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法律●緣坐】
史記商鞅傳云:「令民為什伍,而相收司連坐。」
在古代緣坐與連坐不分,有時稱隨坐、從坐等。
是因與犯人有一定身分關係,如親屬、長官與部屬、師生、同僚、知交等關係,給予連帶之制裁;
因此,有夷三族、門誅、門房誅、禁錮等刑。
先秦時代已有緣坐,因宗黨的組織,一人犯罪,則及於宗族;
此乃親屬一體觀念在刑事法上之表現,並收威嚇之效,為一種報復刑。
如鹽鐵論說:「一室之中、父兄之際,若身體相屬,一節動而知於心。
故今自關內侯以下,比地於伍,居家相察,出入相司,父不教子,兄不正弟,舍是誰責乎?」
古來應緣坐之犯罪,以特殊重罪為限,最重者如謀反、大逆、謀叛等;
因朝代不同,有時如造畜蠱毒、強盜、殺尊親屬、殘殺等亦予緣坐。
連坐,漢制有監臨部主之法。
師古注:「所監臨部主有罪,並連坐也。」
又有吏傳相監司,此乃互相監察之制。
唐律上同職分為四等官:長官、通判官、判官及主典;
同職有人犯公罪,各以所由為首,其餘之官節級減等。
宋代王安石設保甲制,採伍連坐制。
明律與清律相因沿用;
清末頒行新刑律,才廢除緣坐與連坐。
(張溯崇)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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