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學正傳 卷二 鬱證 論219】
論 《內經》曰:木鬱達之,火鬱發之,土鬱奪之,金鬱泄之,水鬱折之。
張子和曰:木鬱達之,謂吐之令其條達也。
火鬱發之,謂汗之令其疏散也。
土鬱奪之,謂下之令無壅礙也。
金鬱泄之,謂滲泄解表利小便也。
水鬱折之,謂抑之制其沖逆也。
此治五鬱之大要耳。
我丹溪先生觸類而長之,而又著為六鬱之證,所謂氣血衝和,百病不生,一有佛鬱,諸病生焉,此發前人之所未發者也。
夫所謂六鬱者,氣、濕、熱、痰、血、食六者是也。
或七情之抑遏,或寒熱之交侵,故為九氣怫鬱之候。
或雨濕之侵凌,或酒漿之積聚,故為留飲濕鬱之疾。
又如熱鬱而成痰,痰鬱而成癖,血鬱而成 ,食鬱而成痞滿,此必然之理也。
又氣鬱而濕滯,濕滯而成熱,熱鬱而成痰,痰滯而血不行,血滯而食不消化,此六者皆相因而為病者也。
是以治法皆當以順氣為先,消積次之,故藥中多用香附、撫芎之類,至理存焉,學人宜知此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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