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史學●漢代州制】
州名見於禹貢,州制行於漢武。
因疆域開廣,郡國增多,督察難周,乃於郡國之上,設虛級的州,置刺史司監察之責,為我國政治制度史上一重要創制。
元封五年(西元前一○六),王畿外,兼採禹貢職方並新置交阯、朔方為十三州:幽州轄勃海、上谷、漁陽、右北平、遼西、遼東、玄菟、樂浪、涿九郡;
廣陽一國。
冀州轄魏、鉅鹿、常山、清河四郡;
趙、真定、中山、信都、河間、廣平六國。
兗州轄陳留、山陽、濟陰、泰山、東郡五郡;
城陽、淮陽、東平三國。
青州轄平原、千乘、濟南、北海、東萊、齊六郡;
菑川、膠東、高密三國。
徐州轄琅邪、東海、臨淮三郡;
泗水、廣陵、楚、魯四國。
揚州轄廬江、九江、會稽、丹陽、豫章五郡;
六安一國。
荊州轄南陽、江夏、桂陽、武陵、零陵、南六郡;
長沙一國。
豫州轄潁川、汝南、沛三郡;
梁一國。
益(梁)州轄漢中、廣漢、犍為、越、益州、牂牁、巴、蜀八郡。
涼(雍)州轄隴西、金城、天水、武威、張掖、酒泉、敦煌、安定、北地、武都十郡。
并州轄太原、上黨、雲中、定襄、雁門、代六郡。
朔方轄朔方、五原、西河、上四郡。
交阯轄南海、鬱林、蒼梧、交阯、合浦、九真、日南七郡。
凡七十六郡,二十國。
其後郡國雖有增減,而所轄範圍大致仍舊。
州刺史略仿秦御史。
文帝嘗遣丞相史出刺郡國,糾舉不法,以係丞相史出刺,故稱刺史。
內隸御史中丞,以六條問事。
非條所問,即不省。
其第一條以察強宗豪右是否欺壓弱寡為首要,餘皆以二千石為對象,如侵漁聚斂,刑賞任意,選舉阿私,子弟恃勢,阿附豪強,雖非親民之官,不理民事,而在在以愛民為本。
無常川駐所,每年八月出巡所察郡國,年終回京陳奏,如有參劾,帝下三公派員按驗,再決黜罰。
征和四年(前八九),又置司隸校尉,察三輔(京兆尹、右扶風、左馮翊)、三河(河南.河內、河東)、弘農七郡。
其不同於州刺史者,得糾察皇太子以下中朝官:三公、封侯、外戚,無尊卑得糾之;
甚至達乎皇太后。
又可領兵督捕大姦猾。
秩比二千石。
郡太守代表中央權力,守土治民,秩二千石。
州刺史只六百石,居部九歲,得舉為守相。
故其秩卑而賞厚,權重而勸功,無所顧忌,樂於敢言。
其後權力漸增,寖假憑陵太守。
成帝因罷刺史,更為州牧,秩真二千石。
於是以往僅司監察之責者,一變而為直接管轄守相之大員矣。
平帝時,王莽秉政,改用堯典十二州,復涼曰雍,改交阯為交,惟梁仍稱益,去司隸與朔方。
光武中興,既去朔方入并州,又降司隸與諸州等,仍為十三州部。
靈帝以後,大抵由公卿出司州事者則稱牧,其他仍曰刺史,成為虛實的州、郡、縣三級混合制。
與西漢異者:刺史州牧,皆有固定治所;
年終遣吏入奏,不復親赴京師;
參劾亦不再經三公按驗,直接由皇帝裁決。
刺史逐漸成為地方最高之行政長官。
監察之權,更由中央臨時差遣,不復如西漢郡國之清平矣。
獻帝時,政歸曹操,復為禹貢九州。
兩漢之季,兩度復古,而其復古之方法與目的甚相似,皆不久即廢。
(王恢)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4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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