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史學●熙寧變法】
北宋神宗熙寧年間的政治改革,名熙寧變法。
變法的主要人物為王安石。
安石,字介甫,撫州臨川人。
鑒於當時國用不足,人才缺乏,風俗敗壞,慨然有矯世變俗之志。
故於仁宗嘉祐三年(西元一○五八)上萬言書,力倡改革之道,當時執政者以為迂闊。
神宗在藩邸時,對安石心儀已久。
甫即位,即命知江寧,數月後召為翰林學士,此後三年間歷參知政事(熙寧二年二月,一○六九)而至平章政事(熙寧三年十二月),乃進行變法,新法次第成立。
關於富國者:一、設置「制置三司條例司」:制定全國年度預算,頒布施行,以節省開支,並議變舊法。
二、均輸法:令人民凡買賣稅斂上供之物,均得以近易遠,變貴致賤,以均其輸。
三、青苗法:由官方以常平糴本每年分二次出貸於民,還時納息二分,春散夏斂,夏散秋斂,以第一次貸款在禾苗方青時,故稱青苗法。
四、農田水利法:獎勵人民提供土地種植之法,開墾荒田廢土及興修水利。
五、募役法:凡人民不願充役者,輸錢於官,而由官府出錢募人充役,使民無徭役之苦。
六、市易法:凡貨之滯銷者,平其價。
市於官,或易以官物。
又聽民以田地或金帛為抵押,向縣官貸款,按期清償,繳納利息。
七、方田均稅法:令縣官於每年九月遣吏丈量田地,按土質高下分為五等而定賦稅。
關於強兵者:一、保甲法:以十家為保,五保為一大保,十大保為一都保。
保、大保、都保皆有長,選主戶有幹力及眾所信服者充之。
家有二丁,選一人充保丁,授以弓弩,教以戰陣。
遇戰出征,承平歸田。
二、保馬法:凡畿內及京東、京西、河北、河東、陝西五路之義保願養馬者,以監牧馬給之,每戶一匹,或官與其值,使自選購。
歲一閱其肥瘠,死病者補償。
三、軍器監法:仿錢監之制,集數州於一處。
設軍器監,募天下良工為匠,擇知工事之匠專領其職,以製軍器。
關於育才者:一、變科舉:進士科以外,明經等科皆廢。
進士科亦免試詩賦,專考經義、策論。
又設明法科,試律令、刑統大義。
二、太學三舍法:將太學分為外、內、上三舍。
新生入外舍,初無定額,後限七百人,又增至九百人,最後增至二千人。
外舍生升入內舍,額二百人,後增至三百人;
內舍升上舍,以百人為限。
上舍生名列優等者,荐於中書,授以官職;
中等者免進士禮部試;
下等者免取解。
三、設學校:令各路州府置學校,每郡給田十頃,以為學生贍養之費。
此外,又設武學、律學、醫學三專科。
四、頒三經新義:頒行詩、書、周禮三經新義,其中周禮新義為安石自撰,餘為其子雱及呂惠卿協纂。
安石欲以三經為新法之根據,於熙寧八年(一○七五)頒行,為學校唯一課本及考試唯一標準。
安石之革新,因託古改制,個性固執,操之過急及任用不得其人,遭守舊派反對。
哲宗元祐元年(一○八六),司馬光為相,盡廢新法。
(程光裕)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4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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