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法律●正當防衛】
正當防衛,為行使權利之行為,受法律之保護,故亦稱權利行為。
依刑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
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依此規定,其要件有四:一、須對於現在之侵害:即指被侵害之事實狀態,非過去亦非將來,而為現時直接發生者而言。
惟侵害行為,不以積極行為為限,對於消極行為之侵害,亦可行使正當防衛權。
例如有人無故隱匿住宅之內,命其退去而不退去者,得使用強制力驅逐之。
二、對於不法之侵害:所謂不法,即違法之意。
如係合法之行為,則不得對之行使防衛權。
例如司法警察執行拘提,受拘提者有服從之義務,惟執行拘提時,如未以拘票之一聯交被告或其家屬,則其拘提即非適法,受拘提者無妨行使防衛權。
三、須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所謂權利,並無一定之限制,凡生命、身體、自由、財產、名譽等均是。
權利主權,亦無限制,無論自己或他人,自然人或法人均得予以防衛。
四、須其防衛行為不過當:即不得超過適當之程度,原則上侵害與防衛兩相平衡,否則即為過當。
如以手槍應對木棍,即為過當。
過當防衛行為已非適法,他方對之自仍得為防衛行為。
(王建今)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6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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