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法律●占有】
占有,在羅馬法上以其為所有權以外獨立之對物支配關係,得單獨為訴訟之標的。
此與日爾曼法上認其為所有權之表徵,惟基於所有權始見其效力者不同。
我國現行民法規定占有係占有人對物為支配之事實,並與所有權併行不悖。
故占有與本權之關係,有有權占有者,亦有無權占有者;
而有權占有中,有基於所有權者,有基於物權者,亦有基於債權者,均與無正當權源之無權占有異。
此等分別之實益,在於物上請求權規定之適用上見之。
占有人之占有,通常多為有權占有,無權占有者,究屬偶發之變態現象。
因此,法律為維護社會現存之秩序,並謀交易之安全,推定占有人就其佔有物上行使之權利,係適法有其權利,從而若他人對於占有人之占有主張權利者,應分別就其主張之法律關係及事實,負舉證之責任。
無權占有人對其無權占有,多知之甚稔,故稱為惡意占有人,惟其茫然不覺者,亦非絕無僅有,斯則為善意占有人,二者之法律效果,大不相同,其中之主要者,厥惟善意占有人,因受讓動產所有權,或其他物權為目的,而占有其物者,縱其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其占有仍受法律之保護,此所謂占有之即時取得或善意受讓也。
(王玉成)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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