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史學●三長制】
北魏太和四年(西元四八六年)二月,從李沖之議,立三長制。
每五家立一鄰長,二十五家(五鄰)立一里長,一百二十五家(五里)立一黨長,均「取鄉人彊謹者」為長,負責校比民戶,徵調租役。
未立三長以前,拓跋氏政權行「宗主都護」制度,通過宗族領袖間接統治地方與人民。
在五胡時期,黃河流域一帶的漢人為自衛之計,以求苟全於亂世,往往聚族而居,小民則依附豪強以獲得保護,因此宗族鄉里組織極為強大,也出現大戶制,「百室合戶,千丁共籍」、「五十三十家方為一戶」的現象非常普遍。
宗主庇護下的一般人民,包括族人與鄉黨,雖無官役公課,但豪族徵斂「倍於公賦」,蔭庇者與依附者之間有顯著的隸屬關係。
拓跋氏入主中原的初期,一時還無法徹底控制廣大的漢人社會,不得不承認豪族在地方上的統治權,以換取其支持。
可是當政權達到相當穩固之後,便感覺由於民多隱冒,大量的國家領戶被豪強宗主所苞藏,使租課收入減少,力役徵發困難。
魏晉以來以戶做為租調徵課的單位,領戶增多,簿籍正確,政府租調制度才能健全,建立鄰里黨基礎社會組織。
委任三長的目的,就是要搜括隱漏,編造戶籍,以求確實掌握戶口,確保租役來源。
(劉顯叔)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2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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