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法律●停止條件】
停止條件,為法律行為附款中條件之一種,其性質為限制法律行為效力發生之條件。
換言之,即以條件之成就為法律行為效力之發生。
因此附停止條件之法律行為,其效力之發生繫於將來不確定之事實。
例如甲乙約定,乙若高考及格,甲即贈與中華百科全書一套。
此種以高考及格與否之約定,即為贈與行為能否發生效力之停止條件。
如果乙能考取。
則停止條件成就,贈與行為發生效力;
如乙未能考取,則停止條件末成就,贈與不生效力(民九九Ⅰ)。
至於因條件成就而受不利益之當事人,以不正當行為阻止其條件之成就者,仍視為條件已成就。
如上例甲拘束乙之自由,致乙無法應試時,依民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規定,視為條件已成就,甲負履行贈與之義務。
學者就此稱之為條件成就之擬制。
同理,若因條件成就而受利益之當事人,以不正當行為促使條件成就者,應視為條件不成就(民一○一Ⅱ)。
如乙以作弊方式考取,乙仍不得請求甲履行贈與義務。
學者稱此為條件不成就之擬制。
另當事人於停止條件成否未定之前,有損害相對人因條件成就應得利益之行為者,負賠償損害責任。
如上例,甲在乙尚未考試之前,將約定贈與之百科全書出賣於丙,則乙於條件成就時,得依民法第一百條規定,向甲請求損害賠償。
學者稱此為期待權之保護。
(方國輝)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5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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