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百科全書●史學●中法越南通商章程】
依據光緒十一年四月二十七日(西元一八八五年六月九日)中法和約第六款規定:北圻與中國雲南、廣西、廣東各省陸路通商章程,應於三個月內兩國派員會議另定條款。
清廷派李鴻章與法公使戈可當在天津會議,並於光緒十二年三月二十二日(一八八六年四月二十五日)議妥,另立條款十九條,其要項:一、中國在保勝以上,諒山以北,指定兩處設關通商,允法國設立領事。
二、中國可在河內海防設領事,在北圻他處各大城,續派領事駐紮。
三、四、兩國僑民其身家財產之保護,均照最優待之國相待,並准其租地建屋設行棧。
五、中法人民過界遊歷,均給護照,無照擅入者,均得依法扣辦。
六、七、中國邊關進口稅減五分之一,出口稅減三分之一。
八、九、十、有關邊關存票、子口稅、報關查驗之規定。
十一、十二、有關邊關陸路進口過境、出口納稅、免稅之例。
十三、有關免稅品之種類。
十四、十五、禁止販運鴉片、米穀、軍火及各項有壞人心風俗之物進出之規定。
十六、十七、規定兩國相互解交逃犯,彼此不得稍有庇匿。
(吳俊才)
引用: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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