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法律●互易】
互易一般稱為交換,乃當事人雙方約定,互相移轉金錢以外之財產權之契約(民法第三九八條),例如甲乙約定,甲以名馬一匹,與乙之古畫一幅相換是。
此種以物易物之契約,在人類歷史上當早於買賣而存在。
但自貨幣經濟發達後,則因買賣制度之盛行,而日趨衰微,於今已甚少利用之者矣。
互易雖以金錢以外之財產權交換為主,但一方之物價值較低,而另以金錢補足之亦無不可,是為「附補足金之互易」。
但若雙方均給付金錢時,是乃金錢之兌換,屬於一種無名契約,與互易有所不同,應請注意。
其次互易之效力如何?
依民法第三九八條規定:「當事人雙方約定互相移轉金錢以外之財產權者。準用關於買賣之規定。」
例如當事人就互易之物,應各負瑕疵擔保之責任(準用買賣瑕疵擔保之規定)是。
至於附補足之互易,依民法第三九九條規定:「當事人之一方,約定移轉前條所定之財產權,並應交金錢者,其金錢都分,準用買賣價金之規定。」
例如其金錢應與互易之物同時履行(準用民法第三六九條之規定)是。
又其金錢應於互易之物之交付處所交付之(準用民法第三七一條之規定)是。
(鄭玉波)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4631
歡迎光臨 【五術堪輿學苑】 (http://mobile.78951.wsky.ink/) | Powered by Discuz! X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