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宗金鑑 傷寒論註 辨合病併病脈證并治440】
傷寒有六經之證,有六經之脈,證脈井然不雜,則可直指為某經之病。
若兩經、三經,陰陽混淆,不可以一經名者;或一經未罷,又傳一經,二經、三經同病,不歸併一經者,則名曰『合病』。
或二經、三經同病,其後歸併一經自病者,則名曰『併病』。
論中所著合病、併病,雖單舉陽經,未及陰經,然陽經既有合病、併病,則陰經亦必有之可知矣。
如太陽病脈反沈,少陰病反發熱,是少陰、太陽合病也;
是雖無合病之名,而確有合病之實。
且三陽皆有發熱證,三陰皆有下利證,如發熱而下利,是陰陽合病也。
陰陽合病,若陽盛者屬陽經,則下利為實熱,即論中所謂太陽、陽明,陽明、少陽,太陽、少陽,合病者是也。
陰盛者屬陰經,則下利為虛寒,即論中所謂少陰下利反發熱不死,少陰下利清穀,裏寒外熱,不惡寒而面赤者是也。
蓋陽與陽合,不合於陰,為三陽合病,則不下利而自汗出,乃白虎湯證也;陰與陰合,不合於陽,為三陰合病,則不發熱而吐利厥逆,乃四逆湯證也。
誠以人之藏府互根,陰陽相合,三陽既有合併之病,則三陰亦有合併之病,不待言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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