叔姬之喪,請之也。
杞叔姬卒,為杞故也。
逆叔姬,為我也。
襄三十年夏五月甲午,宋災,宋伯姬卒。
傳曰:甲午,宋大災。
宋伯姬卒,待姆也。
君子謂宋共姬女而不婦。
女待人,婦義事也。
秋七月,叔弓如宋葬宋共姬。
傳曰:叔弓如宋葬共姬也。
右內女卒葬。
夫人卒葬二十四,內女卒十二,錯綜其二十三以包通之。
釋例曰:夫人喪禮有三,薨則赴於同盟之國,既葬,日中自墓反虞於正寢,所謂反哭於寢也,卒哭而祔於祖姑皆然,則書曰夫人某氏薨,葬我小君某氏,此備禮之文也。
姒氏卒,傳曰:不稱夫人,不赴且不祔也。
葬定姒不稱小君,不成喪也。
然則夫人子氏赴而不反哭,故不書葬。
定姒則反哭而不赴,故書葬而不言小君。
若昭之孟子者,以同姓為諱,生革其姓,過而知晦也。
然呉之太伯下及魯昭公,於親逺矣,所諱在於名義而已。
居夫人之位,籍小君之尊,已三世矣。
季氏當國而不為之服,至令仲尼釋已之經,國朝不成其喪,以世嫡夫人亦不書於策,此季氏之咎也。
凡妾子為君,其母猶為夫人,雖先君不命其母,母以子貴。
其嫡夫人薨,則尊得加於臣子,而內外之禮皆如夫人矣。
故姒氏之喪,責以小君不成。
成風之喪,王使來會葬,傳曰:禮也。
隠公以讓攝位,故不成禮於聲子,假稱君氏,以別妾媵,葢是一時之宜,隠之至義。
凡夫人薨,失所則書地,明失常也。
哀姜不書姓,經闕文也。
夫人姒氏薨葬,皆以禮備為文,明季文子雖議從略賤,聞匠慶之言,懼而備禮,殯葬無闕也。
齊王姬卒,魯為主,比內女也。
紀侯大去其國,令弟納邑附齊,齊侯嘉而愍之,恩及伯姬。
伯姬,魯女也,故以來告。
大夫會葬,故書齊侯葬紀伯姬也。
叔姬繼伯姬之後,紀侯既卒,依紀季居酅,貞義守節,嘉而愍之,故亦存弔葬之禮也。
子叔姬卒,傳曰:不言杞,絶也。
書叔姬,言非女也,出棄之女,反在父母之室,則與既笄成人者同,故亦書卒也。
昭三年傳曰:昔文襄之伯,君薨大夫弔,卿共葬事。
夫人,士弔,大夫送葬。
宋伯姬之卒,宋人義其待姆,魯嘉其事貞節,使卿送葬,舉諡成禮。
君子嫌其敬過於節,故以女而不婦示義。
經文仍舊,非仲尼所變,故亦不嫌。
書日以示別之,葢丘明道達聖旨,扶春秋之義也。
內女唯諸侯夫人卒乃書,恩成於敵體。
其所嘉愍,乃遣弔喪,又簡於文襄之法也。
其非適諸侯,則略之,以服制相準也。
生書其來,而死不録,其卒從外大夫之比也。
伯姬卒,未適人,故不稱國,既笄成人故書。
經書孟子卒,傳曰:昭公娶於呉,故不書姓。
此為昭公加諱,不復繫呉,改其姓號,經傳因而不革也。
論語謂之呉孟子,葢時人常言,非經傳正文也。
而賈氏以謂,言孟子,若言呉之長女。
稱呉長女,既不異於同姓之長女,且娶同姓長之與少未聞其異,無所為別也。
又齊侯葬紀伯姬不書諡者,葢亡國之婦,夫妻皆降,莫為之諡也。
而賈許方以諸侯禮説,又失之也。
禮,公子為其母練冠縓縁,既葬除之。
及其嗣位為君,非復公子,嫡母薨則伸其母尊。
而先儒同之公子,亦繆矣。
【春秋釋例】
侵伐襲例第十二
釋例曰:侵伐襲者,師旅討罪之名也。
鳴鐘皷以聲其過曰伐。
寢鐘皷以入其境曰侵。
掩其不備曰襲。
此所以別興師用兵之狀也。
其但稱圍救,舉實而言也。
周禮萬二千五百人為軍,二千五百人為師,五百人為旅。
傳曰:君以軍行,祓社釁皷。
又曰:嘉好之事,君行師從,卿行旅從。
然春秋不書師旅,一皆曰師,從衆辭也。
大夫將,滿師稱師,不滿稱人而已。
卿將,滿稱師,不滿則直書名氏。
君將不言帥師,卿將不言師旅,此史策記注之常也。
翬之伐鄭,溺之伐衛,固請專命。
王命伐宋,羽父不待君以速進,而先會二國自以為名,故皆貶去其族。
齊為侯伯,鄭伯又為王卿士,二君奉王命以討宋惡,羽父之專進,故使與微者同。
伐動而無功,故無成敗也。
老桃之會而不同伐,公既獨敗宋師,鄭乃尋其末蹤,事同一時,故不重告於廟也。
齊侯、衛侯、鄭伯來戰於郎,夫子善魯人之秉周班,惡三國之伐有禮,故正王爵以表周制,去侵伐以見無罪,此聖人之所以扶奬王室,敦崇大教,故改常例以特見也。
衛孔達為政不恭,背盟主,興兵於鄰國,受討喪邑,窘而告陳,雖從陳之謀,僅得自定,以謀而濟,故君子但明言合古,而不釋其尤也。
秦伯終用孟明而致敗,敗而罪己,救其闕而養其志,孟明増修其徳,以霸西戎,夫子嘉之,故於伐秦之役,貶四國大夫,四國大夫奉君命而行,今以一義變例,故稱尊秦,謂之崇徳,明罪不在四國大夫也。
傳稱秦伯伐晉,既嘉孟明,以善稱穆公。
又曰遂伯西戎,而經書秦人,知稱人,非諸侯之襃貶也。
鄭受楚命伐宋,大敗宋師,獲其上卿,此晉之不競也。
晉於是申命衆國,大起其衆,將以雪宋之恥,取威定霸。
趙盾為政,而畏鬭椒之威,不敢遂其所志,託辭班師,失宋之心,孤諸侯之望。
楚之囊瓦,為呉所誘,以喪軍師,皆所以致貶也。
子重興鐘皷以救彭城,而實使輕軍與鄭人侵之,故經以實事稱人書侵,而傳本其始發言伐也。
諸經傳異文而非例所及者,其義皆然。
陳蔡,楚之與國,鄭欲求親於晉,故伐而入之,晉士莊伯詰其侵小,且問陳之罪。
子産答以東門之役,故免於譏。
及其侵蔡,既無晉命,又無直辭,君死主少,興師以求媚於晉義,取亂略,不能以徳懐親,又不能以直報怨,故二大夫異於子産也。
陳之見伐,本以助晉,晉不逆勞,而以法詰之,得盟主道理,故仲尼曰:晉為伯。
鄭入陳,非文辭不為功,善之也。
戎之侵魯,魯人不知去而逺追,又無其獲,邊境不備,侯不在疆,所以為諱也。
諱此君之闕,亦所以示戒於將來之君也。
楚人棄君助臣,取宋彭城以封叛者,削正興偽,雖非復宋地,故追書繫宋,不與楚人之所得入也。
虎牢,鄭之郊境,晉人既有之矣,又城而居之,將以脅鄭,鄭畏偪而強服,遇楚而復叛,八年之間,一南一北,至於數四,晉悼慮其未已,故大城置戍,先以示威,鄭服之日,釋戍以歸之,徳立刑行,故能終有鄭國。
春秋探書其本意,善之也。
三都強盛,以奪三家之權。
陪臣執政,下凌上替,故仲由隳之,而仲尼弗禁。
帥師登臺,僅不相剋,直隨事而書,以示三家之疆,無義例也。
晉伐鮮虞,文無主帥,既例所不及。
麻隧實戰,而但書伐,欲以為不告,則時公在師,欲以為諱伐無罪,則秦直晉曲,欲以為無功諱負,則秦師敗績。
此皆經文闕漏,傳文獨存也。
賈氏以晉直秦曲,無辭不得敵有辭,故不書戰。
而韓之戰,秦直晉曲,宋之戰,魯義而宋不信,亦皆書戰,事類甚多,此既不安,又師者是人衆之通言,取而復為義云。
諸經稱師,皆以明用師之義。
晉師滅潞,則曰得用師之道。
楚師滅陳,則曰失用師之道。
文體適同,一善一惡。
諸稱師者百六十四,患不能通,則但為稱師而不見將帥之主數條生義,此為更在將帥與?
不復在師也。
俱是戰伐之事,亦俱稱師,其人存,其事顯,則所責明,其人沒,而但稱師,則所責隠。
仲尼曷為舎此而明彼?
言左氏不明義例,不以為義例,則異同詳畧皆本史也。
而諸君區區溺意於亂文,欲於無義之中求義,無異施綿緼以為縑絹,用櫛比於氈毛也。
【春秋釋例】
災異例第十三
釋例曰:物者,雜而言之,則昆蟲草木之類也。
大而言之,則歳時日月星辰之謂也。
歳者,水旱饑饉也。
時者,寒暑風雨雷電雪霜也。
日月者,薄食夜明也。
星辰者,彗字霣錯失其次也。
山崩地震者,陽伏而不能出,隂迫而不能升也。
凡天反其時,地反其物,以害其物性,皆為妖災。
天人之際,或異而無感,或感而不可知。
沙鹿崩,固謂期年必有大咎。
梁山崩,則云山有朽壤而自崩。
此皆聖賢之讜言,逹者所宜先識。
陳既已滅,降為楚縣,而書陳災者,猶晉之梁山沙鹿崩,不書晉也。
災害係於所災所害,故以所在為名。
【春秋釋例】
崩薨卒例第十四
隠十一年冬十有一月壬辰,公薨。
傳曰:壬辰,羽父使賊弒公於寪氏。
不書葬,不成喪也。
桓十八年夏四月丙子,公薨於齊。
傳曰:公會齊侯於濼,遂及文姜如齊。
齊侯通焉,公謫之以告。
夏四月丙子,享公,使公子彭生乘公。
公薨於車。
閔二年秋八月辛丑,公薨。
傳曰:秋八月辛丑,共仲使卜齮賊公於武闈。
僖三十三年冬十有二月乙巳,公薨於小寢。
傳曰:冬,公薨於小寢,即安也。
成十八年秋八月己丑,公薨於路寢。
傳曰:己丑,公薨於路寢,言道也。
昭三十二年冬十有二月己未,公薨於乾侯。
傳曰:己未,公薨。
書曰公薨於乾侯,言失其所也。
隠七年春王三月,滕侯卒。
傳曰:春,滕侯卒,不書名,未同盟也。
傳例曰:凡諸侯同盟,於是稱名。
故薨則赴以名,告終稱嗣也,以繼好息民,謂之禮經。
桓五年春正月甲戌己丑,陳侯鮑卒。
傳曰:春正月甲戌己丑,陳侯鮑卒,再赴也。
於是陳亂,文公子佗殺太子免而代之,公疾病而亂作,國人分散,故再赴。
僖四年夏,許男新臣卒。
傳曰:許穆公卒於師,葬之以侯禮也。
傳例曰:凡諸侯薨於朝,葬加一等。
死王事,加二等。
於是有以袞歛。
二十三年冬十有一月,杞子卒。
傳曰:杞成公卒,書曰子,杞,夷也,不書名,未同盟也。
傳例曰:凡諸侯同盟,死則赴以名,禮也。
赴以名則亦書之,不然則否,避不敏也。
二十七年夏六月庚寅,齊侯昭卒。
傳曰:夏,齊孝公卒,有齊怨,不廢喪紀,禮也。
文三年夏五月,王子虎卒。
傳曰:夏四月乙亥,王叔文公卒,來赴弔,如同盟,禮也。
成十三年夏五月,曹伯廬卒於師。
傳曰:公會晉侯伐,秦曹宣公卒於師。
襄六年春王三月壬午,杞伯姑容卒。
傳曰:杞桓公卒,始赴以名,同盟故也。
七年冬十有二月,鄭伯髠頑如會,未見諸侯。
丙戌,卒於鄵。
傳曰:及將會於鄬,及鄵,子駟使賊夜弒僖公,而以瘧疾赴於諸侯。
十二年秋九月,呉子乘卒。
傳曰:秋,呉子夀夢卒。
臨於周廟,禮也。
傳例曰:凡諸侯之喪,異姓臨於外,同姓於宗廟,同宗於祖廟,同族於禰廟。
是故魯為諸姫臨於周廟,為凡蔣邢茅胙祭臨於周公之廟。
昭元年冬十有一月己酉,楚子麇卒。
傳曰:楚公子圍將聘於鄭,聞王有疾而還,入問王疾,縊而弒之,葬王於郟,謂之郟敖。
三年春王正月丁未,滕子原卒。
傳曰:丁未,滕子原卒,同盟,故書名。
六年春王正月,杞伯益姑卒。
傳曰:杞文公卒,弔如同盟,禮也。
二十五年冬十有一月己亥,宋公佐卒於曲棘。
傳曰:宋元公將為公故如晉。
己亥,卒於曲棘。
三十一年夏四月丁巳,薛伯榖卒。
傳曰:薛伯榖卒,同盟故書。
定四年夏五月,杞伯成卒於會。
十四年夏五月,呉子光卒。
傳曰:呉伐越,越子句踐禦之,陳於檇李。
靈姑浮以戈擊闔閭,闔閭傷將指,取其一履還。
卒於陘,去檇李七里。
哀十年春三月戊戌,齊侯陽生卒。
傳曰:公會呉子伐齊。
齊人弒悼公,赴於師。
呉子三日哭于軍門之外。
昭二十二年冬十月,王子猛卒。
傳曰:十一月乙酉,王子猛卒,不成喪也。
莊三十二年冬十月己未,子般卒。
傳曰:子般即位,次於黨氏。
冬十月己未,共仲使圉人犖賊子般於黨氏。
文十八年冬十月,子卒。
傳曰:冬十月,仲殺惡及視,而立宣公。
書曰子卒,諱之也。
襄三十一年秋九月癸巳,子野卒。
傳曰:毀也。
右崩薨卒一百五十,錯綜其三十一以包通之。
釋例曰:天子曰崩,諸侯曰薨,大夫曰卒,古之制也。
春秋所稱,曲存魯史之義。
內稱公而書薨,所以自尊其君,則不得不畧外諸侯書卒,以自異也。
至於既葬,雖邾許子男之君,皆稱諡而言公,各順臣子之辭,兩通其義也。
諸侯同盟,皆稱名以接神,故薨則臣子必以名赴同盟之國,告亡君之終,稱今君之嗣,好惡由之。
故傳曰:有齊怨,不廢喪紀,禮也。
盟載之辭,下逮子子孫孫,當奉而弗忘,故云繼好。
好同則相親,相親則不爭,故曰息民也。
杞子降爵,嫌有異同,故傳重發不書之例,又更發凡者,以明雖薨赴有法,若或違之,國史亦承告而書,不必改正也。
杞伯姑容,未與襄同盟,而事逮其父;
王子虎又未接於文,嘗與僖同盟,故皆用同盟之禮,蓋繼好之義也。
嫌於赴非所盟之君,又天子公卿,其禮或異,故傳曰:始赴以名,同盟故也。
又曰:弔如同盟,各以正所疑也。
赴以名則亦書之者,諸侯雖不同盟,或以名赴也。
不然則否,避不敏者,謂雖同盟而赴不以名,則亦不書名,以審違謬也。
益姑之卒,傳重復發者,有奪田之忿,而不廢喪紀,故稱禮以明之也。
陳人再赴,兩書其日,齊緩告亂,書以十二月,天王偽赴,遂用其虛,明日月闕否,亦從赴辭。
子駟實弒僖公,赴以瘧疾,而經從之。
楚弒郟敖,齊弒陽生,皆其類也。
君子不變其文,以慎其疑,且虛實相生,隨而表之,真偽之情可以兩見,承赴而書之,亦所以示將來。
許穆公卒於師。
呉子夀夢卒,臨於周廟。
公登觀臺必書云物,傳皆發凡以言例,經皆無異議,諸若此,蓋周之舊禮,傳因事以存,於經則常事不書也。
若卒於朝會,或書師,或書地者,史之成文,非義例所存也。
至於魯公之薨,則皆書地。
成公薨路寢,傳稱得道。
昭薨乾侯,言失其所。
詳內事,謹凶變也。
其未成君而卒者,君未葬則嗣子書名,在喪之禮也。
既葬則嗣君諒闇,羣臣復吉免喪服,則禮成也。
文公既葬,襄仲殺惡及視,書曰子卒,與未成君同文,所以為諱也。
公子惡,魯之正適,嗣位免喪,則魯君也。
襄仲倚齊而弒之,國以為諱,故不稱君,若言君之子也。
及子般、子野,或見殺,或不勝喪,言罪則不足成貶,為孝而滅性,故直畧而書卒也。
惡、視猶不顯,則知隠閔二公稱薨,桓不稱弒,亦諱之也。
臣之事君,猶子之事父也。
微諫見志,造膝詭辭,執其是而諌其非,不必其得。
蓋匡救將然,而將順其已然,故有隠諱之義焉。
至於激節之士則不然,南史執簡而累進,董狐書法而不隠,鬻拳刼君而自刖,晏嬰端委而引直,賢聖亦録而善之,所以廣義訓,傳大道,殷有三仁,此之謂也。
劉賈許頴復於薨卒生例云:日月詳者弔贈備,日月畧者弔有闕。
傳無此辭,非載大夫卒例。
【春秋釋例】
書弒例第十五
釋例曰:天生民而樹之君,使司牧之,羣物所以繫命也。
故戴之如天地,親之如父母,仰之如日月,事之如神明。
其或受雪霜之嚴,雷電之威,則奉身歸命,有死無貳。
故傳曰:君,天也。
天可逃乎?
