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法律●訴訟代理人】
訴訟代理人在刑事訴訟,稱之為代理人,即受被告或自訴人之委任,於審判中或偵查中代本人為訴訟行為之人,有被告代理人及自訴人代理人二種。
刑事案件所為之訴訟行為,本應由被告親自為之;
惟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之案件,其情節極為輕微,自無強其本人為之之必要,乃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被告於審判中或偵查中得委任代理人到場,但法院或檢察官認為必要時,仍得命本人到場,故刑事判決,雖應經當事人之言詞辯論為之(刑訴二二一),審判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被告不到庭者,不得審判;
但許被告用代理人之案件,仍許被告委任代理人,由其代理人到庭(刑訴二八一)。
當事人在刑事程序上本訟訴制度之要求,無論其為原告或被告,不特其機會對等,即其地位亦應對等。
為提高被告之防禦能力,確保其地位,固許其於起訴後,得隨時選任辯護人,為其辯護;
為確保當事人地位之對等,亦應許自訴人不問案件性質如何,委任代理人到場,代自訴人為訴訟行為,但法院認為必要時,仍得命本人到場(刑訴三七)。
代理人應委任律師充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委任非律師為代理人。
其代理權,既係由本人所賦與。
是其範圈,應依委任之內容定之,其所為訴訟行為與本人同其效力。
(陳樸生)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5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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