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病條辨 解兒難 痘証限期論28】
痘証限期,近日時醫,以為十二日結痂之後,便云收功;古傳百日內,皆痘科事也。
愚有表侄女,於三、四月間出痘,漿行不足,百日內患目,目珠高出眼外,延至次年二月方死,死時面現五色,忽而青而赤而黃而白而黑,蓋毒瓦斯遍歷五臟,三晝夜而後氣絕。
至今思之,猶覺慘甚,醫者可不慎哉﹗十二日者,結痂之限也,況結痂之限,亦無定期。
兒生三歲以後者,方以十二日為準,若初周以後,只九日限耳,未周一歲之孩,不過七日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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