此人臣所執之常也。
然本無父子自然之恩,未有家人習翫之愛,高下之隔縣殊,壅塞之否萬端,是以居上者降心以察下,表誠以感之,然後能相親也。
若亢高自肆,羣下絶望,情義圯隔,是謂路人,非君臣也。
人心苟離,則位號雖存,無以自固。
故傳例曰:凡弒君,稱君,君無道;
稱臣,臣之罪。
稱君者,惟書君名,而稱國稱人以弒,言衆之所共絶也。
稱臣者,謂書弒者主名,以埀來世,終為不義,而不可赦也。
然君雖不君,臣不可以不臣。
故宋昭之惡,罪及國人。
晉荀林父討宋曰:何故弒君?
猶立文公而還。
深見貶削諸懷賊亂以為心者,固不容於誅也。
若鄭之歸生,齊之陳乞,楚之公子比,雖本無其心,春秋之義亦同大罪,是以君子慎所以立也。
諸侯不受先君之命而篡立,得與諸侯會者,則以成君書之,齊商人、蔡侯般之屬是也。
若未得接於諸侯,則不稱爵,楚公子棄疾殺公子比,蔡人殺陳佗,齊人殺無知,衛人殺州吁、公子瑕之屬是也。
諸侯篡立,雖以會諸侯為正,此列國之制也。
至於國內策名委質,即君臣之分已定。
故諸殺不成君者亦與成君同義也。
傳曰:會於平州,以定公位。
又云:若有罪,則君列諸會矣。
此以會為斷也。
經書趙盾弒君,而傳云靈公不君,又以明於例,此弒宜稱君也。
弒非趙盾,而經不變文者,以示良史之意,深責執政之臣。
傳故特見仲尼曰越竟乃免,明盾亦應受罪也。
醫不三世,不服其藥,古之慎戒也。
人子之孝,當盡心嘗禱而已。
藥物之劑,非所習也。
許止身為國嗣,國非無醫,而輕果進藥,故罪同於弒。
二者雖原其本心,而春秋不赦其罪,蓋為教之逺防也。
楚靈無道於民,於例當稱國以弒,公子比首兵自立,楚衆散歸,而靈王縊死,故以比為弒王也。
比既得國,國人驚亂,棄疾從而扇之,比懼自殺,皆棄疾之由,故書公子棄疾殺公子比也。
左氏義例止此而已。
其餘小異,皆從赴也。
劉賈許頴以為,君惡及國朝,則稱國以弒君,惡及國人,則稱人以弒。
案傳,鄭靈、宋昭,經文異而例同,故重覆以同之。
子弒其父,又嫌異於他臣,亦重明其不異。
既不碎辨國之與人,而傳云莒紀公多行無禮於國,太子僕因國人以弒之,經但稱國不稱人,知國之與人,雖言別而事一也。
先儒旁采二傳,橫生異例。
宋之蒙澤,楚之乾谿,俱在國內。
閔公之弒,則以不書。
蒙澤國內為義,楚弒靈王復以地乾谿,為失所明。
仲尼本不以為義例,則丘明亦無異文也。
經書宋督弒其君與夷,及其大夫孔父。
仲尼、邱明唯以先後見義,無善孔父之文。
孔父為國政,則取怨於民。
治其家,則無閨闈之教。
身先見殺,禍遂及君,既無所善,仇牧不警而遇賊,又死無忠事。
晉之荀息,期欲復言,本無大節,先儒皆隨加善例,又為不安。
經書臣蒙君弒者有三,直是弒死相及,即實為文。
仲尼以督為有無君之心,改書一事而已,無他例也。
【春秋釋例】
及會例第十六
釋例曰:與謀者,同志之國,彼我之計未定,相與共謀,講議利害,計成而後行之,故以相連及為文。
不與謀而出師者,謂不得已而應命,故以外合為文。
皆據魯而言之也。
公親會齊侯伐萊,而傳以師出示例,所以通卿大夫帥師者也。
魯既春會於曹,以謀伐鄭,夏遂起師而更從不與謀之文者,厲公篡太子忽之位,謀而納之非正,故諱之,從不與謀之例。
若夫盟主之令,則上行乎下,非匹敵和成之類,故雖或先謀,皆從不與謀之例。
成八年晉士爕來聘,且言將伐郯,下云會伐郯是也。
凡乞師者,深求過禮之辭,執謙以偪成其討,故雖小國乞之於大國,大國乞之於小國,亦皆從不與謀之例,臧宣叔、郤錡是也。
傳以師出為例,是惟繫於戰伐。
而劉許賈頴濫以經諸及字為義。
本不在例,今欲強合之,所以多相錯亂也。
凡師,能左右之曰以,為求助於諸侯,而専制其用,征伐進退,帥意而行,故變會及之文而曰以。
施於匹敵相用者,若覇主之命,則上行於下,非例所及也。
呉雖大國,順蔡侯之請,自將其衆,唯蔡侯之命,故亦言以呉子也。
傳例稱師,則諸不言師者皆不用以為例也。
以之於言,所渉甚多,劉賈許頴既不守例為斷,又不能盡通諸以,唯雜取晉人執季孫以歸,劉子、單子以王猛居於皇,尹氏、召伯、毛伯以王子朝奔楚,隨示以義,數事而已。
又云諸稱以,皆小以大,下以上,非其宜也。
尋案晉侯以季孫歸,又非下以上也。
荊以蔡侯歸,亦非小以大也。
【春秋釋例】
蒐狩例第十七
釋例曰:以不教民戰,是謂棄之。
故傳曰:春蒐夏苖秋獼冬狩,皆於農隙以講武事也。
三年而治兵,習戰備也。
入而振旅,治兵禮畢,整衆而還也。
歸而飲至,告於廟也。
所以數軍實,昭文章,明貴賤,順少長,辨等列,習威儀也。
晉侯登有莘之墟以望,曰少長有禮,此之謂也。
田狩必有三驅之禮,以備四時之祀。
鳥獸之肉不登於俎,骨角毛羽不登於噐,則君不舉。
出必告於廟,獲必用於廟,於是乃書。
椒舉稱寡君屬有宗祧之事於武城,此事之謂也。
凡天子諸侯田狩,皆於其封內。
傳曰:鄭之有原圃,猶秦之有具囿。
不越國而取諸人。
隠公觀魚於棠,棠實他境,故傳云逺地。
河陽實已屬晉,非王狩所在,故言非其地也,且明徳也,義在隠其召君之闕也。
邱明之為傳,所以寫仲尼之意也。
而河陽之狩,趙盾之弒,泄冶之罪,於此三事特稱仲尼者,危疑之理,須聖言以明之。
聖人之辭,可能使人信之,賢者之辭則不能,此其義也。
三王異正朔,而夏數為得天,雖在周世,於言時舉事,皆據夏正。
故公以春狩於郎,而傳曰書時,禮也。
焚咸邱,魯地非蒐狩常處,經不言蒐狩,但稱焚咸邱,言火田盡物,非蒐狩之義也。
紅之蒐,傳言革車千乘,所以示大蒐也,而經不書大,諸事同而文異,傳不曲言經義者,直是時史之闕畧,仲尼畧而從之,春秋不可錯綜經文,此之類也。
劉賈頴云:蒐於紅,不言大者,言公大失,權在三家也。
十一年蒐於比蒲,經書大蒐,復云:書大者,言大衆盡在三家。
隨文造意,以非例為例,不復知其自違也。
【春秋釋例】
廟室例第十八
釋例曰:太廟有八名,其體一也。
肅然清靜,謂之清廟。
行禘祫序昭穆,謂之太廟。
告朔行禮,謂之明堂。
行饗射飬國老,謂之辟雍。
占云物望氛祥,謂之靈臺。
其四門之學,謂之太學。
其中室謂之太室。
總謂之合宮。
諸儒皆以廟學為,一鄭氏以為異處。
太室之屋,國之所尊,朽而不善,乆旱遇雨,乃遂傾頽,不共之甚,故特書之。
新宮災者,宣公之廟,父廟也。
諒闇始闋,而遇天災,故感而哭之,以致哀,異於餘廟也。
【春秋釋例】
土功例第十九
釋例曰:都邑者,民之聚也,國家之藩衛,百姓之保障,不固則敗,不修則壞,故雖不臨寇,必於農隙,備其守禦,無妨民務。
傳曰:龍見而畢務,戒事也,謂夏之九月,周之十一月,龍星角亢,晨見東方,於是納其禾稼,三務始畢,而戒民以土功事也。
火見而致用,大火星次角亢而晨見,於是致其用也。
水昏正而栽,謂夏之十月,定星昏而中,於是樹板幹而興作也。
日至而畢,謂日既南至,微陽始動,故土功息。
傳既顯稱凡例,而書時不書時,各重發者,皆以別無備而興作,如書旱雩之別過雩也。
冬城西郛,傳特曰懼齊,此其意也。
冬城防,臧武仲請俟畢農事,故傳曰書事時,言興作出火見致用之前,亦得兼以事時即禮也。
凡城都築邑,國之大事,是以春秋詳其得失,救患分災,恤病備難,有為而然,則不拘時制。
諸侯以夏城邢,傳稱得禮。
正月城楚邱,而魯諱後期,此其義也。
浚洙者,深之也,冬興功而無傳,亦得其時築之為例。
唯以都邑為別至於他土功之事,則通用時例,總謂之築,築鹿囿、郎臺、王姫之館是也。
周禮四縣為都,四井為邑,此周公本制,小大之別也。
若邑有先君之宗廟,則雖小曰都,尊其所居而大之也。
然則都而無廟,固宜稱城,城漆是也。
而頴氏唯繫於有先君之廟,患漆本非魯邑也,因説曰:漆有邾之舊廟,是使魯人尊邾之廢廟與先君同,非經傳意也。
桓十六年冬城向,傳曰:書時也。
案其下月似城向在建酉之月,以經傳事類相推,則通在下建戌之月,邱明發書時之傳不悞也,其説具見長厯也。
【春秋釋例】
歸獻例第二十
釋例曰:歸者,遺也。
獻者,自下奉上之稱。
遺者,敵體相與之辭。
傳曰:諸侯不相遺俘,齊侯楚人失辭稱獻,失禮遺俘,故因其來辭見自卑也,以其太卑,故書以示過。
齊人來歸衛寳,公羊榖梁經傳及左氏傳皆同,唯左氏經獨言衛俘者,三家經傳有六,而其五皆言寳,此必左氏經之獨誤也。
【春秋釋例】
歸入納例第二十一
桓十五年夏五月,許叔入於許。
隠十一年傳曰:鄭伯使許大夫百里奉許叔以居許東偏。
桓十五年傳曰:許叔入於許。
秋九月,鄭伯突入於櫟。
傳曰:秋,鄭伯因櫟人殺檀伯,而遂居櫟。
莊六年夏六月,衛侯朔入於衛。
五年傳曰:冬伐衛,納惠公也。
六年傳曰:春,王人救衛。
夏,衛侯入,放公子黔牟於周,放甯跪於秦,殺左公子洩、右公子職,乃即位。
九年夏,齊小白入於齊。
傳曰:夏,公伐齊,納子糾。
桓公自莒先入。
二十四年秋八月丁丑,夫人姜氏入。
傳曰:秋,哀姜至。
成十八年夏,宋魚石復入於彭城。
傳曰:楚子辛、鄭皇辰侵城郜,取幽邱,同伐彭城,納宋魚石、向為人、鱗朱、向帶、魚府焉。
以三百乘戍之而還。
書曰復入,傳例曰:凡去其國,國逆而立之曰入,復其位曰復歸,諸侯納之曰歸,以惡曰復入。
襄二十三年夏,晉欒盈復入於晉。
傳曰:欒盈帥曲沃之甲,因魏獻子以晝入於綘。
二十五年秋八月,衛侯入於夷儀。
傳曰:晉侯使魏舒宛沒逆衛侯,將使衛與之夷儀。
衛獻公入於夷儀。
三十年秋七月,鄭良霄出奔許,自許入於鄭。
鄭人殺良霄。
傳曰:癸丑晨,自墓門之瀆入,因馬師頡介於襄庫,以伐舊北門。
駟帶率國人以伐之,伯有死於羊肆。
昭二十二年秋,劉子、單子以王猛入於王城。
傳曰:冬十月丁巳,晉籍談、荀躒帥九州之戎及焦、瑕、溫、原之師,以納王於王城。
二十六年冬十月,天王入於成周。
傳曰:召伯逆王於屍。
癸酉,王入於成周。
定十一年秋。
宋樂大心自曹入於蕭。
傳曰:宋公母弟辰暨仲佗、石彄、公子地入於蕭以叛。
秋,樂大心從之,大為宋患,寵向魋故也。
桓十七年秋八月,蔡季自陳歸於蔡。
傳曰:蔡桓侯卒,蔡人召蔡季於陳。
秋,蔡季自陳歸於蔡。
閔元年秋八月,季子來歸。
傳曰:秋八月,公及齊侯盟於落姑,請復季友也。
齊侯許之,使召諸陳公,次於郎以待之。
季子來歸,嘉之也。
僖二十八年夏六月,衛侯鄭自楚復歸於衛。
傳曰:衛侯聞楚師敗,懼出奔楚,使元咺奉叔武以受盟。
六月,晉人復衛侯,甯武子與衛人盟於宛濮。
衛侯先期入。
冬,曹伯襄復歸於曹。
傳曰:晉侯有疾,曹伯之豎侯獳貨筮史,使曰以曹為解公説。
復曹伯。
三十年秋,衛侯鄭歸於衛。
