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法律●最近原因原則】
民事侵權行為責任之成立,必須被害人所受之損害,確由該行為所致;
若侵害(行為)與損害(結果)間無因果連絡關係,縱被害人受有損害,亦不得請求賠償。
而刑事上以結果發生,為犯罪成立要件之實質犯,其成立亦以被告行為對犯罪結果,在事實上具原因力為要件。
結果之發生,由於某單一行為,而具有原因力者,其因果關係較易確定;
倘於一行為外,尚有他行為或事實,均為結果發生之條件,彼此間又關連結合,其中究以何者為發生結果之原因,學者間自來頗多爭論。
我國就因果關係認定之標準,採相當因果關係說,而英美法則依最近原因(ProximateCause)原則,謂:於二以上原因造成結果時,以其中最近原因,為結果發生之法律上原因,從而定其因果關係。
屬最近原因之行為,雖不必在時空上,居損害發生之最接近前置關係,但損害必須係依該行為自然持續發展趨向,在未受任何有效介入原因阻斷下,所導致之一定結果;
且損害須在客觀上為行為人所能合理預見。
認係該不法行為之自然後果,始足成立因果關係。
例如某甲為仇家某乙槍殺重傷垂死,送醫急救,卻因醫師某丙診療不當,遂於當夜死亡;
某乙之行為不因丙之過失介入,而切斷其與甲死亡結果之因果連絡關係是(成永裕)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7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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