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法律●主證據】
用以證明某一系爭的待證事實存在與否之證據,稱為主證據或主要證據(SubstantiveEvidence),通常其證明力足以證明一主要事實之存否。
例如拍錄嫌犯持械強盜庫銀之閉路電視錄影帶是。
然而,當主要證據之提出於審判庭上於待證事實的獲得證明,具有重大關係時,而主證據本身性質又屬特殊者,則必須藉其他證據以增強或確定主證據之證明力,此種他證據稱為補強證據(CorroborativeEvidence)。
例如被告某甲於審判庭上坦承其曾於某特定時地持水果刀殺死被害人乙女,以報復其移情別戀;
類此被告之任意性自白或其他不利於己之供述,雖足以作為證據資料,且其證明力亦未必較證人之證言薄弱,但為發見實體的真實並保障被告在法律上應有之權益計,其自白縱出於任意,並無不法情事,倘「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二項)。
故須調查如目擊證人之證言等其他補強證據,以確定其證明力而防止其虛偽性是。
再如告訴人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其陳述未必全屬真實,應依補強證據以增強其證明力,防止其指控供述之誇張不實是。
(成永裕)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6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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