傳曰:晉侯使醫衍酖衛侯,甯俞貨醫,使薄其酖。
不死,公為之請納玉於王與晉侯,皆十瑴,王許之。
秋,乃釋衛侯。
衛侯使賂周歂、冶厪。
殺元咺及子適、子儀。
成十四年夏,衛孫林父自晉歸於衛。
傳曰:晉侯使郤犨送孫林父而見之。
十五年秋八月,宋華元自晉歸於宋。
傳曰:魚石曰:右師苟獲反,雖許之討,必不敢。
且多大功,國人與之,不反,懼桓氏無祀於宋也。
魚石自止華元於河上。
請討,許之,乃反。
十六年秋,曹伯歸自京師。
傳曰:曹人復請於晉,晉侯謂子臧:反,吾歸而君。
子臧反,曹伯歸。
襄二十六年春王二月甲午,衛侯衎復歸於衛。
傳曰:衛獻公使子鮮為復辭,子鮮不獲命於敬姒,以公命與甯喜言曰:苟反,政由甯氏,祭則寡人。
二月庚寅,甯喜、右宰榖伐孫氏。
辛夘,殺子叔及太子甬。
甲午,衛侯入。
書曰復歸,國納之也。
昭十三年夏四月,楚公子比自晉歸於楚,弒其君虔於乾谿。
傳曰:觀從以蔡公之命召子干、子晳,及郊,而告之情,強與之盟,入襲蔡。
依陳蔡人以國。
以入楚,公子比為王。
夏五月癸亥,王縊於芋尹申亥氏。
秋八月,蔡侯廬歸於蔡。
傳曰:平王即位,既封陳蔡而皆復之,禮也。
隠太子之子廬歸於蔡,禮也。
陳侯呉歸於陳,傳曰:悼太子之子呉歸於陳,禮也。
定十三年冬,晉趙鞅歸於晉。
傳曰:韓魏以趙氏為請。
十二月辛未,趙鞅入於綘,盟於公宮。
隠八年春三月,鄭伯使宛來歸祊。
庚寅,我入祊。
傳曰:鄭伯請釋泰山之祀而祀周公,以泰山之祊易許田。
三月,鄭伯使宛來歸祊,不祀泰山也。
宣十年春,齊人歸我濟西田。
傳曰:春,公如齊。
齊侯以我服,故歸濟西之田。
成八年春,晉侯使韓穿來言汶陽之田,歸之於齊。
定十年夏,齊人來歸鄆、讙、龜隂田。
哀八年冬十有二月,齊人歸讙及闡。
傳曰:十二月齊人歸讙及闡,季姫嬖故也。
僖二十五年秋,楚人圍陳,納頓子於頓。
傳曰:楚令尹子玉追秦師弗及,遂圍陳,納頓子於頓。
宣十一年冬丁亥,楚子入陳,納公孫寧、儀行父於陳。
傳曰:冬,楚子為陳夏氏亂,故伐陳,因縣陳,乃復封陳,故書曰:楚子入陳,納公孫寧、儀行父於陳,書有禮也。
昭十二年春,齊高偃帥師納北燕伯於陽。
傳曰:春,齊高偃納北燕伯款於唐,因其衆也。
哀二年夏四月,晉趙鞅帥師納衛世子蒯瞶於戚。
傳曰:晉趙鞅納衛太子於戚,使太子絻,八人衰絰,偽自衛逆者告於門,哭而入,遂居之。
釋例曰:凡去其國者,通謂君臣及公子母弟也。
國逆而立之,本無位則稱入,本有位則稱復歸。
齊小白入於齊,本無位也。
衛侯鄭復歸於衛,復其位也。
諸侯納之,有位無位,皆曰歸。
衛孫林父、蔡季是也。
身為戎首,則曰復入,晉欒盈是也。
皆所以明內外之援,辨逆順之辭。
故經正魚石、衛衎以表舊制,傳稱凡例,總而明之也。
衛人逆公子晉於邢,宜稱入,善其得衆。
公子友忠於社稷,國人思之,故閔公為落姑之盟以復之。
夫衛之公子晉,絶位而在邢,魯之季子,勢弱而出奔,鹹得民望,享國有家,是以聖人貴之,殊其文也。
莊六年,五國諸侯犯逆王命,以納衛朔,大其事,故字王人,謂之子突。
朔懼有違衆之危,而以國逆告。
華元實國逆,欲挾晉以自助,故以外納赴。
春秋從而書之,以示二子之情也。
韓魏有耦國之強,陳蔡有復國之端,故晉趙鞅、楚公子比皆稱歸,從諸侯納之例也,言非晉楚之所能制也。
侯獳愛君以請,故曹伯有國逆之辭。
許始復國,故許叔有國逆之文。
此皆時史因周典以起時事之情也。
傳例稱諸侯納之曰歸,今檢經,諸稱納者,皆有興師見納之事,不須例而自明,故但言納而不復言歸也。
邾有成君,晉趙盾不度於義,而大興諸侯之師,渉邾之境,見辭而退,雖有服義之善,所興者廣,所害者衆,故貶稱人。
衛侯鄭、曹伯負芻,皆見執在周,晉魯請而復之。
鄭稱歸於衛,負芻稱歸自京師,所發事同而文異者,例意本在於歸,不以他文為義也。
賈氏又以為諸歸國,稱所自之國,所自之國有力也。
案楚公子比去晉而不逆,是無援於外,而經書自晉。
陳侯吳、蔡侯廬,皆平王所復,可謂有力於楚,而不言自楚。
此既明證,又春秋稱入,其例有二。
施於師旅則曰不地,在於復歸則曰國逆。
國逆而立,又以為例。
逆而不立,則皆非例所及。
鄭之良霄以冦而入,入則見殺,而復例之。
例稱凡去其國,明非天子之制也。
周敬王、王子猛不書出而書入,襄王書出而不書入,凡自周無出,故非春秋舊例也。
諸在例外稱入,直是自外入內,記事者常詞,義無所取。
而賈氏雖夫人姜氏之入,皆以為例。
如此甚多,又依倣榖梁云:稱納者,內難之詞。
因附會諸納為義,至於納北燕伯於陽,傳稱因其衆,窮不能通,乃云時陽守距難,故稱納,此又無證。
經書楚人圍陳納頓子於頓,則頓國之所欲也,北燕伯傳有因衆之文,不可言內難也。
又書納公孫寧、儀行父於陳,言書有禮,不可言內難也。
陳縣而見復,上下交驩,二人雖有淫縱之闕,今道楚匡陳賊,討君葬,威權方盛,傳稱其禮,理無內難。
此皆先儒説之不安也。
【春秋釋例】
班序譜第二十二
釋例曰:周之宗盟,異姓為後。
故踐土之盟載書,齊宋雖大,降於鄭衛。
斥周而言,指謂王官之宰臨盟者也。
其餘雜盟,未必皆然。
踐土召陵二會,皆蔡在衛上,諸國次之,至盟乃正其高下者,敬恭明神,本其始也。
魯為春秋主,常例諸侯上,非其實次也。
子帛,卿也,依魯大夫之比,列於莒上,故傳曰:魯故也。
叔孫豹曰:宋衛,吾匹也。
又曰:諸侯之會,寡君未嘗後衛君。
是魯在衛上也。
宋既先代之後,又襄公一合諸侯,以紹齊桓之伯,宋在齊上,則魯次宋也。
自隠至莊十四年,四十三歳征伐盟會者凡十六國,時無霸主,會同不並無以成序。
其間蔡與衛凡七會,六在衛上,唯此處在陳下,故以為蓋後至也。
自隠至莊十四年,四十三歳,衛與陳凡四會,衛在陳上。
自莊十五年盡僖十七年,三十五歳,凡六會陳在衛上。
齊桓既沒,宋楚爭盟,起僖十八年盡二十七年,陳與蔡凡三會在蔡上,楚合諸侯,蔡與陳凡六會,其五在陳上。
晉合諸侯二十國,起僖二十八年盡哀十四年,大率皆陳後次蔡,蔡後次衛。
【春秋釋例】
公行至例第二十三
桓二年秋九月,公及戎盟於唐。
傳曰:公及戎盟於唐,修舊好也。
冬,公至自唐。
傳曰:冬公至自唐,告於廟也。
傳例曰:凡公行,告於宗廟,反行飲至,舍爵策勲焉,禮也。
特相會,往來稱地,讓事也。
自參以上則往稱地,來稱會,成事也。
十六年夏四月,公會宋公、衛侯、陳侯、蔡侯伐鄭。
十五年傳曰:冬,會於袲,謀伐鄭,將納厲公也。
弗克而還。
十六年傳曰:夏,伐鄭。
秋七月,公至自伐鄭。
傳曰:秋七月,公至自伐鄭,以飲至之禮也。
十八年春王正月,公會齊侯於濼,公與夫人姜氏遂如齊。
夏四月丙子,公薨於齊。
丁酉,公之喪至自齊。
莊二十三年夏,公如齊觀社。
傳曰:公如齊觀社,非禮也。
公至自齊。
二十四年夏,公如齊逆女。
秋,公至自齊。
二十七年春,公會杞伯姫於洮。
傳曰:公會杞伯姫於洮,非事也。
天子非展義不廵狩,諸侯非民事不舉,卿非君命不越境。
僖十六年冬十有二月,公會齊侯、宋公、陳侯、衛侯、鄭伯、許男、邢侯、曹伯於淮。
十七年夏,滅項。
九月,公至自會。
傳曰:淮之會,公有諸侯之事,未歸而取項。
齊人以為討而止公。
秋,聲姜以公故會齊侯於卞。
九月,公至。
書曰至自會,猶有諸侯之事焉,且諱之也。
二十八年冬,公會晉侯、齊侯、宋公、蔡侯、鄭伯、陳子、莒子、邾子、秦人於溫。
諸侯遂圍許。
二十九年春,公至自圍許。
宣五年春,公如齊。
夏,公至自齊。
傳曰:春,公如齊,高固使齊侯止公,請叔姫焉。
夏,公自至齊,書過也。
七年冬,公會晉侯、宋公、衛侯、鄭伯、曹伯於黑壤。
傳曰:晉侯之立也,公不朝焉,又不使大夫聘。
晉人止公於會。
盟於黃父,公不與盟,以賂免。
故黒壤之盟不書,諱之也。
八年春,公至自會。
襄十年春,公會晉侯、宋公、衛侯、曹伯、莒子、邾子、滕子、薛伯、杞伯、小邾子、齊世子光會呉於柤。
夏五月甲午,遂滅偪陽。
傳曰:春會於柤,會呉子夀夢也。
晉荀偃、士匄請伐偪陽而封宋向戌焉。
甲午滅之,書曰遂滅偪陽,言自會也。
公至自會。
十二年冬,公如晉。
傳曰:公如晉朝,且拜士魴之辱,禮也。
十三年春,公至自晉。
傳曰:公至自晉,孟獻子書勞於廟,禮也。
昭二十五年秋九月己亥,公孫於齊,次於陽州。
二十六年三月,公至自齊,居於鄆。
傳曰:三月,公至自齊,處於鄆,言魯地也。
二十七年春,公如齊,公至自齊,居於鄆。
傳曰:公如齊,公至自齊,處於鄆,言自外也。
定十二年冬十有二月,公圍成。
傳曰:將墮成,公歛處父請孟孫:墮成,齊人必至於北門。
且成,孟氏之保障也。
無成,是無孟氏也。
子偽不知,我將不墮。
冬十二月,公圍成,弗克。
公至自圍成。
右公行一百七十六,書至者八十二,錯綜其二十九以包通之。
釋例曰:凡公出朝聘奔喪會葬,皆但書而不言其事,此春秋之常。
經書公行及至,皆因告於廟書之於策。
桓二年,公至自唐,傳曰:告於廟也。
然則凡盟有一百五,公行一百七十六,書至者八十二,其不書至者九十有四,皆不告廟也。
隠公之不告,謙也。
餘公之不告,慢於禮也。
公行或朝,或會,或盟,或伐,或得禮,或失禮,其事非一,故傳隨而釋之。
於盟,釋告廟,嫌他例不通,故復總曰:凡公行告於宗廟,反行飲至,舍爵策勲焉,禮也。
此以明公之出境,當無不告,及其反也,則必飲至,有功則策勲。
故公至自伐鄭,傳重言以飲至之禮。
孟獻子書勞於廟,傳復云得禮。
所以反覆凡例也。
公朝於晉,而獻子書勞,知策勲非惟討伐之功,雖或常行,有以寧國安民,亦書功於廟也。
然則凡反行飲至,必以嘉會昭告於祖禰,有功則舍爵策勲,無勲無勞,告成事而已。
若夫執止之辱,壓尊毀列,所以累其先君,沗其社稷,固當克躬罪已,不以嘉禮自終。
宣公如齊既已見止,連婚於鄰國之臣,而行飲至之禮,故傳曰書過。
桓公之喪至自齊,此則死還告廟,而書至者也。
莊公違禮如齊觀社,用飲至之禮,此則失禮之書至者也。
公又如齊逆女,則得禮亦書至也。
宣公黑壤之會,以賂免,諱不書盟,而復書至,亦諱不以見止告廟也。
襄公至自晉,此則策勞,還而書至。
昭公至自齊,居於鄆,此則宜告而書至者也。
諸書至皆告廟,啓反或即實而言,或有所諱避。
傳於伐鄭,見飲至之禮。
於宣,見書過之譏。
於襄,見書勞於廟。
舉此三者,以包其他行也。
僖十七年傳曰:公至自會,猶有諸侯之事,諱之也。
明以諸侯之事越境,還至用飲至之禮,正也。
