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學●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
1945年中華民國在臺灣設置的特殊化統治機構。
戰後中華民國政府跨海來臺,如何進行各項軍事接收以及行政重建等工作,係依據抗戰時期最高領導機關國防最高委員會所擬定的「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組織大綱」,經行政院修訂,1945年8月31日由國民政府訓令核定施行,9月20日立法院依據此大綱修正通過「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組織條例」,作為戰後臺灣接管與行政建制的法律依據。
準此,國府於戰後臺灣表面上雖設「省」,但並未設置與中國各省一致的「省政府」,而另設「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並特遣陳儀為全權接收臺灣的「臺灣省行政長官」兼任「臺灣省警備總司令」,手操軍政二柄,集行政、立法、司法三權於一身,展開各項特殊化的統治措施。
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的治臺策略,主要係靠特殊化的行政體系加上全面性的經濟統制,二者相互為用。
其權力運作方式,與戰前日治時期的武官總督相較,多有相似之處,諸如二者同操軍政二柄、同領軍政與民政二部,同樣享有委任立法之權、同樣實施行政專制;
行政長官公署各級行政組織形態與大陸各地的省制迥異,大體上皆承襲自總督府之規畫,且相當程度承繼了日本50年殖民統治的遺規,因而被視為臺灣總督府之翻版。
行政長官公署透過專制、高壓的行政體系,又在接收並掌握龐大公私日產的基礎上,企圖建立一個以生產、交通、貿易和金融為主體的「四大公營支柱」,外加日治時期遺下的公賣事業,並籌畫進一步推行糧食公賣措施等,以致幾乎壟斷、統制了臺島內外一切的經濟與商業活動。
行政長官公署的治臺方略,採取兩面性的隔離政策,一方面防堵大陸政治惡習的入侵、避免對岸通貨膨脹等風暴的襲擊等,但另一方面對於臺灣本土精英以至工商產業界亦採取種種政治、經濟、語言、文化上的歧視、壓抑,甚至迫害等手段,加上吏治腐敗、貪瀆盛行,而匯率不公等因素更造成物價飛漲、社會動盪,因而在1947年2月爆發二二八事件。
二二八事件後國民政府為平息民怨,於1947年5月16日將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改制為臺灣省政府,結束了戰後特殊化統治臺灣1年7個月的行政長官時期。
引用:http://taiwanpedia.culture.tw/web/content?ID=3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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