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史學●望廈條約】
中英南京條約簽訂後,道光二十三年七月五日(西元一八四三年七月三十一日),美國公使顧盛(Cushing)率領軍艦四艘,由美國出發,而於翌年元月七日(二月二十四日)到達澳門海面停泊後登岸。
旋致函兩廣總督,謂奉有總統命令帶有國書,前來議約。
道光接獲奏報後,遂於二月二十二日(四月九日)命耆英前往廣東,與顧盛辦理交涉,因對英戰爭失敗後,不願再啟戰爭,故諭令「切勿開砲打仗,所需淡水食物,准其購買,但不准一人登岸。」
耆英於四月二十五日(六月十日)至澳門,住在望廈村中,次日即與顧盛會談。
耆英的目的在阻止顧盛赴京,最後顧盛應允不赴京城,但提出條件,即「他日西洋別國」倘有使臣進京後,則凡所有本國使臣到中國者,均應以格外恩禮,款待北上」。
五月十八月(七月三日),中美雙方於望廈村中簽訂望廈條約,又稱中美五口通商章程。
原約共三十四條,其要點如下:一、美國在中國所納之稅,不得多於他國。
二、准許美國人民在廣州、福州、廈門、寧波、上海五港居住及貿易,並設領事辦事。
三、美國人民在上述五港口居住,准其租賃民房或租地建屋,並設立醫院、禮拜堂及墓地。
四、兩國人民若有爭鬥訴訟,中國人由中國官廳審訊,美國人由美領事審訊,依本國法律治罪。
五、商船進口如未開艙,限二日出口,不徵貨稅船鈔。
六。
商船納稅完畢,如因貨物未經銷完,改往他口銷售,不再徵收船鈔。
七、本條約十二年後改訂。
由以上要款顯示,凡英國於南京條約中所獲得之權利,美國亦均於此約中同樣取得。
(樂炳南)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5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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