公以滅項為齊所止,會事既畢,踰年乃還,非公所終,而經書至自會,故傳特釋曰:猶有諸侯之事,且諱之也。
溫之會遂圍許,書公至自圍許。
柤之會遂滅偪陽,書公至自會。
諸若此類,事勢相接,或以始致,或以終致,蓋時史之異耳,無他義也。
陪臣執命,大都耦國,仲由建墮三都之計而,成人不從,故公親圍之,雖不越境,動衆興兵,大其事,故出入皆告於廟也。
【春秋釋例】
郊雩烝嘗例第二十四
桓八年春正月己夘,烝。
夏五月丁丑烝。
釋例曰:啓蟄而郊,謂夏正建寅之月,於是祀南郊,配后稷,以祇農事也。
龍見而雩,謂建巳之月,蒼龍七宿之體昏見東方,於是大雩,祭天,逺為百穀祈膏雨也。
始殺而嘗,謂建酉之月,蒹葭蒼蒼,白露為霜,隂氣始殺,嘉榖始熟,於是薦嘗於宗廟也。
閉蟄而烝,謂建亥之月,草木枯槁,昆蟲閉蟄,履霜堅氷,萬物皆成,可薦者衆,於是享祭,烝於祖考也。
言凡祀,舉郊雩烝嘗,則天神人鬼地祗之祭皆通也。
其他羣祀不録可知也。
礿祠及地祗,經無其事,故不備言,亦約文以相包也。
過則書者,謂非其時,非其祀,不旱而雩之類是也。
始夏而雩者,謂純陽用事,防有旱災,而祈之也。
至於四時之旱及,又因用此禮而求雨,故亦曰雩。
宗廟之祀也,既有天雨,又須所薦之物可薦,卜日又有吉否,則仲月其常也。
故周禮祀號日以四時仲正之也。
經書正月烝,得仲月之時也。
其夏五月復烝,此為過烝,若但書夏五月烝,則唯可知其非時,故先發正月之烝,而後經書五月烝,以示非時,並明再烝瀆也。
四時享祀,孝子之所以致忠,故雖大災,大禮,大凶亡,喪哀,是以廢,大事乃有闕。
今以建未之月而修嘗祭之禮,非也。
然既戒日致齋,御廩雖災,不害嘉榖,祭亦不應中廢。
故經書乙亥嘗,以示過。
傳釋之以不害也。
傳曰:春不雨,夏六月雨,自十月不雨至於五月。
不曰旱,不為災也。
然則雖書不雨,必須將為災,然後得雩。
常事不書,諸書雩而傳不以旱釋之者,皆過雩也。
經書過雩則與旱雩不別,故傳七發之。
天子郊祀,因望祭四方衆神。
諸侯不得依天子,唯望祭其封內山川、分野之星,是謂三望。
魯以周公故,得用天子禮樂,故雖諸侯而特郊祀,配以后稷,其望祭也,自從常祀制也。
常祀自祭之所必,故禮唯卜郊日。
而又卜可郊與否。
今郊既配有日,而更復疑卜,或既耕而後卜郊,廢上天之祀,而別祀三望,闕大存小,怠慢失序,故經書猶傳,皆隨而發之也。
此事三見卜而傳釋其二,以明卜郊不從,與郊牛死所以不郊,雖異而譏同也。
成七年不郊,亦俱以牛事,故不重釋也。
辛丑用郊,文異而邱明不發,傳明時史之辭,非聖意也。
凡以旱為雩者,傳皆從而釋之。
上辛、季辛,一月之中再雩,釋其旱甚,明皆得禮也。
先儒之辯郊雩烝嘗,各據所見,多不審悉。
今博採以斷諸疑。
厯法,正月節立春,啓蟄為中氣。
二月節驚蟄,春分為中氣。
三月節清明,榖雨為中氣。
四月節立夏,小滿為中氣。
五月節芒種,夏至為中氣。
六月節小暑,大暑為中氣。
七月節立秋,處暑為中氣。
八月節白露,秋分為中氣。
九月節寒露,霜降為中氣。
十月節立冬,小雪為中氣。
十一月節大雪,冬至為中氣。
十二月節小寒,大寒為中氣。
凡十二月而節氣有二十四,共通三百六十六日,分為四時,間之以閠月,故節未必得恆在其月初,而中氣亦不得恆在月之半。
是以傳舉天宿氣節為文,而不以月為正。
僖公、襄公夏四月卜郊,但譏其非所宣卜,而不譏其四月不可郊也。
孟獻子曰:啓蟄而郊,郊而後耕。
耕謂春分也,言得啓蟄即當卜郊,不應過春分也。
案厯法有啓蟄、驚蟄,而無龍見、始殺、閉蟄,此古人所名不同,然其法推,不得有異。
傳曰:火伏而後蟄者畢,此謂十月始蟄也。
至十一月則遂閉之,猶二月之驚蟄既啓之後,遂驚而走出,始蟄之後,又自閉塞也。
白露、秋分謂之始殺。
龍星之體昬見,謂立夏之月,言得此月節,則當卜祀。
過渉次節,則以過而書。
故秋雩書不時,此渉周之立秋節也。
土功作者不必月日,故亦書龍見而畢務,戒事也。
火見而致用,水昬正而栽,日至而畢,此其大準也。
周禮祭宗廟以四仲,蓋言其下限也。
月令之書,出自呂不韋,其意也,欲為秦制,非古典也。
頴氏因之以為龍見五月。
五月之時,龍星已過於見,此為疆牽天宿以附會呂不韋之月令,非所據而據,既以不安,且又自違左氏傳稱秋大雩書不時,此秋即頴氏之五月,而忘其不時之文,欲以雩祭。
劉賈又以為諸書用,皆不宜用,反於禮者也。
施之用郊,似若有義。
至於贄用幣及用鄫子,諸若此比,皆當須書用以別所用者也。
若不言用,則事敘不明,所謂辭窮,非聖人故造此用以示義也。
且諸過祀三望之類,奚獨皆不書用邪?
案左氏傳用幣於社,稱曰得禮。
冉有用矛於齊師,孔子以為義,無不宜用之例也。
丘明云,我師豈欺我哉?
【春秋釋例】
王侯夫人出奔例第二十五
桓六年春正月,實來。
五年傳曰:冬,淳于公如曹,度其國危,遂不復。
六年傳曰:春,自曹來朝,書曰實來,不復其國也。
十五年夏五月,鄭伯突出奔蔡。
傳曰:祭仲専,鄭伯患之,使其壻雍糾殺之。
祭仲殺雍糾,公載以出。
十六年冬十有一月,衛侯朔出奔齊。
傳曰:宣姜與公子朔搆急子,二公子故怨惠公,立公子黔牟。
惠公奔齊。
莊元年春三月,夫人孫於齊。
傳曰:夫人孫於齊,不稱姜氏,絶不為親,禮也。
四年夏,紀侯大去其國。
傳曰:紀侯不能下齊,以與紀季。
夏,紀侯大去其國,違齊難也。
閔二年秋九月,夫人姜氏孫於邾。
傳曰:閔公之死也,哀姜與知之,故孫於邾。
僖二十四年冬,天王出居於鄭。
傳曰:初,甘昭公有寵於惠後。
頽叔桃子曰:我實使狄,狄其怨我。
遂奉太叔以狄師攻王。
王御士將禦之,王曰:先後其謂我何?
天子無出,書曰天王出居於鄭,避母弟之難也。
二十八年夏四月,衛侯出奔楚。
傳曰:衛侯欲與楚,國人不欲,故出其君以説於晉。
衛侯出居於襄牛。
衛侯聞楚師敗懼,出奔楚,遂適陳。
文十二年春王正月,郕伯來奔。
十一年傳曰:郕太子朱儒自安於夫鍾,國人弗徇。
十二年傳曰:春,郕伯卒,郕人立君。
太子以夫鐘與郕邽來奔。
公以諸侯逆之,非禮也。
故書曰郕伯來奔,不書地,尊諸侯也。
襄十四年夏四月己未,衛侯出奔齊。
傳曰:衛獻公戒孫文子、甯惠子食,皆服而朝。
日旰,不召而射鴻於囿,二子從之。
不釋皮冠而與之言。
二子怒,公出奔齊。
公使祝宗告亡,且告無罪。
定姜曰:無神何告?
若有,不可誣也。
有罪若何告無?
舎大臣而與小臣謀,一罪也。
先君有冡卿以為師保,而蔑之,二罪也。
余以巾櫛事先君,而暴妾使余,三罪也。
告亡而已,無告無罪。
昭三年冬,北燕伯款出奔齊。
傳曰:燕簡公多嬖寵,欲去諸大夫而立其寵人。
冬,燕大夫比以殺公之外嬖。
公懼奔齊。
書曰北燕伯款出奔齊,罪之也。
二十一年冬,蔡侯朱出奔楚。
傳曰:楚費無極取貨於東國,而謂蔡人曰:朱不用命於楚,君王將立東國,若不先從王欲,楚必圍蔡。
蔡人懼,出朱而立東國。
二十三年秋七月,莒子庚輿來奔。
傳曰:莒子庚輿虐而好劎,苟鑄劎,必試諸人,國人患之,又將叛齊。
烏存率國人以逐之。
二十五年秋九月己亥,公孫於齊次於陽州,齊侯唁公於野井。
傳曰:齊侯將唁公於平隂,公先至於野井。
齊侯曰:寡人之罪也,使有司待於平陰,為近故也。
書曰公孫於齊,次於陽州,齊侯唁公於野井,禮也。
將求於人,則先下之,禮之善物也。
哀十年春王二月,邾子益來奔。
七年傳曰:秋,伐邾,以邾子益來。
八年傳曰:乃歸邾子邾子。
又無道,呉子使太宰子餘討之,囚諸樓臺,栫之以棘,使諸大夫奉太子革以為政。
十年傳曰:春,邾隠公來奔,齊甥也,故遂奔齊。
桓十一年秋九月,鄭忽出奔衛。
傳曰:雍氏宗有寵於宋,莊公故誘祭仲而執之曰:不立突,將死。
祭仲與宋人盟,以厲公歸而立之。
秋九月丁亥,昭公奔衛。
己亥,厲公立。
昭元年秋,莒展輿出奔呉。
傳曰:莒展輿立而奪羣公子秩。
公子召去疾於齊。
秋,齊公子鉏納去疾。
展輿奔吳。
君子曰:莒展之不立,棄人也。
夫人可棄乎?
詩曰:無競維人,善矣。
八年夏四月,陳公子留出奔鄭。
傳曰:哀公有廢疾。
三月甲申,公子招、公子過殺悼太子偃師,而立公子留。
公子勝愬之於楚,公子留奔鄭。
二十六年冬十月,尹氏、召伯、毛伯以王子朝奔楚。
二十二年夏,經書王室亂。
二十三年秋,經書尹氏立王子朝。
二十六年傳曰:晉師克鞏,召伯盈逐王子朝。
王子朝及召氏之族、毛伯得、尹氏固、南宮嚚,奉周之典籍以奔楚。
釋例曰:君為元首,臣為股肱。
股肱元首,同體合用,相須而成也。
然假異氣以合徳,執名義以相服,非忠誠之感,和理之應,則四體交兢,元首失徳。
燕款以多寵見逐,鄭突以専臣失位,蔡朱以外讒出奔,莒展以棄人不立,由此觀之,君臣之間,有釁多矣。
唯秉徳而志公者,必博聽而逺覽,無常親也,無常疎也,有親必有疎,有常必致非常也。
此人君之安危,今古之成敗也。
諸侯有國,社稷是重。
州公如曹,度其國危,危而無患,慮容身於魯,社稷絶祀,非奔非朝,故實來。
內諱奔謂之孫,使若不為臣子之所逐,自孫位而去之。
文姜與公如齊,以淫見謫,懼而歸誠於襄。
襄公戕公而委罪於彭生。
弒公之謀,姜所不與,疑懼而自留於齊。
莊公感其不反,以闕即位之禮。
故姜氏自齊而還魯,魯人探情以責之,故復出奔。
夫子以為,姜氏罪不與弒於莊公之義,當以母淫於齊而絶其齊親,內全母子之道,故經不稱姜氏。
傳曰:絶不為親,禮也。
明絶之於齊也。
文姜稱夫人,明母義存也。
哀義外淫,故孫稱姜氏,明義異也。
文姜之身,終始七如齊,再如莒,皆以淫行,書出而不書反,則元年之還亦不告廟,推此可知也。
紀侯力弱慮窮,自以列國,不忍屈臣於齊,使紀季以酅求安而脫身外寓,季果為附庸,社稷有奉,故不言滅,不見迫逐,故亦不言奔大去者,不反之辭,蓋時史即實而言,仲尼不改,故傳不言故書書曰也。
天子以天下為家,故傳曰:凡自周無出。
今以出居為名,而不書奔,殊之於列國。
郕之世子以地來奔,此罪人也。
公乃嘉而君之,謬用諸侯之禮待之,同於郕伯。
夫子即而書郕伯來奔,書斯示此,亦有意於襃貶也。
諸侯奔亡皆迫逐而苟免,非自出也。
傳稱衛孫林父、甯殖出其君,名在諸侯之策,此以臣名赴告之文也。
仲尼之經,更沒逐者主名,以自奔為文者,責其君不能自安自固,所犯非徒所逐之臣也。
且衛赴不以名,而燕赴以名,各隨赴而書之者,義在於彼,不在此也。
傳不發於蔡朱、衛衎,而發於燕款者,款罪輕於衛衎,而重於蔡朱,故舉中示例,以兼通上下也。
朱雖無罪,據其失位而出奔,亦其咎也。
晉侯問於師曠曰:衛人出其君,不亦甚乎?
