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法律●別籍異財】
我國古來稱家者,以父子祖孫、兄弟或叔侄,及其妻妾為中心之生活協同體也。
一家之共同生活,普通稱為同居共爨(或共財),一家人原則上同其戶籍,謂之同籍。
故一旦分居、分財而分籍,則稱為別籍異財。
我國歷代律例,均有:「父祖在不得別籍異財」之嚴禁,就家產之分割,律令甚為慎重,藉維家族制度,並肅倫常。
原則上,父祖在,子孫不得別籍異財;
卑幼尤不容對直系尊長請求分產;
居父母喪時,兄弟亦不得分籍;
唐律以後,始稍見緩和,即律雖禁止父祖在子孫別立戶籍或分異財產,「但須父祖告乃坐(即告訴乃論),其由父母許令分析者聽(即聽其自由)。」
(清律戶律戶役門「別籍異財」條)。
家產之分析,即是分家。
分財與別籍雖未必同時為之,然通常分財即同時別立戶籍。
家產之應分額,自漢代以至唐宋,於同一世代人之間,以均等為原則,不問嫡庶。
金元時代嫡庶有別。
明清法例,妻妾及婢生子,分額均等,姦生子半之。
且唐代即明認「代位承分」(相當於現行民法第一一四○條),及寡妻承夫分之制,後代相沿不替。
分產之方式,多以鬮分方法行之,並立分書,有時須經官加印。
(黃靜嘉)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17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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