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學●鄭荷備忘錄】
1662年鄭成功的代表馬信與荷蘭聯合東印度公司的臺灣長官揆一(FrederickCoyett)所交換之備忘錄。
鄭成功攻陷熱蘭遮城(Zeelandia)西南之烏特勒支堡(Utrecht)後,大軍已逼臨城下,揆一無力抵抗,表示願意在有尊嚴、有條件之下離開城堡回國。
鄭成功則不願再多傷生靈,應允揆一於交出城堡及公司財物後,即可攜帶私人財物、銃械等物品離開臺灣。
經往來磋商,雙方同意,乃在稅務所(今延平街周龍殿)以交換備忘錄方式,由馬信與揆一代表雙方簽名完成。
荷方備忘錄有18條款,鄭成功方面則有16條款,雙方相同之16條款為:(一)雙方捐棄前恨;
(二)荷方應將熱蘭遮城之城堡、軍需品、貨幣,並公司所有之一切財物、設施,移交鄭方;
(三)由熱蘭遮城歸返巴達維亞(今雅加達)途中所需之糧食、槍彈與物品准許裝載上船;
(四)所有荷蘭平民之私人財物,經鄭方檢驗後皆可攜帶上船;
(五)熱蘭遮城議會28位參議員各准攜帶200個兩盾半銀幣(Rijksdaalders),另外20位高級市民,則准合帶1000個兩盾半銀幣;
(六)荷蘭兵士在其私人物品經檢查後得列隊擊鼓登船離去;
(七)荷方須將公司債務、贌租等之名冊交付鄭方處理;
(八)公司所屬之官員、平民、婦女、奴隸無論有無被俘虜拘禁者,應於8-10日內釋放並獲准登船離去;
(九)鄭方交還所俘虜之5艘荷船,及船上所有附屬品;
(十)鄭方允許各種船隻均可運送荷蘭人員及物品;
(十一)鄭方得約束兵士及人民,在荷蘭人離開以前不得前往城堡附近,亦不得騷擾;
(十二)在荷蘭人離開以前,城堡僅准升白旗;
(十三)處理後事之荷方人員須在公司人員與財物登船後三日內處理完成,登船離去;
(十四)備忘錄經由雙方簽字後,鄭方派遣二名官員前往停泊漁港內之荷蘭船,荷方派遣職位僅次於長官之官員及參議員,互為雙方之人質,以保証雙方依約執行;
(十五)監禁於荷方船上之漢人俘虜,與鄭方拘捕之荷蘭俘虜,互相交換;
(十六)所約事項若有疑義或重大遺漏,得由雙方隨時協議之。
鄭荷雙方相異之2條為:荷方備忘錄之第八條:准許荷方帶回所有公司文件,以及第十二條:鄭方需供應荷蘭人離去之前所需之蔬菜、牛羊肉及其他必需品。
此二條均遭鄭成功拒絕。
2月8日,鄭荷備忘錄換文後之第七日,揆一在登船前,將熱蘭遮城的鎖匙交與馬信,率領荷蘭人的船隊離去,結束荷蘭在臺灣38年之統治。
引用:http://taiwanpedia.culture.tw/web/content?ID=3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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