對曰:或者其君實甚良,君將賞善而刑淫,飬民如子,葢之如天,容之如地。
民奉其君,愛之如父母,仰之如日月,敬之如神明,畏之如雷霆,其可出乎?
夫君,神之主也,民之望也。
若困民之主,匱神之祀,百姓絶望,社稷無主,將焉用之?
弗去何為?
天之愛民甚矣,豈使一人肆千民上,以從其淫?
必不然矣。
晉悼感衛衎而發問,師曠恃其目盲,因問答以極言,且明君不能君,故臣亦不能臣,罪不純在臣也。
鄭忽既葬免喪,而不稱君者,忽為太子,有母氏之寵,宗卿之援,有功於諸侯,此太子之盛者也,守介節以失大國之助,知三公子之強,不用祭仲之言,修小善,潔小行,從匹夫之仁,忘社稷之大計,故君子謂之善自為謀,言不能謀國也。
父卒而不能自君,鄭人亦不君之,是以出則降名以赴,入則逆之以太子之禮。
始於見逐終,於見殺。
三公子更立,亂鄭國者,實忽之由也。
故仲尼因而示義也。
公子留、莒展輿書名者,篡弒而立,未列於會也。
諸侯即位,上有王命,次則列國以為班,然後成君。
故凡不受先君之命者,雖已踰年,不與諸侯會而出奔,皆不稱爵,此古之常制。
故傳曰:會於平州,以定公位也。
【春秋釋例】
執大夫行人例第二十六
桓十一年秋九月,宋人執鄭祭仲。
傳曰:宋雍氏宗有寵於宋莊公,故誘祭仲而執之,曰:不立突,將死。
歸而立之。
秋九月丁亥,昭公奔衛。
己亥,厲公立。
莊十七年春,齊人執鄭詹。
傳曰:春齊人執鄭詹,鄭不朝也。
僖四年夏,齊人執陳轅濤塗。
傳曰:陳轅濤塗謂鄭申侯曰:師出於陳鄭之間,國必甚病,若出於東方,觀兵於東夷,循海而歸,其可也。
申侯曰:善。
濤塗以告齊侯,許之。
申侯見。
齊侯説,與之虎牢。
執轅濤塗。
秋,伐陳,討不忠也。
文十四年冬,單伯如齊。
齊人執單伯。
齊人執子叔姬。
傳曰:襄仲使告於王,請以王寵求昭姬於齊。
冬,單伯如齊請叔姬,齊人執之,又執子叔姬。
十五年夏,單伯至自齊。
傳曰:齊人許單伯請而赦之,使來致命。
書曰單伯至自齊,貴之也。
成十六年秋九月,晉人執季孫行父,舎之於苕丘。
傳曰:宣伯使告郤犨,晉人執季文子於苕丘。
公還,待於鄆,使子叔聲伯請季孫於晉,乃許魯平,赦季孫。
襄十一年秋,楚人執鄭行人良霄。
傳曰:鄭人使良霄、太宰石[毚兔換作大chuo4]如楚告將服於晉。
楚人執之。
書曰行人,言使人也。
十八年夏,晉人執衛行人石買。
十七年傳曰:衛石買、孫蒯伐曹,取重丘。
曹人愬於晉。
十八年傳曰:夏,晉人執衛行人石買於長子,執孫蒯於純留,為曹故也。
二十六年秋,晉人執衛甯喜。
傳曰:六月,公會晉趙武、宋向戌、鄭良霄、曹人於澶淵,以討衛,疆戚田。
於是衛侯會之,晉人執甯喜、北宮遺,使女齊以先歸。
昭八年夏四月,楚人執陳行人干徵師,殺之。
傳曰:徵師赴於楚,且告有立君。
公子勝訴之於楚。
楚人執而殺之。
書曰楚人執陳行人干徵師,殺之罪不在行人也。
冬十月壬午,楚師滅陳,執陳公子招,放之于越。
十一年冬十有一月丁酉,楚師滅蔡,執蔡世子有以歸,用之。
傳曰:楚子滅蔡,用隠太子於岡山。
申無宇曰:不祥。
五牲不相為用,況用諸侯乎?
十三年秋八月,晉人執季孫意如以歸。
傳曰:邾人莒人愬於晉,曰:魯朝夕伐我,幾亡矣。
我之不共,以魯之故。
晉侯不見公,公不與盟。
晉人執季孫意如,以平子歸。
十四年春,意如至自晉。
傳曰:春,意如至自晉,尊晉罪已也。
尊晉罪已,禮也。
二十三年春王正月,晉人執我行人叔孫婼。
傳曰:邾人城翼還,將自離姑,遂取邾師,獲鉏弱地。
邾人愬於晉。
晉人來討。
叔孫婼如晉,晉人執之。
書曰晉人執我行人叔孫婼,言使人也。
二十四年春王二月,婼至自晉。
傳曰:婼至自晉,尊晉也。
定元年春王三月,晉人執宋仲幾於京師。
傳曰:晉魏舒合諸侯之大夫於狄泉,將以城成周。
宋仲幾不受功,乃執仲幾以歸。
三月,歸諸京師。
六年秋,晉人執宋行人樂祁犂。
傳曰:宋樂祈言於景公曰:諸侯惟我事晉,今使不往,晉其憾矣。
公謂樂祁曰:唯寡人説子之言,子必往。
趙簡子逆而飲之酒於緜上。
獻楊楯六十於簡子。
范獻子言於晉侯曰:以君命越疆,而使未致,使而私飲酒,不敬二君,不可不討也。
乃執樂祁。
七年秋,齊人執衛行人北宮結以侵衛。
傳曰:齊侯鄭伯盟於鹹,徵會於衛。
衛侯欲叛晉,諸大夫不可,使北宮結如齊而私於齊侯曰:執結以侵我。
齊侯從之。
昭四年秋七月,楚子蔡侯、陳侯、許男、頓子、鬍子、沈子、淮夷伐吳,執齊慶封,殺之。
傳曰:楚子以諸侯伐呉。
使屈申圍朱方。
八月甲申,克之,執齊慶封而盡滅其族。
使言曰:無或如齊慶封,弒其君,弱其孤,以盟其大夫。
右執大夫、行人及叔姬並書,至凡二十。
釋例曰:古之諸侯,享頫聘問相繫於時,所以抒人情,蠲煩惑,合嘉好也。
及作征伐會盟,軍之所興,兵之所加,各有本志,志於懲治不軌,伐叛柔服而已。
使以行人言之,言之以接事,信令之要,於是乎在。
舉不以怒則刑不濫,刑不濫則兩國之情得通。
兵有不交而解者,皆行人之勲也。
是以雖飛矢在上,走驛在下,及其末節不統大理,更遷怒肆忿,快意於行人,譬諸豺狼求食而已。
傳曰:鄭人使伯蠲行成,晉人殺之,非禮也。
兵交,使在其間可也。
故夫子特顯行人之例。
行人有六,而發傳有三者,因良霄以顯其稱行人之事,因干徵師以示其非罪,因魯叔孫婼以同外內大夫。
則餘三人,皆隨例而為義也。
諸以行人為名,通及外內,以卿出使,義取於非其罪也。
若濤塗、甯喜之類,罪在其身。
鄭叔詹、魯行父之等,以執政受罪,本非出使,故不稱行人。
從實而書,皆以罪之也。
鄭祭仲之如宋也,非會非聘,與於見誘,而以行人應命不能死節,挾偽以篡其君,故經不稱行人,以罪之也。
伯仲叔季,固人字之常,然古今亦有以為名者,而公羊守株,專謂祭氏以仲為字,既謂之字,無辭可以善之,因託以行權。
人臣而善其行權逐君,是亂人倫,壞大教也。
説左氏者,知其不可,更云鄭人嘉之,以字告,故書字。
此為因有告命之例,欲以苟免,未是春秋之實也。
宰渠伯紏、蕭叔大心,皆以伯叔為名,然則仲亦名也。
傳又云祭仲足,或偏稱仲,或偏稱足,葢名仲字仲足也。
單伯,天子之卿也。
為我如齊,故書其行。
齊人無禮,逆執王使,並及叔姬,是以季文子如晉求助。
晉無救卹之實,而單伯能敷宣王命,以免於執。
叔姬見釋,遂還致命,皆單伯之力。
故魯人嘉之而告廟。
傳曰:書曰單伯至自齊,貴之也。
又曰:齊人來歸子叔姬,王故也。
此皆歸功單伯,明晉無令政也。
意如至自晉,傳言尊晉罪己也。
婼至自晉,傳復重發,但言尊晉。
意如以罪見執,宜在罪己。
婼本者使人,不應見執,故尊晉而已。
內大夫行還皆不書至,異於公也。
今此二人執而見釋,更以書至見義也。
晉在王城執仲幾,不即歸之天子,而送歸於國,後乃致之王所,故但書其執,而不書其歸,言失節也。
慶封得罪於齊,絶位奔呉。
呉與之朱方,為呉大夫。
今見殺而經書齊者,楚人以齊罪殺之,故告以齊,明此慶封非異人也。
賈氏以為書執行父舎於苕丘,言失其所。
不書至者,刺晉聽讒執之,示已無罪也。
按傳曰囚之苕丘,以別晉都,無義例也。
公待於鄆,與行父俱歸,從於公,故不書行父入至也。
若欲示無罪,則宜於執見義。
今既直書其執處,更絶不書至,乃所以示不終於見執,非示無罪也。
【春秋釋例】
書諡例第二十七
釋例曰:諡者興於周之始王,變質從文,於是有諱焉。
傳曰:周人以諱事神,名終將諱之,故易之以諡。
末世滋蔓,降及匹夫,爰暨婦人。
婦人無外行,於禮當繫夫之諡以明所屬。
詩稱莊姜、宣姜,即其義也。
諡法云:隠拂不成曰隠。
【春秋釋例】
書叛例第二十八
釋例曰:古之大夫,或錫之田邑,或分之都城,故有千室之邑,百乘之家。
君之祿,義則進,否則奉身以退。
若專祿以周旋,雖無危國害主之實,皆書曰叛。
叛者,反背之辭也。
庶賤之人,不齒於列,雖有善惡,不章顯名氏。
若乃披邑害國,則以地重,以書其名,且終顯其惡也。
適魯則書地,曰來奔。
來奔則叛可知。
葢記事外內之辭也。
劉賈説三叛人以地來奔,不書叛,謂不能專也。
此直外內之辭,既以地來,妻公之姑姊,還其大邑,不得復言不能專也。
齊侯、鄭伯詐朝於紀,欲以襲之。
紀人大懼,而謀難於魯。
請王命以求成於齊。
公告不能。
齊遂偪之,遷其三邑。
國有旦夕之危,而不能自入為附庸。
故分季以酅,使請事於齊。
大去之後,季為附庸,先祀不廢,社稷有奉,季之力也,故書字不書名,書入不書叛也。
叛,分也,傳曰始分,為紀侯大去張本也。
劉賈謂紀季以酅奔齊不言叛,不能專酅也。
傳稱紀侯不能下齊,以與紀季。
季非叛也。
紀亡之後,叔姬歸於酅,明為附庸,猶得專酅,故可歸也。
【春秋釋例】
書次例第二十九
釋例曰:凡師,一宿為舎,再宿為信,過信為次,此周公之典,以詳録師出入行止遲速,因為之名也。
兵事尚速,老師費財,不可以久。
故春秋以告命,三日以上必告其次。
舎之與信不書者,輕碎不以告也。
兵未有所加,所次則書之,以示遲速。
公次於滑,師次於郎是也。
既書兵所加,則不書其所次,以事為宜,非虛次,諸久兵而不書次是也。
既書兵所加,而又書次者,義有取於次。
遂伐楚,次於陘;
盟於牡丘,遂次於匡是也。
所紀或次在事前,次以成事也。
或次在事後,事成而次也。
皆隨事實,無義例也。
楚子蔡侯次於厥貉,宋公鄭伯陳侯麇子不書於經者,陳鄭自息而從楚子,宋公勢卑以苟免在列,鄭伯為楚僕,任受令於司馬,麇子恥之遂逃師而歸,三君失位降爵,故不列諸侯。
宋鄭猶然,則陳侯必同也。
叔孫豹救晉,次於雍榆。
傳曰禮者,善其宗助盟主,非以次為禮也。
齊桓次於聶北,救邢,亦以存邢具其器用而還,師人無私見善,不在次也。
而賈氏皆即以為善次。
次之與否,自是臨時用兵之宜,非禮之所素制也。
若魯公次於乾侯之比,非為用師,不應在例。
而復例之,亦為濫也。
【春秋釋例】
遷降例第三十
釋例曰:邢遷於夷儀,則以自遷為文。
宋人遷宿,齊人遷陽,則以宋齊為文,各從彼此所遷之實記注之。
常辭亦非例也。
劉賈依二傳,以為鄣,紀之遺邑。
計紀侯去國至此二十七年,紀侯猶不堪齊而去,則邑不得獨存。
此葢附庸小國,若邿、鄟者也。
須句子,魯之私屬,若顓臾之比,魯謂之社稷之臣,故來奔,及反不書於經。
賈氏云:但因成風來,不見公。
亦未安。
【春秋釋例】
以歸例第三十一
釋例曰:據宗廟社稷已亡,而君見獲於敵。
