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法律●無記名證券】
無記名證券,依我國民法第七百一十九條之規定,是指持有人對於發行人得請求其依所記載之內容為給付之證券。
則無記名證券具有下列意義:一、無記名證券為有價證券。
二、無記名證券乃不記載特定權利人之證券。
有價證券記載特定權利人者為記名證券;
記載特定權利人並附加指定文句者為指定證券;
而無記名證券則不記載特定權利人,以持有人為權利人。
三、無記名證券乃發行人自為給付之證券。
證券由發行人自為給付者為自付證券;
由發行人委託他人給付者為委託證券。
我民法上之無記名證券,不僅不記載特定權利人,且限於發行人自為給付,故為自付證券。
四、無記名證券之標的物無限制。
我民法就無記名證券之標的之種類,未設限制,其與指示證券之標的物,以金錢、有價證券及其他代替物為限者,有所不同。
但學者亦有將有價證券分類,作記名證券、指定證券及無記名證券之區分,其無記名證券應包括無記名之自付證券及無記名之委託證券;
只要不記載特定權利人,均屬無記名證券。
依此種分類,不但無記名本票為無記名證券,即無記名匯票、無記名支票亦屬之。
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得向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宣告該無記名證券無效;
原持有人並得向發行人請求發給新無記名證券。
(劉興善)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7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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