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法律●公同共有】
公同共有者,依法律規定或依契約,成立一公同關係之數人,基於該公同關係而共有一物之謂也(民法第八二七條第一項)。
各公同關係人,稱為公同共有人。
公同關係之成立,依法律規定者,如民法第一一五一條謂: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
其依契約者,如夫妻間以契約採共同財產制者,夫妻之財產及所得,屬於夫妻公同共有(參照民法第一○三一條)。
至於祠堂、同鄉會館等之設置,多不訂立契約,而依習慣,故公同關係之成立,不以依法律之規定或契約之訂立為限。
公同共有,各公同共有人之權利,及於公同共有物之全都(民法第八二七條第二項),並非按應有部分之範圍行使其權利。
公同共有人之權利義務,依其公同關係所由規定之法律或契約定之。
法律或契約未有規定時,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之權利(如使用權、收益權)行使,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民法第八二八條)。
公同關係存續中,不能不維持公同共有之狀態,各公同共有人,自不得請求分割其公同共有物(民法第八二九條)。
公同共有之關係,自公同關係終止,或因公同共有物之讓與而消滅(民法第八三○條第一項)。
(溫汶科)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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