君身雖在,與亡無異,皆以滅為文。
則定六年鄭游速帥師滅許,以許男斯歸是也。
若社稷宗廟不亡,君身見獲於敵,則云以歸。
以蔡侯獻舞歸是也。
【春秋釋例】
夫人內女歸寧例第三十二
莊十二年春王三月,紀叔姬歸於酅。
二十七年冬,杞伯姬來。
傳曰:杞伯姬來歸寧也。
傳例曰:凡諸侯之女歸寧曰來,出曰來歸。
夫人歸寧曰如某,出曰歸於某。
僖十四年夏六月,季姬及鄫子遇於防,使鄫子來朝。
傳曰:鄫季姬來寧,公怒止之,以鄫子之不朝也。
夏,遇於防,而使來朝。
十五年秋九月,季姬歸於鄫。
二十八年秋,杞伯姬來。
文九年春,夫人姜氏如齊。
三月,夫人姜氏至自齊。
十五年冬十有二月,齊人來歸子叔姬。
傳曰:齊人來歸子叔姬,王故也。
十八年冬十月,夫人姜氏歸於齊。
傳曰:夫人姜氏歸於齊,大歸也。
宣五年冬,齊髙固及子叔姬來。
傳曰:冬來反馬也。
十六年秋,郯伯姬來歸。
傳曰:秋,郯伯姬來歸,出也。
成五年春王正月,杞叔姬來歸。
右夫人內女歸寧、出,凡十一。
桓十八年春王正月,公會齊侯於濼,公與夫人姜氏遂如齊。
傳曰:春,公將有行,遂與姜氏如齊。
申繻曰:女有家,男有室,無相瀆也,謂之有禮,易此必敗。
莊二年冬十有二月,夫人姜氏會齊侯於禚。
傳曰:冬,夫人姜氏會齊侯於禚,書姦也。
七年春,夫人姜氏會齊侯於防。
傳曰:春,文姜會齊侯於防,齊志也。
僖十七年秋,夫人姜氏會齊侯於卞。
傳曰:秋,聲姜以公故,會齊侯於卞。
右夫人行十一,錯綜其四以包通之。
釋例曰:歸寧者,女子既嫁,有時而歸問父母之寧否。
父母歿則使卿歸問兄弟也。
出者,謂犯七出而見絶者也。
歸者,有所往之稱。
來者,有所反之言也。
故嫁謂之歸,而寧謂之來。
見絶而出則以來歸為辭,來而不返也。
如某者,非終安之稱。
歸於某者,亦不反之辭也。
叔姬以娣而適紀,紀侯大去其國而死,叔姬歸於魯。
紀季自定於齊,姬得歸酅,全守節義,以終婦道,故繫之於紀,而以初嫁為文,賢之也。
不書其來,既非常寧,又非大歸也。
鄫姬季以禮來寧,公怒而絶之,故亦不書來寧。
遂留之至明年九月乃遣,故更書歸,明前年已絶於鄫也。
齊人執子叔姬,魯請於王,而後齊人送之,故與直出者異文。
禮,送女謙,不敢自安,留其所送之馬。
三月廟見,而後夫家遣使,返其馬。
今髙固因返馬禮,遂與子叔姬俱寧,情近於瀆,故經並書其來,而傳見返馬,以示譏也。
婦人無外事,見兄弟不踰閾,故其他行,非禮所及,亦例所不存。
而當時實有出入,或以事宜,或以淫縱。
小君之行,不得不書,故直書其行,而其善惡各繫於本。
會於禚,傳稱書姦,夫人入齊地也。
會於防,傳稱齊侯志,齊侯入魯地也。
於經無例,傳以實言也。
凡內女見經而不書歸者,時史之闕漏。
而賈氏皆以為適世子故也。
按杞桓公以僖二十三年即位,襄六年卒,凡在位七十一年,文成之世,經書叔姬二人,一人卒,一人出,皆杞桓公夫人也,而經皆不書歸,知雖正夫人歸,或亦有所不載,非唯適世子也。
凡八百六十六字,經傳三百九十四字,釋例四百七十二字。
【春秋釋例】
大夫奔例第三十三
文八年冬,宋司城來奔。
傳曰:宋襄夫人,襄王之姊也,昭公不禮焉。
夫人因戴氏之族以殺襄公之孫。
司城蕩意諸來奔,效節於府人而出。
公以其官逆之,皆復之。
亦書以官,皆貴之也。
十四年秋九月,宋子哀來奔。
傳曰:宋髙哀為蕭封人以為卿,不義宋公而出,遂來奔。
書曰:宋子哀來奔,貴之也。
宣十年夏四月,齊崔氏出奔衛。
傳曰:崔杼有寵於惠公,髙國畏其偪也,公卒而逐之,奔衛。
書曰崔氏,非其罪也,且告以族,不以名。
傳例曰:凡諸侯之大夫違,告於諸侯曰:某氏之守臣某,失守宗廟,敢告。
所有玉帛之使者則告,不然則否。
十八年冬十月,歸父還自晉,至笙,遂奔齊。
傳曰:公孫歸父以襄仲之立公也有寵,欲去三桓以張公室。
與公謀而聘於晉,欲以晉人去之。
冬,公薨。
季文子遂逐東門氏。
子家還,及笙,壇帷復命於介,既復命,袒括髪即位,哭,三踴而出,遂奔齊。
書曰:歸父還自晉,善之也。
成十二年春,周公出奔晉。
十一年傳曰:周公楚惡惠襄之偪也,且與伯與爭政,不勝怒而出。
及陽樊,王使劉子復之,盟於鄄而入,三日復出,奔晉。
十二年傳曰:春,王使以周公之難來告。
書曰周公出奔晉。
傳例曰:凡自周無出,周公自出故也。
襄二十年秋,陳侯之弟黃出奔楚。
傳曰:陳慶虎、慶寅畏公子黃之偪,愬諸楚曰:與蔡司馬同謀。
楚人以為討。
書曰陳侯之弟黃出奔楚,言非其罪也。
二十九年秋九月,齊髙止出奔北燕。
傳曰:秋九月,齊公孫蠆、公孫竈放其大夫髙止於北燕。
乙未出,書曰出奔,罪髙止也。
髙止好以事自為功,且專,故難及之。
昭元年夏,秦伯之弟鍼出奔晉。
傳曰:秦後子有寵於桓,如二君於景。
其母曰:不去,懼選。
癸夘,鍼適晉,其車千乘。
書曰秦伯之弟鍼出奔晉,罪秦伯也。
二十年夏,曹公孫會自鄸,出奔宋。
釋例曰:奔者,迫窘而去,逃死四隣,不以禮出也。
放者,受罪黜免,宥之以逺也。
臣之事君,三諫不從,有待放之禮。
故傳曰:義則進,否則奉身以退。
迫窘而出奔,及以禮見放,俱去其國,故傳通以違為文。
仲尼修春秋,又以所稱為優劣也。
懷寵之人,皆身及禍難。
唯子哀不義宋公,先機而發,是以貴而書字也。
若乃稱司城,以貴效節於府人。
書歸父之還,以善復命於介。
因齊人告辭以著崔氏之無罪。
葢隨事以示褒貶也。
傳既云書曰崔氏,以明非罪。
復云且告以族不以名,知典策之書舊當以名通也,齊國雖謬以族告,適合仲尼新襃貶之實,因而不革,以示無罪,且明春秋之作,或因仍舊史成文,不必皆有改也。
夫立功立事者,國之厚益,而身之表的也。
表髙的明,雖女人猶欲彎弓,而況當塗之士?
是以君子慎之。
道家貴善行者無轍跡,功遂而身退。
髙止既犯其始,又專以終之,免死為幸,斯乃賢聖之篤戒,故變放言奔,文致其罪以示過。
曹公孫會,雖小國之卿,當有玉帛之使於魯,曹人以告而書也。
陳公子黃偪而出奔,既稱弟以明無罪,故不復變本告之名。
賈氏以為稱名以貶。
陳黃之偪,是不復顧有非罪之文。
一黃之身,或罪或否也。
【春秋釋例】
逃潰例第三十四
莊十七年秋,鄭詹自齊逃來。
僖五年秋八月,鄭伯逃歸不盟。
傳曰:王使周公召鄭伯曰:吾撫汝以從楚,輔之以晉,可以少安。
鄭伯喜於王命,而懼其不朝於齊也,故逃歸不盟。
孔叔止之,弗聽,逃其師而歸。
襄七年冬十有二月,陳侯逃歸。
傳曰:二慶使告陳侯於會曰:楚人執公子黃矣。
君若不來,羣臣不忍宗廟社稷,懼有二圖。
陳侯逃歸。
僖四年春王正月,公會齊侯、宋公、陳侯、衛侯、鄭伯、許男、曹伯侵蔡,蔡潰。
傳曰:秋,齊侯以諸侯之師侵蔡,蔡潰,遂伐楚。
成九年冬十有一月,楚公子嬰齊帥師伐莒。
庚申,莒潰。
傳曰:冬十一月,楚子重自陳伐莒,圍渠丘。
渠丘城惡,衆潰奔莒。
楚師圍莒,莒城亦惡。
庚申,莒潰。
楚遂入鄆,莒無備故也。
君子曰:恃陋而不備,罪之大者也。
豫備不虞,善之大者也。
釋例曰:傳曰:衆保於城,城保於徳。
言上能以徳附衆,以功庇下。
民信其徳,恃其固,故能交相依懷,以衛社稷。
苟無固志,盈城之衆,一朝而散,如積水之敗,故曰潰。
潰者,衆敗流遁之辭也。
國君而逃師棄盟,違其典儀,棄其車服,羣臣不知其謀,社稷不保其安,此與匹夫逃竄無異,是以在衆為潰,在君為逃,以別上下之名,無取於別國邑也。
賈穎以為舉國曰潰,一邑曰叛。
案左氏無此義也。
傳文廧咎如潰上失民也,今經但言伐廧咎如,無廧咎潰之文。
若經本無此文,則丘明為橫益經文而加失民之傳也。
傳曰:陳侯如楚,慶氏以陳叛。
此則舉國不必言潰也,叛者舉城而屬他,非民潰之謂也。
例之潰逃,指謂一國一軍一邑,君民相須為用,變文以別之也。
鄭詹見囚於齊,自齊逃來,此為逸囚,無下可逃。
春秋指事而書,所謂民逃,非在上之逃也。
而賈氏復申以入例,亦不安也。
【春秋釋例】
殺世子大夫例第三十五
釋例曰:古者討殺其大夫,各以罪狀宣告諸侯,所以懲不義,重刑戮也。
晉侯使以殺太子申生之故來告。
衛殺孔達,傳載其辭。
辭雖有臨時之狀,其告則常也。
晉魯久不交,使而告殺申生,則所告不必嘗有玉帛之使,但欲廣聲其罪耳。
魯哀之可諫者甚衆,未聞仲尼之苦言。
至於陳恆弒其君,孔子沐浴而朝,告於哀公,求討不義,顯事施舎,足以致益者,固人臣之所當造膝也。
若乃***之惑,君不能得之於臣,父不能得之於子,臣子而欲顯直於其君父,適所以益謗而致罪也。
陳靈公宣淫,悖徳亂倫,志同禽獸,非盡言所救,洩冶進無匡濟逺策,退不危行言孫,安昬亂之朝,慕匹夫之直,忘蘧氏可卷之徳,死而無益,故經同罪賤之文,傳特稱仲尼以明之。
忠為令徳,非其人猶不可,況不令乎?
此其義也。
陳之叛楚,罪在子辛。
共王既不能明法示教,以肅大臣。
陳叛之日,又不能嚴斷威刑,以謝小國。
而擁其罪人,以興兵致討,暴師經年。
加禮於陳,陳恨彌篤。
乃慍而歸罪子辛。
子辛之貪,雖足以取死,然共王用刑,為失其節,故君子論之以為不刑也。
大臣相殺死者,無罪則兩稱名字,以示殺者之罪。
王札子殺召伯、毛伯是也。
若死者有罪,則不稱殺者名氏,晉殺其大夫陽處父是也。
若為賊者,衆因亂而殺,則亦稱國人殺者,主名不分故也。
主名不分,死者雖名氏可知,亦隨而去之,嫌於罪死者也。
士殺大夫則書曰盜,盜殺鄭公子騑、公子發、公孫轍是也。
【春秋釋例】
作新門廐例第三十六
釋例曰:門戸道橋,城郭墻塹,官民之開閉,不可一日闕者也。
故特隨壊時而修之,皆當其時而訖,不必用土功之常時也。
故傳既曰書不時,又曰啓塞從時,重發以明二義,其他急事,亦包之也。
春秋分而晝夜等,謂之日中。
凡馬,春分百草始繁,則牧於坰野;
秋分農功始藏,水寒草枯,則皆還廐,此周典之制也。
今春而作廐,已失民務,又違馬節,故曰書不時也。
言新,意所起。
言作,以興事。
通謂興起功役之事也。
總而言之,不復分別因舊與造新也。
經書延廐,稱新而不言作,傳言新作延廐,書不時也。
此稱經文而以不時為譏,義不在作也。
然尋傳足以知經闕作字也。
而劉賈云:言新有故木,言作有新木,延廐不書作,所用之木非公命也。
凡諸興造,固當有新,固當有因,今謂春秋微意,直記別此門此觀有新木故木,既已鄙近,且材木者,立廐之具也,公命立廐,則衆用皆隨之矣。
焉有所用之木,非公命也?
此為匠人受命立廐,而盜供其用,豈然乎哉?
