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學●臺灣籍民】
依馬關條約清廷將臺灣割給日本,臺灣島上的清國人在兩年內(1895.5.8~1897.5.8)可自行決定去留,期滿未遷回清國者自然取得日本籍。
此類臺人在臺原屬世居,其家族、財產都在臺灣,但後來因經商或其他原因而暫住大陸(尤其閩粵兩省)居留時,則稱為臺灣籍民。
此外原居閩粵的中國人,在1897月5月8日以前偶然來臺居留者亦可取得臺灣籍,其家族、財產、事業皆在大陸,無意在臺永久居留,雖與臺灣關係不深,仍能享受特權(治外法權,免除地方稅);
另閩粵人之中或有人透過其在臺戚友,以贈賄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臺籍,或在當地收買臺灣護照後向當地日本領事館登記亦可取得臺灣籍民身分。
這類人未曾到過臺灣以其籍貫稱其為廈門籍民或福州籍民,亦稱假冒籍民。
真正的臺灣籍民(在臺灣稱為本島人)只占全臺灣籍民的十分之一而已。
引用:http://taiwanpedia.culture.tw/web/content?ID=5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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