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岳全書-卷之五十德集新方八陣新方八略引五寒略】
寒方之制,為清火也,為除熱也。
夫火有陰陽,熱分上下。
據古方書,咸謂黃連清心,黃芩清肺,石斛,芍藥清脾,龍膽清肝,黃檗清腎,今之用者,多守此法,是亦膠柱法也。
大凡寒涼之物,皆能瀉火,豈有涼此而不涼彼者,但當分其輕清重濁,性力微甚,用得其宜則善矣。
夫輕清者宜以清上,如黃芩,石斛,連翹,天花之屬是也。
重濁者宜於清下,如梔子,黃檗,龍膽,滑石之屬也。
性力之厚者能清大熱,如石膏,黃連,蘆薈,苦參,山豆根之屬也。
性力之緩者能清微熱,如地骨皮,玄參,貝母,石斛,童便之屬也。
以攻而用者,去實鬱之熱,如大黃,芒硝之屬也。
以利而用者,去癃閉之熱,如木通,茵陳,豬苓,澤瀉之屬也。
以補而用者,去陰虛枯燥之熱,如生地,二冬,芍藥,梨漿,細甘草之屬也。
方書之分經用藥者,意正在此,但不能明言其意耳。
然火之甚者,在上亦宜重濁;火之微者,在下亦可輕清。
夫宜涼之熱,皆實熱也。
實熱在下,自宜清利,實熱在上,不可升提。
蓋火本屬陽,宜從陰治,從陰者宜降,升則反從其陽矣。
經曰:高者抑之,義可知也。
外如東垣有升陽散火之法,此以表邪生熱者設,不得與伏火內炎者並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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