【春秋釋例】
作主、禘例第三十七
僖八年秋七月,禘於太廟,用致夫人。
傳曰:秋禘而致哀姜焉,非禮也。
傳例曰:凡夫人不薨於寢,不殯於廟,不赴於同,不祔於姑,則弗致也。
文二年秋八月丁卯,大事於太廟,躋僖公。
傳曰:秋八月丁卯,大事於太廟,躋僖公,逆祀也。
宣八年夏六月辛巳,有事於太廟。
仲遂卒於垂。
壬午猶繹,萬入去籥。
傳曰:有事於太廟,襄仲卒而繹,非禮也。
釋例曰:凡君薨,卒哭而祔,祔而作主,特祀於主,烝嘗禘於廟,此諸侯之禮,故稱君。
君既葬反虞則免喪,故曰卒哭。
卒,止也。
以新死者之神祔之於祖,屍柩既已逺矣,神形又不可得而見矣,孝子之思彌篤,徬徨求索,不知所至,故造木主,立几筵,特用喪禮,祭祀於寢。
不同之於宗廟,宗廟則復用四時烝嘗之禮也。
三年喪畢,致新死者之主以進於廟,廟之逺主當遷入祧,於是乃大祭於太廟,以審定昭穆謂之禘。
此皆自諸侯上達天子之制也。
莊公喪未闋,閔公吉禘,故傳曰速也。
哀姜以罪受戮,不薨於寢,淫而與弒,故疑其禮,八年乃致之也。
於例既不應加吉禘之禮也已過。
用致夫人,言以此夫人與致禮也。
文公二年,僖公之喪未終,未應行吉禘之禮,而於太廟行之,其譏已明,徒以躋僖而退閔公,故特大其事而異其文。
定八年亦特書順祀,皆所以起非常也。
有事於武宮及順祀,傳皆稱禘,則知大事,有事於太廟,亦禘也。
禘於太廟,禮之常也。
各於其宮,時之為也,雖非三年大祭而書禘,用禘禮也。
昭二十五年傳曰將禘於襄公,亦其義也。
三年之禘,自國之常,常事不書,故惟書此數事。
祭雖得常,亦紀仲遂叔弓之非常也。
今推厯,僖以十一月薨,則文元年三月,於禮應葬。
今四月乃葬,通計閏為七月,故為緩。
又禮葬訖當卒哭作主,而至三年乃作主,故二年經書作僖公主,傳曰書不時也。
以此推之,傳發葬僖公之緩,又云作主非禮,因開明凡例,當繼於文元年葬僖公之經也。
既議葬緩,又重之以作主非禮,明作主當在訖葬,故連譏之也。
今葬見於僖公之末年,殆簡編之錯繆,以失其次,非丘明之正也。
舊説以為諸侯喪三年之後乃烝嘗。
按傳,襄公十五年冬十一月晉侯周卒,十六年春葬晉悼公,改服修官,烝於曲沃,會於溴梁。
其冬,穆叔如晉,且言齊,故晉人答以寡君之未禘祀。
其後晉人徵朝於鄭。
鄭公孫僑曰:溴梁之明年,公孫夏從寡君以朝於君,見於嘗酎與執膰焉。
此皆春秋之明證也。
舊説或以為經所書禘皆夏祭之名,非三年之禘。
魯,周公之故也,周家祭於夏則曰礿,無縁兼取殷家祭名也。
且按其月又非時祭之月,益可知也。
凡三年喪畢,然後禘。
於是遂以三年為常節,當仍計除喪即吉之月,卜日而後行事,故無復常月也。
是以經書禘及大事,傳唯見禘莊公之速,他無非時之譏也。
賈氏以為,僖公始不順祀,生則致哀姜,終則小寢,以慢典常,故其子文公縁事生邪志,作主陵遲,於是文公復有夫人,歸嗣子罹咎,傳故上繫此文於僖公篇,迂哉。
【春秋釋例】
得獲例第三十八
定九年夏,得寳玉大弓。
傳曰:夏,陽虎歸寳玉大弓。
書曰:得得器用也。
傳例曰:凡獲器用曰得,得用曰獲。
僖元年冬十月壬午,公子友帥師敗莒師於酈,獲莒拏。
傳曰:冬,莒人來求賂,公子友敗諸酈,獲莒子之弟拏,非卿也,嘉獲之也。
十五年冬十一月壬戌,晉侯及秦伯戰於韓,獲晉侯。
傳曰:晉侯之入也,秦穆姬屬賈君焉,且曰盡納羣公子。
許賂中大夫,既而皆背之。
賂秦伯以河外列城五原。
既而皆不與。
晉饑,秦輸之粟。
秦饑,晉閉之糴。
故秦伯伐晉,秦獲晉侯以歸。
宣二年春王二月壬子,宋華元帥師及鄭公子歸生帥師戰於大棘,宋師敗續,獲宋華元。
傳曰:宋師敗績,囚華元,獲樂呂。
襄八年夏,鄭人侵蔡,獲蔡公子爕。
傳曰:庚寅,鄭子國、子耳侵蔡,獲蔡司馬公子燮。
昭二十三年秋七月戊辰,呉敗頓胡沈蔡陳許之師於雞父。
鬍子髠、沈子逞滅,獲陳夏齧。
傳曰:呉子以罪人三千先犯胡沈與陳,獲胡沈之君及陳大夫。
書曰鬍子髠、沈子逞滅,獲陳夏齧,君臣之辭也。
哀十一年夏五月,公會吳伐齊。
甲戌,齊國書帥師及吳戰於艾陵,齊師敗績,獲齊國書。
傳曰:大敗齊師,獲國書。
十四年春西狩獲麟。
傳曰:春,西狩於大野,叔孫氏之車子鉏商獲麟。
以為不祥,以賜虞人。
仲尼觀之曰:麟也。
然後取之。
釋例曰:獲,得也。
得亦獲也。
實同而文異,故假其異文以別事。
器用亦於人,可為人用者,得用焉曰獲,謂用諸物,以有所獲也。
又繫於器用曰獲,則凡以器而獲,皆在用例。
敵國交兵,亦有兵器之獲。
欲殊別君臣,故於君曰滅,於臣曰獲。
國君者,社稷之主,百姓之望,當與社稷宗廟共其存亡者也。
而見獲於敵國,雖存若亡,死之與生,皆與滅同。
至於偏軍元帥,君之臣僕,出身致命,榮辱得失,自其常事。
故傳曰:鬍子髠、沈子逞滅,獲陳夏齧,君臣之辭也。
諸以戰傷死,雖敗績而不見禽,故經皆不曰滅也。
晉侯背施無親,愎諫違卜,宜在貶絶,故不齒君列,下從衆臣之名,同曰獲也。
華元在經書獲,而在傳稱囚。
國書見獲於呉,傳云歸其元。
此稱獲,通死生之文也。
西狩獲麟,亦是田狩之獲。
獲例無來儀之文。
而賈穎曰:書稱鳳凰來儀,今麟不言來,非外麟也。
春秋據其得,不見其來,故但曰獲。
若必以內外為義,則虞舜奚獨外鳳乎?
【春秋釋例】
執諸侯例第三十九
僖五年冬,晉人執虞公。
傳曰:晉侯復假道於虞,以伐虢。
師還,館於虞,遂襲虞,滅之,執虞公及其大夫井伯。
故書曰晉人執虞公,罪虞,且言易也。
十九年春王三月,宋人執滕子嬰齊。
夏六月己酉,邾人執鄫子,用之。
傳曰:夏,宋公使邾文公用鄫子於次睢之社,欲以屬東夷。
司馬子魚曰:今一會而虐二國之君,又用諸淫昬之鬼,將以求覇,不亦難乎?
得死為幸。
二十一年秋,宋公、楚子、陳侯、蔡侯、鄭伯、許男、曹伯會於盂,執宋公以伐宋。
冬十有二月癸丑,公會諸侯盟於薄,釋宋公。
傳曰:春,宋人為鹿上之盟,以求諸侯於楚。
楚人許之。
秋,諸侯會宋公於盂。
子魚曰:禍其在此乎?
君欲已甚,其何以堪之?
於是楚執宋公以伐宋。
冬,會於薄,以釋之。
二十八年春二月丙午,晉侯執曹伯,畀宋人。
傳曰:晉侯圍曹。
丙午,入曹。
數之以其不用僖負覉,而乘軒者三百人也。
且曰獻狀執曹伯,而分曹衛之田,以畀宋人。
冬,晉人執衛侯,歸之於京師。
傳曰:衛侯與元咺訟,衛侯不勝,執衛侯歸之於京師,寘諸深室。
成九年秋七月,晉人執鄭伯。
傳曰:秋,鄭伯如晉。
晉人討其貳於楚也,執諸銅鞮。
十五年春王二月,晉人執曹伯,歸於京師。
十三年傳曰:秋,負芻殺其太子而自立也。
諸侯乃請討之。
晉人以其役之勞,請俟他年。
十五年傳曰:春,會於戚,討曹成公,執而歸諸京師。
書曰晉侯執曹伯,不及其民也。
傳例曰:凡君不道於其民,諸侯討而執之,則曰某人執某侯,不然則否。
襄十六年春二月,晉人執莒子、邾子以歸。
傳曰:春,會於溴梁,命歸侵田。
以我故,執邾宣公、莒犁比公,且曰通齊楚之使。
十九年春王正月,晉人執邾子。
傳曰:盟於督揚,曰:大母侵小。
執邾悼公,以其伐我故。
昭四年夏,楚人執徐子。
傳曰:六月丙午,楚子合諸侯於申。
徐子,呉出也,以為貳焉,故執諸申。
哀四年春王二月,宋人執小邾子。
夏,晉人執戎蠻子赤,歸於楚。
傳曰:單浮餘圍蠻氏。
蠻氏潰。
蠻子赤奔晉隂地。
司馬起豐、析與狄戎以臨上雒。
士蔑請諸趙孟。
趙孟曰:晉國未寧,安能惡於楚?
必速與之。
士蔑乃致九州之戎,將裂田以與蠻子而城之,且將為之卜。
蠻子聽卜。
遂執之,與其五大夫以畀楚師於三戸。
釋例曰:諸侯不道於其民,諸侯討而執之,則曰某人執某。
諸侯見執者,以身在罪賤之地,書名與否非例所加,故但言執某侯也。
天生蒸民而樹之君,使司牧之,勿使失性。
若乃肆惡於民,上人懐怨讟,諸侯致討,則稱某人執某侯,衆討之文也。
不然則否,謂諸侯雖身犯不義,而惡不及民,則不稱人以執之。
晉人執曹伯是也。
虞公昧於貨賄,貪以自亡,國非其國,臣非其臣,晉人取之,若執一夫,故稱人以執,而不言晉滅,罪虞且言易也。
凡諸侯無加民之惡而稱人以執,皆時之赴告,欲重其罪以加民為辭。
國史承之,以書之於策,而簡牘之記具存,夫子因示虛實。
故左傳隨實而著其本末,以明其得失也。
滕子、鄫子皆稱人見執,宋欲重二國之罪,故以不道見赴,或名或不名,從所告之文也。
傳具載子魚之辭,以虐二國之君見義,明非罪也。
宋襄志於好古,貪於為善,而不知其節,先為鹿上之會,見其易而不慮其難,遂有覇心,召諸侯,於是諸侯與之好會,因執以伐宋,不稱人以執者,罪不加民也。
不稱國者,總見衆國諸侯同志也。
傳稱楚執宋公以伐宋者,言宋公所因亡也。
晉許執戎蠻子以送,於是深恥諱之,故稱人以告,欲云蠻子無道於民。
執諸侯,當歸於京師,而或以歸,或歸於諸侯,皆失其所,從實而顯之,義可知也。
【春秋釋例】
喪稱例第四十
釋例曰:父雖未葬,喪服在身,踰年則於其國內即位稱君。
伐鄭之役,宋公、衛侯是也。
春秋書魯事,皆踰年即位稱公,不可曠年無君,則知他國亦同。
然據文未葬,於其國內雖得伸其尊,若以接鄰國,則違禮失制也。
位彌髙者事彌重,重慮周於經逺,故義制異於凡人,存其實,篤其志,足以敘親疎之情,通萬事之理而已。
故諸列國之君,在喪或不得已而修會盟之事,唯公侯特稱子,以別尊卑。
衛文公欲平莒於魯,未終而薨,故衛子尋父之志,魯人由此亦修文公之好,此孝子之至感,而人情之所篤,故成公雖已免喪,至於此盟會,降從在喪自名,猶武王伐紂,稱太子發,故經隨而書子,傳從而釋之曰修文公之好也。
厲公見殺,悼公自外紹立,本非君臣,無喪制也。
【春秋釋例】
告朔例第四十一
釋例曰:人君者,設官分職,以為民極,逺細事以全委任之責,從諸下以盡知力之用,總成敗以效能否,執八柄以明誅賞,故自非機事皆委心焉。
誠信足以相感,事實盡而不擁,故受位居職者,思效忠善,日夜自進而無所顧忌也。
天下之細事,無數一日二日萬端。
人君之明,有所不照。
人君之力,有所不堪。
則不得不借問近習,有時而用之。
如此則六鄉六遂之長,雖躬履此事,躬造此官,當皆移聽於內官,迴心於左右,政之粃亂,恆必由此。
聖人知其不可,故簡其節,敬其事,因月朔朝廟,遷坐正位,會吏而聽大政,攷其所行,而決其煩疑,非徒議將然也,乃所以攷已然。
又惡其密聽之亂公也,故顯衆以斷之,是以上下交泰,官人以理,萬民以察,天下以治也。
文公謂閏非常月,縁以闕禮,傳因所闕而明言典制,雖朝於廟,則如勿朝,故經稱猶朝於廟也。
經稱告月,傳言告朔,明告月必以朔也。
毎月之朔,必朝於廟,因聽政事。
事敬而禮成,故告以特羊。
然則朝廟、正告朔、視朔,皆同日之事,所從言之異耳。
【春秋釋例】
戕殺例第四十二
釋例曰:列國之君而受害於臣子,其所由來者,積微而起。
所以相測量,非一朝一夕之漸,故改殺為弒。
戕者,卒暴之名。
有國之君,當重門設險,而輕近暴客,變起倉卒,亦因事而見戒也。
臣弒其君,子弒其父,世之惡逆,君子難言,故春秋謂自內虐其君者,通以弒為文也。
春秋弒君多矣,其戕惟此一事。
自弒其君,足明無道,臣罪之例。
戕者,外人所殺,為無防被害,皆是君自招之,縱使君或無道,其惡不加外國,不得從弒君之例也。
若戰死則書滅,此謂在國見殺耳。
蔡侯般弒父自立,楚子欲顯刑誅以章伯業,誘而殺之。
蔡人深怨,故稱名以告,春秋從而書之。
【春秋釋例】
土地名第四十四
地名三十八 隠八年春,宋公衛侯遇於垂。
傳曰:宋公以幣請於衛,請先相見。
衛侯許之,故遇於犬丘。
十一年夏,公會鄭伯於時來。
傳曰:夏,公會鄭伯於郲,謀伐許也。
宣七年冬,公會晉侯、宋公、衛侯、鄭伯、曹伯於黒壤。
傳曰:盟於黃父,公不與盟,以賂免。
故黒壤之盟不書,諱之也。
昭九年春,許遷於夷。
傳曰:二月庚申,楚公子棄疾遷許於夷,實城父。
十八年冬,許遷於白羽。
傳曰:楚子使王子勝遷許於析,實白羽。
定十年夏,公會齊侯於夾谷。
傳曰:夏,公會齊侯於祝,其實夾谷。
十三年春,齊侯衛侯次於垂葭。
傳曰:春,齊侯衛侯次於垂葭,實郥氏。
地有二名七十九,錯綜其七。
釋例曰:天有列宿之號,地有山川之名,尚矣,與人倫並。
今其遺文,禹貢及山海經載其大略,而春秋經國邑之名又詳。
然書契以來,歴代七百餘年,數千其名號,處所因縁改變,加以四方之語,音聲有楚夏,文字有異同,或一地二名,或二地一名,或他國之人錯得他國田邑縣以為己屬。
既難綜練,且多繆誤疑闕。
自禹貢之經,猶與輿地實相錯舛,況傳記雜書,而可必據?
