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學●清國人臺灣上陸條例】
日本統治臺灣後,針對清朝人民來臺活動而制定之法令。
1895年9月6日以日令第22號頒布。
全文共8條,規定清國人民渡臺須於基隆、淡水、安平、打狗(高雄)四港登岸,凡因商業或私人因素須來臺者,須有清朝所屬官廳發給之旅券(類似護照)或證明書,旅券上須登載鄉貫、姓名、職業、年齡及來臺目的;
清朝政府官員則須持有清朝政府發給之派遣通告。
來臺後須隨身攜帶上述文件俾接受各地方官廳檢查。
同時以治安理由管制特定行業及勞動者來臺。
並規定此條例自1896年元旦開始實施。
引用:http://taiwanpedia.culture.tw/web/content?ID=5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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