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三民主義●取消動議】
取消動議(ToRescindorToAnnul),民權初步列為主動議之一,會議規範列為特別主動議之一,是不附屬於任何動議而能獨立存在者。
如出席人對於過去會議之某項決議,認為確屬不妥,而提請復議的時效已過,可運用取消動議,以謀救濟。
這一動議的作用,在廢止或撤銷已經通過的某一議案。
復議動議的提出,其時間只限制於議案通過的同日會議中,或繼續會議的次一會議日提出。
取消動議,沒有時間的限制,但亦不能過久,社會習慣以一年為一會期,今年會期所定之事,明年可以取消。
除了有人正在發言外,人人皆能提出,如全體一致,隨時可提,可以辯論,其範圍並可及於原案,須有附議。
除修正動議外,其他附屬動議和收回動議,都能提出。
被否決後,在同次會議中不能重提。
提出時,如已事先申明,並通知有關方面,祇須表決人大多數(過半數)之贊成,可通過。
如臨時提出,必須表決人三分之二,或全體會員總數的過半數贊成,始可通過。
依民權初步,其表決額數,應與通過原案相同,如原案係三分之二通過者,取消動議亦須有三分之二以上之通過。
會議規範依民權初步的規定。
(汪祖華)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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