異同端跡,似是而非,似非而是者甚衆。
非精敏兼通,不能淹濟其始終,以獨見於千載之表也。
六合之內,山川國邑,道塗闗津,春秋多見其事。
盟會侵伐,各有所趣,周旋迂直,可得而推,日月逺近,可得而校。
然詳而究之,非書無以志古,非圗無以志形。
坐於堂宇之內,瞻天下之廣,居究古今之委曲,可以行,可以言,可以鑑,可以觀,多識山川分野之別,賢愚成敗得失之跡,雖千載之外,若指諸掌,圗書之謂也。
以據今天下郡國縣邑之名,山川道塗之實,爰及四表,自人跡所逮,舟車所通,皆圗而備之,然後以春秋諸國邑,盟會地名,各所在附列之名,曰古今書春秋盟會圗,別集疏一卷附之。
釋例愽而備矣。
春秋地名之變易,經傳有起發者,有經書所改之名,則傳以實明之。
遷許於夷,實城父;
齊侯衛侯次於垂葭,實郹氏之比是也。
經書未改之名,傳發所改為文,而稱經以為實者,遷許於析,實白羽;
公會齊侯於祝,其實夾谷之比是也。
皆謂所在之地,舊名絶於當時,而史記有遺文者也。
若二名當時並存,則直兩文互見,黑壌、犬丘、時來之屬是也。
此皆經傳起事之常,猶卿大夫名氏互見,非例也。
傳曰:閨門之外,實薰隧者。
薫隧之地在門外,非地名也。
其明年子産數子析之罪,稱薫隧之盟,是以丘明就於盟文並見薫隧,參傳微旨多此,學者推以求之,其庶幾矣。
疆埸之邑,一彼一此,所屬無常。
如陳之焦夷,後為楚邑。
莒魯之鄆,亦無一定。
故今地名,唯以先者為主,其變改移易,學者可尋而知。
世人以河東汾隂為齊桓所盟葵丘,又為犨。
縣魚山陂為楚子所次,楚師分渉於彭,為豫章之彭澤。
吳人入棘櫟,為河南之陽翟。
末學之徒,各牙所見若此,皆甚多。
古人之教戒以闕疑,苟不廣見,乃亦不知所疑也。
今所記注,雖事跡相切,名號相附,而未有顯證者,皆稱今有,並以示疑。
其絶無形類者,則闕以待多聞之士焉。
今所畫圖,本依官司空圖,據泰始之初郡國為正。
時孫氏僭號於呉,故江表所記特示略。
咸寧六年,吳乃平定。
孫氏居八郡之地,隨其宜増廣。
今江表凡十四郡,皆貢圖籍,新國始通,文記所載猶未詳備,若足以審其大略。
自荊揚徐江,內郡縣人以各還其舊城,故此三州未界大江之表,皆改從今為正,不復依用司空圖也。
所載愽備,則圖體廣大,非儒學世家恐不能有之,故復別為小圖,指舉春秋國邑盟會,以參所在郡縣。
簞食荷擔之學,約之通焉。
地名大凡一千二百一十二,其五百五十九闕。
其百七十,周及大小國附庸,其三十一闕。
八百九十九地名,其四百八十一闕。
四十四夷,其二十一闕。
四十五山,其十二闕。
五十八水,其十四闕。
【略】
【春秋釋例】
世族譜第四十五【略】
【春秋釋例】
經傳長厯第四十六
桓十七年冬十月朔,日有食之。
傳曰:冬十月朔,日有食之。
不書日,官失之也。
天子有日官,諸侯有日御。
日官居卿以底日,禮也。
日御不失日以授百官於朝。
莊二十五年夏六月辛未朔,日有食之。
鼓用牲於社。
傳曰:夏六月辛未朔,日有食之。
鼓用牲於社,非常也。
惟正月之朔,慝未作,於是乎用幣於社,伐鼓於朝。
僖十五年夏五月,日有食之。
傳曰:夏五月,日有食之,不書朔與日,官失之也。
文元年春二月癸亥,日有食之。
傳曰:於是閠三月,非禮也。
先王之正時也,履端於始,舉正於中,歸餘於終。
履端於始,序則不愆。
舉正於中,民則不惑。
歸餘於終,事則不悖。
閠當在僖公末年。
十五年夏六月辛丑朔,日有食之,鼓用牲於社。
傳曰:六月辛丑朔,日有食之,鼓用牲於社,非禮也。
日有食之,天子不舉,伐鼓於社。
諸侯用幣於社,伐鼓於朝,以昭事神,訓民事君,示有等威,古之道也。
襄二十七年冬十有二月乙亥朔,日有食之。
傳曰:十一月乙亥朔,日有食之,辰在申,司厯過也,再失閠矣。
昭十七年夏六月甲戌朔,日有食之。
傳曰:夏六月甲戌朔,日有食之。
祝史請所用幣,昭子曰:日有食之,天子不舉,伐鼓於社,諸侯用幣於社,伐鼓於朝,禮也。
平子禦之曰:止也。
惟正月朔慝未作,日有食之,於是有伐鼓用幣,其餘則否。
太史曰:在此月也,日過分而未至,三辰有災,於是乎百官降物,君不舉,辟移時樂,奏鼓,祝用幣,史用辭。
故夏書曰:辰不集於房,瞽奏鼓,嗇夫馳,庶人走。
此月朔之謂也。
當夏四月,是謂孟夏。
平子弗從,昭子退曰:夫子將有異志,不君君矣。
哀十二年冬十有二月,螽。
傳曰:冬十二月螽,季孫問諸仲尼。
仲尼曰:丘聞之,火伏而後蟄者畢。
今火猶西流,司厯過也。
厯見經傳七百七十九,傳發有八。
釋例曰:書稱朞三百六旬有六日,以閠月定四時成嵗,允釐百工,庶績咸熙。
是以天子必置日官,諸侯必置日御,世修其業,以攻其術。
舉全數而言故曰六日,其實五日四分日之一日。
一日行一度,而月日行十三度十九分度之七有竒。
日官當會集此之遲速,以攷成晦朔,錯綜以投閏月。
閏月無中氣,而北斗斜指兩辰之間,所以異於他月也。
積此以相通,四時八節無違,乃得成嵗。
其微密至矣。
得其精微,以合天道,則事敘而不悖,故傳曰:閠以正時,時以作事,事以厚生。
生民之道於是乎在矣。
然隂陽之運,隨動而差,差而不已,遂與厯錯。
故仲尼、丘明,毎於朔閠發文,蓋矯正得失,因以宣明厯數也。
桓十七年,日有食之,得朔而史闕其日,單書朔。
僖十五年日食,亦得朔,而史闕其朔與日。
故傳因其得失,並起時史之謬。
兼以明其餘日食或厯失其正也。
莊二十五年,經書六月辛未朔日有食之,鼓用牲於社。
周之六月,夏之四月,所謂正陽之月也,而厯數誤,寔是七月之朔,非六月。
故傳曰非常也。
惟正月之朔慝未作,日有食之,於是乎有用幣於社,伐鼓於朝,明此食非用幣伐鼓。
常月因變而起厯誤也。
文十五年經文皆同,而更復發傳曰非禮者,明前傳欲以審正陽之月,後傳發例,欲以明諸侯之禮,而用牲為非禮也。
此乃聖賢之微旨,而先儒所未喻也。
昭十七年夏六月日食,而平子言非正陽之月,以誣一朝,近於指鹿為馬。
故傳曰不君君,且因以明此月為得天正也。
劉子駿造三統厯以修春秋。
春秋日有食之,有甲乙者三十四,而三統厯惟得一食,厯術比諸家既最疏,又六千餘嵗輒益一日。
凡嵗當累日為次,而無故益之,此不可行之甚者。
班固,前代名儒,而謂之最密,非徒班固也,自古以來,諸論春秋者,多違謬,或造家術,或用黃帝以來諸厯以推經傳,朔日皆不得諧合。
日食於朔,此乃天騐。
經傳又書其朔日食,可謂得天。
而劉賈諸儒説,皆以為月二日或三日,並公違聖人明文,其蔽在於守一元,不與天消息也。
余感春秋之事,嘗著厯論,極言厯之通理。
其大指曰天行不息,日月星辰各運其舍,皆動物也。
物動則不一,雖行度大量可得,而限累日為月,累月為嵗,以新故相攷,不得不有毫毛之差,此自然之理也。
故春秋日有頻月而食者,有曠嵗而不食者,理不得一,而算守恆數,故厯無有不差失也。
始失於毫毛,而尚未可覺,積而成多,以失弦望朔晦,則不得不改憲以順之。
書所謂欽若昊天,厯象日月星辰。
易所謂治厯明時。
言當順天以求合,非為合以驗天者也。
推此論之,春秋二百餘年,其治厯通變多矣。
雖數術絶滅,還尋經傳微旨,大量可知。
時之違謬,則經傳有驗,學者固當曲循經傳月日日食,以攷晦朔也。
以推時驗,而見皆不然,各據其學以非春秋,此無異度己之跡,而欲削他人之足也。
余為厯論之後,至咸寜中有善算者李修夏,顯依厯體為術,名乾度厯,表上朝廷。
其術合日行四分之數,而微増月行,用三百嵗改憲之意,二元相推,七十餘嵗,承以強弱,強弱之差蓋少,而適足以逺通盈縮。
時尚書及史官以乾度厯與泰始厯參校古今記注,乾度厯殊勝。
今其術具存,時又並攷古今十厯,以驗春秋,知三統厯之最疏也。
今具列其時得失之數。
又據經傳微旨,證據及失閠旨,攷日辰朔晦,以相發明,為經傳長厯如左。
諸經傳證據及失閠違時,文字謬誤,皆甄發之。
雖未必其得天,蓋是春秋當時之厯也,學者覽焉。
【略】
【春秋釋例】
終篇第四十七
釋例曰:邱明之傳,有稱周禮以正常者,諸稱凡以發例是也。
有明經所立新意者,諸顯義例而不稱凡者是也。
稱凡者五十,其別四十有九。
諸凡雖是周公之舊典,邱明撮其體義,約以為言,非純寫故典之文也。
葢據古文覆逆而見之,此邱明會意之微致。
邱明之為傳,所以釋仲尼春秋。
仲尼春秋,皆因舊史之策書。
義之所在,則時加増損,或仍舊史之無,亦或改舊史之有,雖因舊文,固是仲尼之書也。
邱明所發,固是仲尼之意也。
雖是舊文不書,而事合仲尼之意,仲尼因而用之,即是仲尼新意。
若宣十年崔氏出奔衛,傳稱書曰崔氏,非其罪也。
且告以族不以名,是告不以名,故知舊史無名,及仲尼修經,無罪見逐,例不書名,此舊史之文,適當孔子之意,不得不因而用之。
因舊為新,皆此類也。
諸雜稱二百八十有五。
去聖乆逺,古文篆隸,歴代相變,自然當有錯誤,亦不可拘文以害意。
故聖人貴聞一以知二,賢史之闕文也。
今左氏有無傳之經,亦有無經之傳。
無經之傳,或可廣文。
無傳之經,則不知其事。
又有事由於魯,魯君親之,而復不書者,先儒或強為之説,或沒而不說,疑在闕文,誠難以意理推之。
其經傳事同而文異者,或告命之辭有差異,或氏族名號當須互見。
齊人殱於遂,鄭棄其師,亦時史即事以安文,或從赴辭,故傳亦不顯明義例也。
劉賈許因有年、大有年之經,有鸜鵒來巢,書所無之傳,以為經諸言有,皆不宜有之辭也。
據經螟螽不書有,傳發於魯之無鸜鵒不以有字為例也。
經書十有一年,十有一月,不可謂不宜有此年,有此月也。
螟螽俱是非常之災,亦不可謂其宜有也。
天有四時,得以成歳。
雷霆以振之,霜雪以齊之,春陽以暖之,云雨以潤之,然後能相育也。
天且弗違,而況於人乎?
物不可終否,故受之以同人。
同人者,與人同也。
解天下之至結,成天下之亹亹,肆大眚之謂也。
堯曰:咨,爾舜,有罪不敢赦。
所以須待革命,有時而用之,非制所常,故書之也。
年之四時,雖或無事,必空書首月,以記時變,以明厯數。
莊公獨稱夏五月,及經四時有不具者,邱明無文,皆闕繆也。
衆蛇自泉臺出,如先君之數,入於國,聲姜之薨,適與妖會,而國以為災,遂毀泉臺。
書毀而不變文以示義者,君人之心,一國之俗,須此為安,故不譏也。
經傳之見晦朔,此時史隨其日而存之,無義例也。
賈氏云:泓之戰,譏宋襄,故書朔。
鄢陵之戰,譏楚子,故書晦。
雞父之戰,夷之,故不書晦。
左氏既無此説。
案雞父之戰,經傳備詳其例,非夷之,實晦戰而經不書晦,明經不以晦示褒貶。
北陸,虛也。
西陸,昴也。
有時而聼之則可也。
正以為後法則不經。
故不奪其所諱,亦不為之定製。
計公衡之年,成公又非穆姜所生,不知其母何氏也。
【春秋釋例】
春秋釋例後序
春秋左氏,漢初本無傳者。
劉子駿始建明之,欲立學官。
諸儒莫應,然傳之者亦巳衆多。
賈景伯、服子慎並為訓解。
及晉而杜元凱又作經傳集解三十巻,釋例四十巻,且歴詆劉、賈之違,獨不言服氏,豈或不見服氏書乎?
亦不應不見也。
世族譜,本之劉向世本。
地誌,本之泰始郡國圖。
長厯,本之劉洪乾象厯。
世多言其天文星厯為長,然説經多依違以就傳,似不得為左氏忠臣者。
南北分裂,館陶趙世業家有服氏春秋,是晉永嘉舊寫。
華隂徐生往讀之,遂撰春秋義章,以教學者。
是永嘉時猶未尚杜氏。
青州刺史杜坦及其第驥世傳其業,故齊地亦多習之。
坦,元凱之玄孫也。
姚文安、秦道靜,初亦學服氏,後更兼講杜説。
劉蘭、張吾貴之徒,則又隱括兩家同異,義例無窮。
嗚呼!
漢初習經者専門,而今河洛習傳者宗服子慎,江左尚杜元凱矣。
晉劉兆始取公榖及左氏説作春秋調人,而今蘭、吾貴又會服杜之説矣。
聖人之道,不自是而愈散哉!
自唐孔頴逹春秋正義一用杜氏,非徒劉賈之説不存,服義亦不盡見。
固不若兩存之,以見服杜之為孰愈也。
今釋例具在,有劉蕡序。
蕡,太和中對賢良策,譏切人主,斥罵宦者,文極激。
其學一本春秋,與漢董生天人三策相為上下。
蕡亦自擬董生,且曰:昔董仲舒為漢武帝言之未盡者,今臣復為陛下言之。
壯哉蕡乎!
至為此序,獨不類唐文之衰,至此極矣。
呉萊序。
歡迎光臨 【五術堪輿學苑】 (http://mobile.78951.wsky.ink/) | Powered by Discuz! X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